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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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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與道德
道德與的關係的命題,一直是法學界中諸多學者思考與的。但是,迄今爲止,仍沒有哪派學說能成爲通說。我想在這裏講述一下我的觀點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學理含義:

  1、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回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終極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團體,有着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爲: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範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同一體系。

  2、道德的特徵:

  (1)、道德是以善惡爲評價方式把握現實世界的。馬克思說過,在把握世界的過程中,我們通常從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從上把握。在這三種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識別善惡。

  (2)、道德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執行、實施,而是依靠人們的觀念,社會的***和善良風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來維持。強制力的不同,源於保證實在施的氣力相差異

  (3)、道德在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集體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時候,不象其它的社會規範那樣誇大人們的個人利益,而是誇大他人的利益和社會集體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調節功能: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具有透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君子們的行爲和活動,以協調人民之間的的能力。

  (2)、道德的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透過評價和鼓勵等方式,造成社會***,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觀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

  (3)、道德的熟悉功能:道德的熟悉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對象—個人同他人、社會的利益關係,反映的結果表現爲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團體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團體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團體的整體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爲: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後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同一體。

  二、法與道德的關係

  (一)、法與道德相區別:

  1、法與道德屬於上層建築(SUPERSTRUCTURE)的不同範疇。前者屬於制度的範疇;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

  2、法與道德的規範內容不盡相同。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益與義務,誇大兩者的衡態;道德誇大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即應當做什麼或者不應當做什麼,並不一定要求社會或者他人對其承擔等量的義務。

  3、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結構不同。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爲模式和法律後果;而道德規範並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後果。

  4、保證法與道德實施的氣力不同。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藉社會***、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等諸手段。

  5、法與道德的形成條件和表現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爲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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