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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質教育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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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官職業化建設已被列入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其核心任務,就是根據審判工作規律和法官職業化特點,採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法官的素質。在此,筆者對法官素質的基本特徵和實現法官素質教育的途徑談談自己的一些淺見。

  一、法官素質的基本特徵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道德既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也是調整和評價人們思想和行爲的社會規範,更是判斷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社會標準。作爲社會正義維護者的法官,不僅要具有一般的社會道德意識,更應該具備法官這一職業所要求的特殊的職業道德規範。法官的職業道德是法官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法官的職業特點,法官必須具備高於一般社會羣體的道德素質。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保障司法公正、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等六個方面規範法官言行。法官應具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質,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既是法官職業的要求,也是社會的呼喚,人民羣衆的普遍願望。

  (二)具有良好的獨立品格。獨立品格是指法官審判案件具有真正的審理和裁判權,不受外部環境和內部執行機制的干涉的內在屬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其意義在於保證社會合理性的公正行使。法官的獨立品格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對案件的審理過程沿着自己的獨立思考進行,鎮定自若,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擾,使所辦案件達到“與時俱進,與理相通,與法相合,與社會相融”的境界。二是審判責任獨立,敢於把責任擔當起來,而不能上觀下察,不敢直面案件,直面責任。三是胸襟坦蕩,毫不畏懼,公正執法,達到人格上的獨立。

  (三)具有甘於寂寞的品質。法官要甘於寂寞是由司法權的判斷性所決定的,法律判斷不同於道德評判和輿論評判,法官過於積極主動的活動將導致法律邏輯和社會生活邏輯的混同,使審判的依據多元化,失去法律執行的穩定性和平等性,最終導致法律權威的喪失。因此,法官的行爲一定要規範,耐得住寂寞。誠然,人均有七情六慾,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但法官的七情六慾具有一定內涵界限或者說要受一定的規範約束。只要選擇了法官這一職業,就是選擇了責任和使命,選擇了神聖和崇高。必須拋一己之利,甘於清貧,淡泊名利,不受世俗價值的左右,盡力避免拋頭露面,謹言慎行,避免參與行政活動和公益活動,以保持自身相對獨立的空間。

  (四)具有良好的業務能力。業務能力是法官素質的基本內容,是做好法官本職工作的需要。法官是透過審判活動來展現自己的業務能力,從而履行法官這一職責的,其過程不僅僅是一種審判權運用的過程,而是一種需要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解決社會矛盾的活動。職業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實體法和程序法;具有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憑着良好的法律意識,綜合運用法律知識,創造性地解決各種複雜、疑難案件;具備嫺熟的駕馭庭審的能力,做到遊刃有餘;具備豐富的處理實體和程序問題的經驗,能正確運用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其法律後果,最大限度地兼顧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統一的辦案效果。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總結,法官良好的業務能力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適用能力。法官的使命是適用法律、裁決糾紛,居間對法律和事實進行溝通,將抽象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的、帶有個性或特殊性的人員或事項,實現法律和事實的結合。在辦案中法官要尋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釋法律,將法律作用於具體案件。法律是法律適用的基礎,然而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社會現象,法律自身存在的某些滯後性和模糊性,必然給法官提出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法官如何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合乎實際生活、合乎立法原則的公正判決。這就要求法官善於憑藉自己的經驗、學識、素質和能力,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有漏洞、侷限的情況下,敢於透過正確解釋法律,創造性地解決實踐中遇到的複雜、疑難案件。法官適用法律絕不可能是一種機械的操作過程,一定要具有不同程度的創造性的勞動,這是衡量法官業務能力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