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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損益與應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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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損益與應交所得稅
本文中的“稅”,除另有說明外,均專指所得稅。

本文中的“股權投資損益”,只指從被投資單位分回股利、利潤或分享、分擔被投資單位盈虧而形成投資損益,不包括處置股權投資等形成的損益。

一、股權投資損益確認的各種不同標準及其所形成的時間性差異

(一)稅法規定的確認股權投資損益的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印發的《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對企業股權投資所得(即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1.“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爲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爲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確定投資所得”。

2.“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覈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財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末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3.“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損失”。

上述“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當如何理解呢?按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分配利潤一般分兩次進行賬務處理:一是利潤分配方案提出時,將應分配股利或利潤從利潤分配或盈餘公積中轉入應付股利;二是實際支付股利或利潤,即以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向投資企業支付應分配的股利或利潤。

(二)會計法規規定的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標準財政部新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對於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標準作了規定:

1.企業取得股權投資時,如購入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計入應收項目,以後收到上述股利時,則衝減應收項目,不作投資收益處理。

2.企業持股期間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論原股票投資覈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資收益確認。

3.短期投資中的股票投資,不論是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淨利潤或發生淨虧損,均不作投資損益確認。在實現取得分派的現金股利時,也不作投資收益確認,而是按實收的現金股利衝減投資賬面價值。

4.採用成本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投資企業才能將本企業應得數確認爲投資收益。

5.採用權益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在年終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確認爲當期投資損益。

二、對稅法與《企業會計制度》對股權投資損益確認標準不同形成時間性差異的

前已述及,根據《通知》的規定,稅法上確認股權投資收益的標準只有一條,即被投資單位實際支付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但在會計上,則按照股權投資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載體不同,採用不同的確認標準,加之稅法不能確認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年度淨虧損在會計的權益法下必須確認投資損失,這就使按會計方法的稅前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納稅所得)之間,因投資損益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差異,而且這些差異一般會在以後期間內轉回,因此屬於時間性差異。

(一)短期投資中股票投資收益形成的時間性差異

由於短期投資中的股票投資收到股利時不確認收益,但在稅法上收到股利時即應確認收益,因此會產生差異,而股利收益在投資處置時可以轉回,所以這種差異屬時間性差異。但是,由於短期投資持有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時間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資才產生時間性差異。

(二)採用成本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形成的時間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