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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情與法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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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情與法衝突:48小時內死去纔算工傷?

  2013年9月27日下午,在住進重症監護室42個小時後,59歲的農民工龔廷開“哭了”。

《工傷保險條例》情與法衝突

他的兒子龔紅強最先發現父親的“眼淚”:淚水與血水混合着,從浮腫的眼角蔓延到藍綠色的被單上。

龔紅強也哭了。他覺得父親是在哀求不要放棄他的生命。

時間接近下午4點,龔紅強接到二表哥的電話,問他最後的決定。“有我在,看誰敢拔呼吸機。”龔紅強說。

晚上,龔紅強在醫院外徘徊了很久。直到時針指向12點,他才緩緩踱離醫院。此時,距離龔廷開被確診爲腦幹出血,已超過48個小時。

早死多拿40萬,親戚們沉默了

時間回到48小時前,2013年9月25日下午,龔廷開和妻子正在深圳市“賽格日立舊工業區改造項目”A座九層砌磚,肖強夫妻則正在同一棟大廈的三層作業。9月底的深圳天氣依然悶熱,肖強隱約聽到龔廷開嚷着讓妻子遞水。

肖強是龔廷開的遠親,比他早來兩個月。他們所在的工地,由東新建築有限公司承建,屬於深圳市“城市更新”項目。工程完成後,陳舊的廠房將被四棟大廈和一條綠化走廊取代。

下午4點左右,肖強聽到樓下傳來龔廷開妻子的呼救聲,他趕到3樓,看到龔廷開渾身抽搐,呼吸困難,躺在妻子腿上翻着白眼。肖強將龔廷開扛上肩頭時,感覺到他全身冰冷。

肖強並不知道,此時龔廷開的抽搐,是因爲腦幹中迸出的血液已衝入腦室,瞳孔縮小及呼吸異常也都是腦幹大量出血的症狀。

開車送龔廷開去醫院的,是包工頭田炳生。接到肖強的求助電話後,田炳生馬上將前天剛買的小轎車開到工地,同時也通知了東新公司分管後勤和安全的主任胥保嚴。

胥保嚴此時正在工地二層的會議室開會,但田炳生的電話讓他認爲自己“非去不可”。到達急診室時,胥保嚴不忘看了眼手錶:從工地到醫院,用了不到15分鐘。

送入搶救室,醫生第一時間爲龔廷開戴上了呼吸機。急診科一位姓李的護士長告訴肖強,腦幹出血是神經系統急重症,病死率極高。送到醫院時,龔廷開已經沒有了呼吸。

晚上6點,龔廷開的兒子龔紅強趕到急診科時,龔廷開已被醫生宣佈進入“腦死亡”狀態。這意味着,此時的他只有心跳,無自主呼吸,腦功能也因出血而永久性喪失。

龔紅強走過去捏捏父親的腳和手,希望能喚起一些知覺。一旁的急診科醫生告訴他不要捏了,沒有用,因爲神經指令已無法下達到四肢和軀幹。

9月25日晚,與龔廷開一道在廣東打工的親戚們陸續趕到醫院。親戚們勸龔紅強快些找律師諮詢工傷賠償,多年在建築工地打工的經驗告訴他們,“早做準備錯不了”。

但當時這位計算機系畢業的大學生仍然滿懷希望,認爲父親很快就會醒來。龔紅強說,他的大伯也曾突發腦溢血,但昏迷兩天醒來後仍一切如常。

直到9月26日上午,龔廷開入院後15個小時,龔紅強纔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與父親的情況一一對應。兩個小時的諮詢結束,龔紅強說,他只記住了一件事情:如果父親在9月27日晚上沒有去世,將不能被算作工傷。

這一結論的根據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認定工傷與否,家人得到的喪葬費和補助有着天壤之別。

工傷的賠償依據是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爲六個月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是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工傷的.賠償依據是195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喪葬費爲兩個月的本企業職工月工資,向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發放死者本人六個月工資。龔廷開的兒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養的只有遠在重慶的老父親。

律師告訴龔紅強,按照上述不同的計算方法,龔廷開一旦不能被認定爲工傷,賠償金額將減少近40萬元人民幣。

龔紅強一直向南方週末記者強調,他從未想過放棄父親,但是,當時叔輩們聽到這個消息後,全都沉默了。

此時,從醫院初次診斷時間算起,距離“48小時”之限,剩下不到一天。

企業:“決不能拔掉呼吸機”

