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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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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教育部以教督〔2016〕2號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覈、附則7章3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1.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2年9月,國務院頒佈《教育督導條例》,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明確要求“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覈”。

《教育督導條例》頒發後,各地積極落實,加強督學隊伍建設,據初步調查,全國現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建立起來。

隨着教育督導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對新形勢下的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學管理中,嚴格督學聘任和考覈,強化督學監管和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熱愛教育督導事業的高水平督學隊伍。

爲此,我們在總結全國各地督學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出臺了《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加強督學管理,全面提高督學隊伍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

2. 問:《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7章31條,包括總則、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覈和附則等。

督學聘任方面。《辦法》在《教育督導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督學還應達到的3個要求,並要求督學聘任按照推薦—審覈—公示—公佈的程序進行。

督學責權方面。《辦法》強調督學應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程序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細化了督學應履行的'6項職責和可行使的5項權力,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提出明確要求。

督學監管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4個方面進行管理,並要求督學開展工作實行迴避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督學培訓方面。《辦法》主要明確了督學培訓6個方面內容,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培訓、督學應接受培訓及培訓的學時數作出要求。

督學考覈方面。《辦法》明確了考覈的內容主要包括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覈。

3. 問:《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主體和兼職督學任期提出了明確要求: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辦法》還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4. 問:督學有哪些職責和權力?

答:根據《辦法》要求,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應履行6項職責:一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二是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三是對師生或羣衆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四是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五是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六是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二是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是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問:《辦法》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針對當前存在的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經費保障不力、督學職稱或職級晉升渠道不順暢、督學工作條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給予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援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爲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 問:對督學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答:《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四個方面內容進行管理:一是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二是督導報告撰寫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三是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7. 問:《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4個方面要求:

一是明確了培訓的主體單位。《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要求。《辦法》規定,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每年參加的集中培訓累積應不少於40學時。三是明確了培訓的內容。包括教育相關政策檔案、理論知識、工具應用、業務知識、現代資訊技術應用和實踐案例等。四是明確了各方的職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建立本級督學的培訓檔案。

8. 問:《辦法》對督學考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考覈的內容。包括督導工作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二是考覈的方式。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覈,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考覈標準,採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覈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覈。

三是考覈的結果運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覈後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並存檔備案,作爲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9. 問:教育部將採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實《辦法》?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督學管理辦法,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

二是加強宣傳落實。提高各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和督學對加強督學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結合實際工作,以《辦法》頒佈實施爲契機,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督學隊伍。

三是適時組織專項督導。今後將視情組織對各地落實《辦法》要求,嚴格督學聘任,加強督學監管,強化督學培訓和考覈等工作情況進行督促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