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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培訓經費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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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培訓經費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培訓經費是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經費的組成部分,管好用好這部分經費,對於提高移民系統幹部及庫區廣大移民的素質,提高整個移民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移民工作進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爲此,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乾方案》等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培訓經費是指移民(包括淹地、佔地移民及搬遷工礦企業工人)在生產技能和職業轉換過程中開展職業培訓以及移民幹部培訓所需要的經費。

第三條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培訓經費原則上按切塊包乾方案確定的基數包乾使用,不得突破,今後只考慮物價因素。

第二章 計提及分配

第四條 川、鄂兩省整個移民期間的.移民培訓經費總額,按農村移民、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搬遷、專業設施復建及環保經費五項切塊包乾經費之和的1% 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統一計提,省以下不再分別計提。每年的培訓費按實際需要列入年度移民計劃,但前 11年安排的培訓費不得突破總額的70%。

第五條 省以下移民培訓經費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則:

1 、移民培訓經費必須根據移民工作的需要和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的大小以及移民切塊包乾經費基數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2、移民培訓經費由省統籌安排,原則上只安排到縣(區)一級,縣以下不單獨安排。

第三章 使用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六條 移民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範圍是:

1、移民由於生活、生產環境及工種的改變而需要進行的新生產技能的職業培訓,用於此項培訓的費用總額不得低於移民培訓經費總額的60 %,每年的此項費用按當年批准的計劃執行。

2、移民系統幹部的培訓。

3、開展培訓必需的普通教學器材的購置。

4、省級及移民搬遷任務特重的市級培訓中心的房屋建設及設備購置。

5、經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批准或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統一組織的出國培訓。

第七條 移民培訓經費的各項開支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移民培訓經費與其它經費分開管理,單獨建帳。

第九條 移民培訓經費每年在移民年度計劃中單列,並按大類進行管理,兩省每年必須根據國家批准的培訓經費計劃編制移民培訓經費實施計劃,使經費落實到每一個項目,並按項目進行管理,同時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備案。

第十條 川、鄂兩省每年年初必須將上一年的移民培訓經費使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及經費決算情況上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備案。

第十一條 移民培訓經費必須接受國家檢查和審計,國家每年將在對項目經費進行檢查和審計的同時,一併對移民培訓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審計。違紀、違法問題按有關規定和法律處理。

第十二條 川、鄂兩省移民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移民培訓經費的監督與管理,使之更好地發揮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外遷移民的培訓經費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三建委移民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