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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權利物權化的思考與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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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權利物權化的思考與立法建議
摘要:由於我國的特殊的國情與背景,我國現行的資源利用機制及立法存在着很多的弊端與缺陷,本文在層層剖析其成因與癥結的基礎上,對整個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諸多權利加以體系化,分別針對資源與資源性土地提出了資源利用權與資源性土地使用權兩項自然資源權利,同時對這兩種權利的物權化的必要性與具體權利設計進行論證,在當前制定物權法之際,試圖爲我國整個自然資源權利利用機制與規範體系提供思路及解決方案。

關鍵字: 資源、自然資源、資源性土地
一、緒 言
自然資源,從最廣泛意義上說包括在改造自然與征服自然過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但是,考慮到土地在人類生產生活中的極端重要性,尤其是土地法律規範的特殊性,同時爲了便於本文的論證與權利設計,作者擬將自然資源劃分爲兩大部分即土地與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資源簡稱資源並在此基礎上對資源作一個限定性界定。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對資源的定義是:資源指自然界一切可以被人們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礦躲、水流、動植物、能量等等。
固然這些資源均依靠於土地,但是資源事實上是可以與土地分離或相對分離的,或者具有獨立於土地的價值,同時由於資源本身具有價值性、稀缺性與可支配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資源具有獨立性,是可以也應當與土地相分離的。因此,在本文中,自然資源這一概念作爲資源與土地的總稱,而資源則必定不包含土地。
而對於土地,我國《土地治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將土地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實際上,這裏未利用土地並不是按照用途分類,而是按照是否已經爲人類所利用,它對應的應當是已利用土地。我們以爲,與農用地、建設用地並列的應爲資源性土地。
所謂資源性土地,是指土地地表或地層中含有某種或某些自然資源並能爲人們開發利用因而獲得資源性的一類特殊性土地。資源性土地屬於土地的一種,同時,這種土地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同之處在於,農用地與建設用地的價值卻基本上是對土地本身和空間的利用,而資源性土地的價值不在於土地本身,乃在於其蘊含的資源或特殊用途,譬如含有礦躲的土地,其價值在於礦躲,而不在於土地;依照我國現行立法,結合作者的回納,資源性土地在我國,大致包括礦地、荒地、林地、草場和灘塗等。
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所必須依靠的基礎,對其進行有效與公道的利用不僅關係到產業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進步,而且關係到一國能否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質量。
我國自然資源固然很豐富,但是人均佔有量很低。同時,對於非常有限而寶貴的自然資源,一方面出現大量資源性土地閒置現象,使其應有的資源效益到不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已經或正在開發的資源,在實際的開發和利用中效率很低,又存在大量的短期投機行爲,資源浪費現象普遍而嚴重,已經導致了嚴重的生態環境惡化(譬如一九九八年特大洪災)和資源危機。甚至在某些地區、某些場合下 ,很多資源由於以爲原因即將或已經喪失其資源屬性,這無疑是很令人痛心的。
而之所以會出現上述令人痛心的資源利用現狀,原因是多方面。但是,我國現行自然資源利用機制的種種弊端及相應的立法體系的重大缺陷,無疑是首要原因。
應該說,我國將自然資源納進法律調整,有一個熟悉和演變的過程。直到近以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利用非常有限,甚至以爲資源是可以無窮供給的,因此沒有把它上升到財產的角度來加以規範和保護。隨着人們熟悉和征服自然的能力的不斷進步,以及資源減少、環境惡化等的出現,立法者開始熟悉到自然資源的財產屬性,並採取一系列措施對之進行規範和保護,確立自然資源的利用機制。
,我國的自然資源利用機制採用國家或集體集中所有,私人分散利用的雙重權利安排方式。誠然,在維護我國主義基本性質的大條件下,這種權利安排在上無疑是恰當的,但是在實際操縱中存在的題目是,在雙重權利安排體制之下的雙方權利主體的權利界限法律規範未與明確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