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陝西省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學問君 人氣:4.9K

爲了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陝西省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機關和職責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或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訂立的經濟合同。

第三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小型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及企業聯合經營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的同時,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機關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的主管機關,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合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設立經濟合同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省有關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三、進行合同鑑證,確認無效合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

四、調解、仲裁合同糾紛;

五、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六、監督檢查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經濟合同。主要職責是:組織所屬企業學習和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制定本系統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考覈辦法;監督檢查所屬企業依法訂立、履行經濟合同;調解本系統內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轄區鄉鎮企業、村辦、街道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經濟合同。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的經濟合同。主要職責是:設立或指定經濟合同的專(兼)職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並配備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履行經濟合同;按時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接受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透過信貸管理和結算管理,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對不依法訂立、履行經濟合同或者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爲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有權拒絕辦理貸款、撥款和結算等業務。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條 訂立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合同,自批准後生效。

經濟合同的鑑證或公證實行自願原則(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當事人約定鑑證或公證的合同,自鑑證或公證後生效。

第十一條 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時,凡國家已規定統一格式的,應使用統一的標準合同文字;國家未規定統一格式的,其條款應符合《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的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及有關法規所列的條款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條款。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須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無效經濟合同,應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案件時,爲避免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暫停支付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變賣不易儲存的貨物並儲存價款,以及法律准許的其它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效力限於案件涉及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採取前款措施,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七條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另一方利益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另一方應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另一方放棄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追繳違約方應償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上交國庫,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八條 下列行爲屬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

(一)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

(二)僞造的經濟合同;

(三)倒賣的經濟合同;

(四)非法轉讓的經濟合同;

(五)倒賣國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品的經濟合同;

(六)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簽訂的經濟合同;

(七)爲不法分子提供合同文字、帳號、公章及委託證件簽訂的經濟合同;

(八)利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之機行賄受賄,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爲;

(九)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

(十)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

(十一)其它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爲;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對檢舉者應予保護。

第二十條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效經濟合同確認和處理的規定予以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

第二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按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的經濟合同糾紛,由仲裁機關處理;當事人約定由人民法院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得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可向轄區內派出仲裁庭,就地仲裁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無效合同確認書、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應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廠長(經理)和經辦人員,以及辦理經濟合同案件、檢舉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可給予表彰或獎勵。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爲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強制收購違法活動的有關財物,並可處以非法所得或者約定取得財物價值的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國家指令性計劃訂立的經濟合同,凡未完成合同任務,將產品擅自銷售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總金額的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合同,當事人應主動送交鑑證。違者,除補辦鑑證外,並對合同雙方各處以合同總價款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拒絕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及他人經濟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處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