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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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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己經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孔學堂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孔學堂”,是指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爲目的,開展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遊藝、禮典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場所,是本市傳承儒學、弘揚國學的基地。

第三條在孔學堂保護範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內從事建設、經營及非營利性、管理、學術研究等活動和在孔學堂內遊憩、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孔學堂保護範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孔學堂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築精神高地的原則。

第五條孔學堂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儒學、國學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和普及活動,發揮孔學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學堂的營運監督管理制度;

(四)負責孔學堂的參觀接待工作;

(五)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六)負責孔學堂保護範圍內的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養護、秩序維持、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強防火安全保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設施建設及保護措施。

第六條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遊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孔學堂管理或者相關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嚴格保護孔學堂的景觀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築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條凡需在孔學堂內設定經營或者非營利性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孔學堂規劃的要求,其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方案應當徵求孔學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在孔學堂的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依法許可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經營活動明碼標價、價籤價目齊全、擺放醒目;

(二)與孔學堂功能相適應;

(三)不污染環境;

(四)不影響景觀;

(五)不妨礙遊客;

(六)不損害綠地、溼地及其設施;

(七)噪聲污染排放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八)不破壞莊嚴肅穆氛圍;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九條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進入孔學堂人員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除老、幼、病、殘專用等非機動車和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環衛等執行公務的車輛,以及孔學堂管理機構的工作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孔學堂內。

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孔學堂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孔學堂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酗酒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

(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爲;

(三)偷盜、詐騙、敲詐勒索;

(四)挖掘、採摘、毀損綠化種植物,挖取綠地表土;

(五)損毀、移動供水、排水、電力、音響、照明、遊覽及其他公共設施,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隨地躺臥、露宿;

(七)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焚燒可燃物;

(八)大聲喧譁、賣藝、賭博、乞討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九)懸掛與孔學堂景觀不協調的標語及其他宣傳品;

(十)攜帶貓、狗、鳥及其他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孔學堂的建設、維護,捐贈、資助的資金、物資由孔學堂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孔學堂的建設、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公共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