“視同工傷”的規定,源自原勞動部在1996年頒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職工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2003年取而代之的《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由於工作緊張”的條件限制,但將搶救時間具體爲48小時內。

工傷保險的口袋是擴大了,還是綁緊了?法律界意見不一。通俗地說,在以前,必須是因工作發病才能算工傷,但死亡時間沒限制;修法後,發病不見得必須是因工作引起的,但死亡時間有限制。

有學者提出,“48小時”的規定極不人道,暗示着家屬要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待遇,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挑戰。

北京市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爲,“48小時條款”是一種立法的倒退。“48小時長短是否合適,實際上並沒有經過科學的驗證。”他說,當時立法者考慮更多的是操作性而非合理性。

廈門大學勞動法教授蔣月說,“48小時條款”的立法意圖其實與2003年的我國社會保障支付能力有關:“蘋果只有這麼大,人又多,只能讓切塊的人多拿一些。”

龔紅強不想爲了“大一些的蘋果”而“切”掉父親的生命。9月27日,他拿着父親的片子,找遍了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接診過龔廷開的所有醫生。

腦外科醫生何毅曾看過龔廷開的病歷,他告訴南方週末記者,病人一旦上了呼吸機,表明生命體徵已經很不平穩,而腦外科手術所用到的麻藥,有抑制呼吸心跳的作用。“很可能一上麻藥就去世了,所以不可能做手術。”

醫院對龔廷開進行了水療:將冰塊敷在龔廷開頭的周圍,期待血液能透過冷卻結爲血塊排出。何毅說,水療的主要作用是恢復腦部機理,如果龔廷開腦中的血塊很大,是沒什麼作用的;如果血塊比較小,最好的情況是:植物人。

這打碎了龔紅強最後的希望。親戚們中開始有更多的人勸龔紅強放棄治療。此時已是27日中午,讓龔紅強考慮的時間,只剩下半天。

27日下午,包工頭田炳生和東新建築公司主任胥保嚴來訪。龔廷開出事後,胥保嚴每天都代表公司去醫院,有時帶着一籃水果,有時則用紙袋提着醫藥費,他說自己“從來沒有和醫生接觸”,因爲事情“太敏感”。

這次,當着所有親人朋友的面,胥保嚴代表公司表達了對龔廷開的慰問,並且再三向親屬們強調:絕對不能拔掉呼吸機,一定要好好治療,一切費用公司出。龔紅強說,當時他也意識到,自己確實“決不能拔掉呼吸機”,因爲“背不起這個罵名”。

據龔紅強描述,探望結束後,胥保嚴將他拉到護士臺邊,用手沾水,在桌上寫下“45-50”兩個數字,龔紅強問,這是公司願意出的賠償嗎?胥保嚴沒有回答。

胥保嚴和田炳生走後,龔紅強看到父親“流淚”了。這讓他下定了決心:既然建築公司願意支付至少45萬的賠償,他願意跨過“48小時”的生死線,在父親身上賭一把。

他並不知道,“淚水”只是組織液與血水的混合物,彼時龔廷開的頭部其實已開始腐爛。

他更沒想到,龔廷開一死,東新建築公司似乎忘記了“45萬-50萬元”的承諾。

10月4日晚,龔廷開撒手而去。他單單在重症監護室就躺了整整8天,遠遠超出48個小時。這也意味着,話語權完全轉向企業。

“國家規定的就是對的,我們沒有必要去懷疑。是工傷就是工傷,不是工傷就不是工傷。”工地分管後勤的主任胥保嚴說。他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不承認與家屬有過任何承諾。

胥保嚴喜歡打麻將,他解釋建築公司與龔家的關係:“你手裏有三張牌,我現在打放槓了,你不槓,那是你傻。”

這個問題“根本沒法討論”

建築公司真正放出的“槓”,是8萬元人民幣的“人道主義”賠償。

從45萬-50萬元到8萬元,這個落差讓龔家難以接受。龔廷開夫婦的兄弟姐妹們從廣東各地聚集到深圳,他們堅持說,在沒有得到滿意的賠償之前,不能火化。

包工頭田炳生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聽說過其他工地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病人發病46個小時後,家屬決定拔掉呼吸機,建築工地不讓拔,最後雙方鬧到法院。

“他們拔掉呼吸機都沒有用!法庭一分錢都不會給!”田炳生激動地說,“如果你認爲,放棄治療不管他了,就可以拿這筆錢,還要摸着心口想一想,自己拿不拿得起?”

