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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權益怎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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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僱用雙方起爭議,律師說法,雙方應先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權益怎麼保障

試用期到底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近日,市民楊女士因在試用期內沒簽訂勞動合同,而與原單位發生爭議,並向本報諮詢。

沒簽合同,僱用雙方起爭議

據楊女士介紹,今年2月28日,她在某房產公司做中介工作。工作之初,楊女士提出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但公司老闆以“不瞭解員工的工作能力”爲由,讓楊女士先試用,試用期內不籤合同。楊女士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裏爲公司賣了兩套房子,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公司應該支付楊女士提成以及底薪,共計1386元。3月29日,一個月試用期滿,楊女士去領工資時,老闆以“公司規定,延後半個月支付工資”爲由,拒絕了楊女士。“半個月之後,公司一定能支付工資嗎?不支付該咋辦?”因爲沒有籤勞動合同,楊女士擔心自己無法領到工資。

對於楊女士所反映的問題,該公司負責人毛先生接受了記者採訪。毛先生稱,他們公司規定新員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根據業績表現決定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關於工資的支付,毛先生表示,公司是延後半個月發工資,在這半個月內公司進行業績評定考覈。他同時明確表示,既然楊女士在他單位工作過,在規定的時間內肯定可以領到工資的。

律師說法,雙方應先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到底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記者就此採訪了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的張南雅律師。張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只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張律師稱,楊女士在這家公司工作就等於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此時,如果雙方對工資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那麼老闆說拖後半個月給付是合理的。

楊女士因與單位協商不成而離開單位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由於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在先,楊女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單位在楊女士工作期間,沒有給她繳納法定保險的話,楊女士在離開單位後,還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相關保險。同時,張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在充分協商後,簽訂完整、有效的書面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