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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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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德治
摘要:法治在當下法學界中沒有同一的定義,“依法治國、舉措而已”、“君尊則令行”則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以德服人是傳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控制模式,但在社會中,法治是主流,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透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不能謂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共創理想社會,既是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公道分工,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同一。
人類關於法、德的經驗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義與構成,法治及德治的和實踐表明,法治之法應具有道德性,法治離不開道德。但法治是現代化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來中國的必由之路。而爲了促成法治的實現,從中國的社會實際出發,必須加強道德建設。從中國當今的實踐出發,從對歷史與現實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與法治互相契合的現實公道性。關鍵詞:法治;德治;社會控制模式引言: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治理是極爲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運用什麼樣的社會控制模式來治理當今社會,來促進新世紀進程中中國的各項社會事業,概括起來講,有法治和德治兩種典型的模式。用法來治理國家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假如沒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樣是否能夠給我們帶來理想的社會?本文主要對法治與德治的相關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
一、法治的含義、特徵和歷史演變
(一)法治的含義
法治是什麼,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並沒有同一的定義。在中,與之相對應的常見詞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的含義分別可以譯爲“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透過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應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們透過或主要透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二)中國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國法家曾提倡的“法治”,誇大以國家暴力爲後盾的法律的作用,以爲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誇大只要有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所立的法,並果斷貫徹實施,就能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家,即所謂“依法治國,舉措而已。”⑴基於好利惡害的人性論,他們以爲必須依法爲本,使法、勢、術相結合;爲了法律的推行必須建立同一的獨裁主義中心集權制政權。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獨裁政體下的法治,儘管他們說維護君權的目的是爲了實行“法治”,即所謂“君尊則令行”,但由於君主手執權柄,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即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對此法家只能曉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於後來西方資產階級提出的與***制度相關聯的“法治”。而歷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證實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現代法治的特徵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來源於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的產物,起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法治和憲政緊密相連,沒有憲政就沒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透過法律控制社會,而且它本身也要爲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構成要件
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作過相當經典的解釋:“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由於亞里士多德生活於並且也贊成將人分等級並視之爲公平、公道的社會,所以我們應賦予他法治構成的框架以新的`。在現代社會,所謂法的普遍性,即是人們同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公平、自由、人權等這些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隨着法治的實踐展開,後代學者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在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上有了擴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同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範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爲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同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法治還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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