胥保嚴還質疑龔紅強爲了錢,頭七了還不讓父親下葬是“沒孝心”。

離開重症監護室後,龔廷開又在深圳市殯儀館“住”了整整十天。直到10月14日,收到工地11萬元的賠款,龔紅強纔將父親火化。

11萬元的賠償數額,是經過當地司法局和律師的多次調解下做出的。龔紅強說,儘管有許多不滿,他也只能接受。

“親屬讓我們搞到重症監護室搶救,一天就要幾千上萬。”田炳生說。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重症監護室每天一般都要耗費八九千元。

但相對於動輒數十萬的工傷賠償,這仍是小數。自《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以來,媒體多次報道企業積極要求用呼吸機維持已腦死亡員工生命的現象。

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羣體中。由於未購買工傷保險,認定或“視同工傷”後,企業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龔廷開就沒有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在建築工人中尤其普遍。胥保嚴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東新建築公司只和包工頭田炳生簽訂勞動合同,由田炳生自己找的工人,因爲建築工人大多“幹不長”。但肖強說,他做建築行業十幾年,從未簽過一份勞動合同。

黃樂平從事工傷維權工作已有十幾年,在他看來,在48小時的生死攸關之間,用人單位要求盡全力救治病人,絕大部分都是爲了逃避工傷賠償的義務。“工地的這種行爲比家庭成員更加惡劣,因爲他們把道德風險全部轉嫁給弱勢的職工家庭。”

蔣月則認爲,無論家屬還是工地的行爲都讓人“無法指責”:“工地在做的畢竟是救人的事情,動機很難查明,而家屬在法律上有權放棄治療”。她說,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之初,學術界就認爲“48小時條款”有問題,但因道德上模糊的界限沒有再大範圍討論。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全興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他參加的歷次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的研討會中,學者們沒有特別談到“48小時”條款,因爲這個問題“根本沒法討論”。

在他看來,只要法律仍然用時間來作爲判定條件,無論改作56小時還是73小時,它所帶來的道德困境都無法解除。

而在實務界,反對“48小時條款”的聲音一直存在,但沒有撬動法律的修改。

2007年3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和執行情況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黃樂平作爲律師代表出席。會上,他反覆提到了“48小時”條款帶來的倫理困境。

“當時有關直接領導也認爲這個很重要,說要交付上級研究討論。”黃樂平說。但2009年8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出臺後,他並沒有找到對這一條款的調整。

全國總工會有關人士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其實當時國務院法制辦和人社部都曾將“48小時”條款的修改列入討論,但相比其他更亟需解決的焦點問題,這一條款在最後關頭被放到了修法日程外。“當時他們認爲這種情況在實務中發生的概率並不是特別大。”

在王全興看來,“48小時條款”沒有被納入2009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是因爲當時恰逢國內金融危機,立法者考慮到企業在危機中所處的困境,在修法時更傾向於企業利益。黃樂平則認爲修法不成的原因很簡單:“立法者沒有想象到倫理風險會變得那麼突出,他們沒有那麼多的實務經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相關人士向南方週末記者承認,“48小時條款”本身存在問題,但目前不希望在媒體上討論,“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隨着類似案例的不斷增多,全總有關人士透露,2012年12月,時任全國總工會主席王兆國就針對“48小時條款”引發的問題作出批示,全總法律部與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政策法規司專門開會,討論了“48小時”條款的修改問題。

王全興認爲,短期內“48小時”條款要得到大改不現實,只能透過釋法“作一個相對的理解”,規範“48小時”條款的實施。有媒體報道,廈門市曾出臺過相關規定,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也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11月本來應是龔廷開建築工人生涯的最後一個月。他和妻子的四川小飯館計劃在年底開張,鋪面早已選好,就在龔紅強上班的公司旁邊。

“有的時候,他們說人算不如天算,事實就是這樣的。”龔紅強說,他現在只想儘快將父親的事情淡忘,和母親在深圳好好生活。“法律合不合理,我不想去評判。反正我覺得,法律不外乎人情。”

(田炳生和肖強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