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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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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與監督,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國庫動態監控,是指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透過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實時監控財政資金支付清算過程,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糾正處理,以防範資金支付使用風險、強化預算支出執行監管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預算單位,以及代理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四條 財政部是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的主管部門。財政部與中央部門、代理銀行建立監控工作互動機制,加強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章 監控內容

第五條 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的資金範圍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對財政資金支付清算過程進行實時監控,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稱、支付時間、付款金額、結算方式、付款用途、預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類型、收款人、收款人賬號,以及預算指標、用款計劃、銀行帳戶等相關資訊。

第七條 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情況。

1.是否按照財政部批准的年度預算科目、指標、支出範圍和標準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方式、程序、時限和帳戶等支付資金;

3.是否按照政府採購管理規定支付採購資金;

4.是否按照公務卡制度規定使用公務卡和報銷公務支出;

5.是否按照現金管理規定提取使用現金;

6.是否按照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的標準計提基金、發放補貼和報銷費用。

(二)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情況。

1.是否按照財政部或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規定清算資金;

3.是否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規定向財政部及時、準確傳輸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資訊;

4.是否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規定及時向財政部報告預算單位違規支付行爲。

(三)其他需要監控的事項。

第三章 綜合覈查

第八條 財政部對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或線索,採取電話覈查、調閱材料、約談走訪、實地核查等多種覈查方式進行覈實,確認違規支付行爲。

第九條 財政部日常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透過電話向預算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瞭解相關情況,覈實確認疑點問題。

第十條 財政部經電話覈查方式不能完全覈實情況的問題,通知預算單位及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合同、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冊及報表等資料,作進一步覈實。根據情況,財政部可約談或走訪預算單位及相關單位,以覈實情況。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對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發現的重大違規疑點或普遍性、趨勢性疑點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根據情況,財政部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代理銀行總行等受託機構開展實地核查。

第十二條 財政部委託覈查前後,應分別制發覈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況通報。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實施覈查工作中,應做好文字記錄、電子記錄和資料歸檔工作。被覈查單位提供的相關檔案、資料、票據、說明須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四條 財政部接到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收款人等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事項的投訴舉報後,應按照相關程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在監控過程中,發現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存在違規行爲的',在職責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時做出處理,涉嫌嚴重違規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存在違規行爲的,根據違規程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爲,由財政部透過電話等方式告知單位,按照正確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糾正,並提出警示;

(二)違規行爲屬於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制度規定的,由財政部依法作出退回違規資金、調整賬目、補辦手續等處理決定,並在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中做好相關記錄;

(三)對不及時糾正違規行爲的,實地核查中不配合覈查、拒不執行處理決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虛報整改情況的,由財政部制發書面責令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並將違規情況通報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四)對不在限期內落實書面責令整改意見的,財政部依據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可做出暫緩其用款計劃批覆、撤銷相關銀行帳戶等處理措施,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代理銀行存在違規行爲的,應將違規資金退回零餘額帳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代理協議承擔賠償責任。違規情節特別嚴重的,財政部依據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並結合綜合考評浮動其代理手續費,直至終止代理協議。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及代理銀行應在覈查情況通報發送30個工作日內對通報的問題作出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財政部。財政部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監督整改結果和成效。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對財政部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代理銀行對在履行代理協議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依照代理協議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財政部在財政國庫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日常監控、問題覈查和違規處理工作,建立覈查通報制度。

(三)會同中央部門建立健全監控工作互動機制。

(四)受理國庫集中支付投訴,依照權限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五)管理和維護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在財政國庫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支付使用財政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工作。

(二)按照財政部動態監控覈查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

(三)對財政部發現的違規行爲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財政部。

(四)中央部門對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與財政部建立監控工作互動機制。

第二十二條 代理銀行在財政國庫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業務流程和規範支付清算資金。

(二)對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及時覈實,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對所屬分支機構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與財政部建立監控工作互動機制。

(三)發現預算單位違規支付事項,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相關情況。

(四)按財政部需求,及時、準確將國庫集中支付資訊傳輸至財政國庫監控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