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談如何發揮審計與紀檢監督雙刃劍作用

學問君 人氣:1.32W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是指對經濟責任審計後,透過召開問責評議專題會議,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相關論文範文,歡迎閱讀檢視。

淺談如何發揮審計與紀檢監督雙刃劍作用

摘要: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可以有效從源頭上預防腐朽,加強對權力監督,促進內控制度建設,推進陽光管理,使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監督優勢互補。但從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着對該制度認識不統一、操作性不強、問責體制和機制不健全、治本功能不突出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從宣傳教育、資訊公開,整合問責主體、擴展問責內容、建立責任承諾制度等方面繼續努力,以期更好的發揮其雙刃劍作用。

關鍵詞:審計結果 公開問責 審計與紀檢

引言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是指對經濟責任審計後,透過召開問責評議專題會議,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由被審計的責任人現場接受組織和幹部職工代表的質詢和評議,以對其履行經濟職責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長期以來,很多單位都將領導的屆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爲實施外部監督的一種必備手段,但從目前的審計實踐來看,審計監督不力也是導致出現一些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屢審屢犯” 怪狀的原因之一。因此,筆者認爲,針對審計部門只能“審”而不能“問”的情況,適時介入審計結果公開問責進行“事後監督”,將更有利於發揮審計監督與紀檢監督的“雙刃劍”作用。

1、審計結果公開問責的監督強化作用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與紀檢監察監督,並不是兩個不相關的概念,二者在實施主體與內容上具有相關性,在對象上具有同一性,在手段上具有互補性。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的實施,使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監督優勢互補,既合理運用了審計成果,又豐富了紀檢監察的監督手段,強化了紀檢監察的監督力度,其主要作用體現在以下方面:

1.1 有效從源頭上預防腐朽

透過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可以進一步發掘審計過程中被忽視的一些苗頭性問題,及時發現管理體制、機制、政策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從而採取針對性的政策,把一些腐朽現象解決在萌芽狀態,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朽。

1.2 有效加強對權力監督

由於紀檢監察部門只有出現信訪、投訴才能進行查辦程序,因而監督範圍受到了限制,而審計結果問責則不管有沒有發生問題都可以進行,這就使有可能發生違規、產生腐朽問題的地方都暴露在監督視野中,因而加強了對權力的監督力。

1.3 促進內控制度建設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的目的不僅僅是爲了揭露問題,暴露矛盾,更主要是透過對問題的揭露,找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產生問題的根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促使各項內控制度不斷健全完善。

1.4 推進陽光管理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涉及到公司內部的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重要人員任免等職工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透過在一定公開場合的問責和評議,有利於增加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領導政績的可信度,提升職工參與陽光管理的積極性。

2、當前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建立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行政問責制度正在全國逐步推行,電力系統各單位也正在積極推動紀檢監督的創新工作,但根據具體實施情況來看,審計結果公開問責這一舉措還只是處在嘗試階段,具體操作還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之處。

2.1 對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的認識還不統一

無論是從被問責的對象來說,還是代表廣大職工羣衆的問責主體,都存在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從問責主體看,目前是由紀檢監察部門來實施問責,有些部門(單位)由於監督意識不強,對責與非責的界限把握不準,甚至還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特別是怕得罪重要部門和重要領導,不願進行問責。從問責對象來看,有的認爲建立和執行問責制,是組織和羣衆對他的不信任,甚至是向他所謂的權威挑戰,從內心抵制問責;有的是個別主要負責人大局意識不強或者本身就不清白,怕對下級進行問責會導致“城門失火,殃及自己”,害怕執行問責;有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和領導幹部已經習慣了用權力來開展工作,習慣於“高高在上,唯我獨尊”,容不下組織和羣衆對他們的監督,這些錯誤思想影響了問責制的建立和執行。

2.2 問責制度操作性不強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應該是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連接制度。由於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上的規範還沒有出臺,缺乏操作性。制度和方法過於原則和籠統,就事論事,缺乏系統性。問責僅指向行政“一把手”幹部,執行權力的其他部門和領導幹部不在其中。這樣的制度由於不便操作,必然會給問責的執行帶來障礙,還會造成操作中的隨意性。

2.3 問責體制和機制不健全

首先,在問責的執行主體上,理論上來講,問責的真正主體應該是職工羣衆。但由分散的羣衆來直接啓動法規性、程序性很強的問責機制肯定不現實,但也不是任意哪個部門或哪位領導就可以執行,否則就會造成啓動的隨意性和結果的偏差。因此,建立起由某個部門牽頭,多部門參與,專門機構執行的問責執行體系十分重要。其次,問責執行部門本身被監督或問責的問題沒有解決。比如說紀檢監察機關,他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雙重身份,那麼在體系建設中就要解決如何監督和問責“裁判員”的問題。再者,現有的問責案例時常是以一種倒執行的模式運作。一件失職失責事件,往往是事發之後,有關部門纔不得不啓動問責程序,給羣衆一個交待。這樣的問責往往失去主動性,變成被動應付,還容易產生不好的結果。

2.4 問責制度的治本功能不突出

建立和執行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的`最終目標就是建設責任管理,防範責任事件,問責制度不是單純地對幹部進行責任追究,更在於事前的監督提醒。所以明確責任劃分,強化責任意識,構建以預防責任事件發生爲主,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問責制度纔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和方向。

3、實施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機制的努力方向

實施審計結果公開問責,需要採取公開問責的程序,公開問責、公開申辯、公開處理,並從法律檔案和制度規範的角度對問責制的公開程序進行“固化”,筆者認爲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3.1 強化宣傳教育,樹立責任意識,夯實問責制度的思想基礎

透過宣傳教育,強化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使各級領導幹部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經常思考自己的職責所在,使自己在被問責的時候不至於不知所云,並且從內心深處真正接受職工羣衆的這種監督方式。廣大職工要增強參與問責的主動性,從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來推動問責制的執行。

3.2 實行資訊公開,建立公衆互動機制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的前提就是資訊公開,因爲問責制度是一系列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整合體系,它需要各個方面的配合。所以,必須滿足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資訊公開機制,使民情民意能儘快進入監督部門的視聽。透過公衆的普遍參加以及積極迴應,形成互動的動態問責,保證問責制度的全方位執行。

3.3 整合問責主體,力求形成問責合力

要透過一定的形式,明確相關部門執行問責制的主導地位。從廣義上看,問責制度是含括法律、黨紀、行政等各方面的責任監督追究;從狹義上講,也是連接黨紀政紀處分與組織調整之間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擔負此項任務,綜合運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手段,從而實現績效的最大化。在以紀檢監察部門實施主導問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人力資源、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綜合力量,推動問責制的科學、規範、高效執行。

3.4 擴展問責內容,拓寬問責領域

不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實施問責,還應加強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幹部人事行爲等的問責。既要對公司負責人問責,也要對一些重要權力部門,甚至供電所進行問責,對他們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權錢交易和玩忽職守等失職瀆職行爲進行問責。

3.5 實行關口前置,建立責任承諾制度

開展崗位責任承諾,進一步深化問責意識,爲下一步的問責行爲做好基礎性工作。承諾在先,問責在後,問責對象在思想上就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在責任事故、事件發生後,才能主動地認識錯誤和承擔責任。

審計結果公開問責是一項嘗試性的工作,還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完善,以真正發揮其審計和紀檢監督制約的“雙刃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