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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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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農村,土地作爲農民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於處於弱勢羣體的廣大農村婦女來講,土地更是其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礎。隨着社會的發展,農村婦女地位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最根本的體現就是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權力。但由於歷史和社會的原因,農村婦女權益遭受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使得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弱勢地位。爲更好地保護好她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婦聯特組織進行本次調研活動,調研對象是市和縣兩個地方的婦女土地權益工作情況。現將本次調研做如下彙報: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調研報告

一、基層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做法

(一)以法律來維護廣大婦女的權益

縣人大內司工委根據永豐村林改的工作經驗和近年處理相關信訪案件的體會,向縣委、政府提出《關於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處理建議》,。此建議得到省、市人大領導的高度肯定,該縣法院、紀律、信訪局均借鑑此意見處理相關的土地糾紛案件。2014年,該縣法院受理的縣組村民訴被告縣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組成員資格,無權參與本組集體財產的分配。最終,縣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處獲得本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補償費的權利,依法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二)積極宣傳,加大普法力度

廣大農民羣衆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規民約的影響,使婦女地位沒有得到真正意義的提升。因此,縣婦聯、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從普法宣傳入手,以節假日爲契機,開展宣傳活動,在街道醒目位置設立法律諮詢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護婦女的普法宣傳。三年來,向農民發放各種法律知識宣傳單15000份,發放《江西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宣傳手冊10000冊;解答婦女諮詢問題300餘人次。另外,還積極加強基層婦聯隊伍建設,提升農村婦女幹部的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肅清信訪渠道,會同執法部門切實維護婦女權益

縣婦聯不斷完善信訪機制,堅持認真處理每一事件,保持訪結率100%。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並會同執法部門,切實維護廣大農村婦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權益。三年來,全縣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17件,其中重複上訪2批4人,佔信訪總量197件的8.6%。2014年開設了12338免費維權熱線,至目前共接聽電話諮詢、來訪35件次,其中解答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6件次。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

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進行。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婦女合法權益有明文規定,但農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由,侵害或剝奪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婦女離婚後,土地往往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離出來;若將戶口回遷到孃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因沒調整土地而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

2、徵地補償款分配權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徵用補償金時,政府雖明確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歧視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

3、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男女雙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戶口仍在本村的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戶人口。如梅林鎮譚城婦女熊某,離婚時兒子判給她,原有房屋歸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間宅基地。因此,村裏不同意給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導致其無房可住。

(二)重男輕女封建思想仍有殘餘

農村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除了經濟利益上的糾葛外,主要原因還是重男輕女的思想嚴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爲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能與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再享有孃家的權利,包括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

(三)救濟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當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時,村幹部對村民的意見無力反對。找鎮政府或街道,則被告知土地是村裏,要自行管理。找到婦聯,則因缺少相應的執法權限,而無法幫助。最終找法院協調,但由於我國相關法律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導致判決時彈性很大。即便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十分困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之爭,已不單單是婦女權益的問題,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層的問題,如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下,要切實維護到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也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監督。現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黨校培訓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要採取各種手段,以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透過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進村巡演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爲廣大人民羣衆的共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要廣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村級領導班子應在制定村規民約前向村民講解依法建章違約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等條文。基層婦女組織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條文

在原有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基礎上,儘快研究出臺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檔案,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離婚婦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

(三)強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

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歸根結底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相關部門的參與配合起着相輔相成的作用。首先應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社會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其次,要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藉助民主參與的渠道,向提交議案、提案,爭取支援,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共同關注並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人民法院應善於從法律基本原則精神,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和案件的調查研究,能動執法,積極化解矛盾,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構築婦女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四)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

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和規範,建立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制度,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