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戶籍政策>

固安縣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

學問君 人氣:1.54W

看看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固安縣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希望能幫助到你!

固安縣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我縣人口合理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105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居民申請將戶口遷入我縣轄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全縣範圍內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凡居民在我縣登記的戶口統稱爲“居民戶口”。居民戶口不與經濟利益和福利待遇掛鉤,涉及經濟、土地、拆遷以及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在我縣轄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申請戶口遷移。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一) 實際居住的具有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有關房產登記證明的自購房和合法自建房;

(二) 我縣轄區內常住戶口人員具有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

本辦法所稱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是指:

(一) 統一招錄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編制人員;

(二) 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與本縣城鎮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在我縣連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

(三) 經工商部門依法註冊並依法納稅的個體經營者。

 第二章 戶口遷移的條件

第五條 我縣轄區的城鎮居民可憑相關手續申請配偶、子女、父母、(外)孫子女將戶口遷移到城鎮。

我縣轄區的農村居民可憑相關手續申請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將戶口遷移到農村。

第六條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下列人員可申請戶口遷移:

(一)統一招錄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編制人員,本人可憑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招錄手續和調動手續申請戶口遷移;

(二)中省直單位人員可憑有人事調配權的部門出具的人事手續申請戶口遷移。

(三)經工商部門依法註冊並依法連續納稅滿五年且連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滿兩年的個體經營者,本人可憑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及社保證明申請戶口遷移。

第七條 具有我縣轄區外常住戶口的人員與我縣轄區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其合法穩定住所實際居住的,本人可憑相關手續以及我縣社保部門出具的連續繳納滿五年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申請戶口遷入。

第八條 可對設有單位集體戶的企業,按照年度納稅額實施戶口獎勵遷入:

(一) 企業年度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每年可憑相關手續申請3名優秀企業員工落戶指標;

(二) 企業年度納稅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每年可憑相關手續申請5名優秀企業員工落戶指標;

(三) 企業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每年可憑相關手續申請10名優秀企業員工落戶指標。

第九條 對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下列人員實施獎勵遷入:

(一) 取得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外來務工人員可憑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入;

(二) 被評爲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外來務工人員可憑模範證書及其他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入;

(三) 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與人才中心簽訂代理協議的畢業三年內)在我縣城鎮就業的,本人可憑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申請戶口遷入;

(四) 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在我縣城鎮工作的,本人可憑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條 高校按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經有關部門批准,憑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遷入學校集體戶。

第十一條 因高校統一招生將戶口遷出縣外的,畢業後未就業或者中途退學的,憑畢業證或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等相關手續遷入原戶口遷出地。就學期間,原家庭戶口遷出地發生變動的,可遷入現家庭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士官和轉業幹部可憑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移。服現役期間,原家庭戶口遷出地發生變動的,可遷入現家庭戶口所在地或安置地。

第十三條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本人憑相關手續可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隨軍遷入。

第十四條 具有合法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憑《收養證》等相關手續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到本縣城鎮定居的華僑、港澳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可由本人憑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書》、《港澳居民定居證》或者《臺灣居民定居證》及回國使用的護照在有效時限內申請遷入。

第十六條 透過一站式程序辦理戶口遷移的我縣轄區內常住戶口人員,因合法穩定住所發生改變而改變實際居住地的,憑相關手續可整戶遷入其實際居住地。

第三章 戶口遷移的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人領取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並準備相應的手續材料後在縣公安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憑《准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登記。

第十八條 我縣轄區內的戶口遷移實行一站式辦理;跨省、市、縣(區)遷移的,實行縣公安局審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固安縣政府批准,由固安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涉及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