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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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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審判監督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爭議較多的一個程序,自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審判監督程序有了很大的變化。審判監督程序的完善應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完善檢察院抗訴再審,嚴格再審事由的規定,加強和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充分行使當事人的訴訟,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淺談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關鍵詞:再審的提起、再審事由、再審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序,總的指導思想是要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本着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使那些確有錯誤的審判案件,能夠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這就需要明確監督的重點,講究監督的實效,減少重複勞動、無效勞動,使審判監督程序成爲名副其實的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爲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它與第一、二審程序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補救的性質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並不是審理每個案件所必須的程序。只有在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的,才能適用再審程序。從訴訟階段來說,也不是每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對那些沒有必要再審的案件,就不經過這一特殊的訴訟階段。

2.由特定的主體提起。

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案件再審的,由人民法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二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當事人申請,還有人民檢察院抗訴。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提起再審。這些提起再審的主體,雖然都認爲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提起的具體理由和條件不同。

3.審理的對象

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判決、裁定不論是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並且確有錯誤,也只有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發現確定有錯誤的,才能透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

4.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沒有統一的審級、具體有適用程序,有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審程序,實施再審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原審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具體程序也各相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各有不同的程序,不是統一的一個程序。

二、提起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x受x,徇x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我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與生效裁判穩定性之間的衝突

我國民事訴訟法設定再審程序的立法宗旨爲“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其目的在於對已經發生髮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仍有透過法律程序得到糾正的機會,從而有效地保證人民法院裁決的正確性,合法性,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和審判工作的權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出發點完全是好的,內容無疑也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一味的追求糾正錯案,而犧牲法院裁決的穩定性,那麼其正確性就不是絕對的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意味着司法機關無論什麼時候發現生效裁決的錯誤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而當事人只要認爲生效裁決存在錯誤就可以不斷的再審。如果照這樣的立法思想設定再審程序,那麼糾紛的解決就會陷入循環往復,永無止境,而人民法院裁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也必然別犧牲。同樣,如果就當事人來說,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決,裁定沒完沒了的長期申訴,不但耗費了大量時間,財力,增加訴累,而往往由於事過境遷 ,無法再對案件事實進行復查,或者是無理糾纏而達到申訴所要得目的,不利於民事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與社會的安全團結。既然人民法院的裁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既然是實行兩審制,就應當保證法院裁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應當輕易變更或者是不予執行。允許在長期內無限制的糾錯申訴,要求再審,實際是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決,裁定處予不正定狀態,使民事關係也處於不穩定狀態。

2.審判監督權的擴張於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的衝突

依據司法自制的原理和法律對訴權,處分權的規定,民事訴訟權利,國家不得隨意干預並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當事人的這種權利更應得到尊重。但由於我國民事再審程序超職權主義模式的影響,法院和檢察院在審判監督方面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利,而當事人的訴權和處分權反而被壓縮,從而導致了審判監督權的擴張與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的.衝突。現行民訴法規定了三種發動再審的程序,在支動再審的三種主體中,法院和檢察院享有充分的發動再審的權力,檢、法兩院發動再審均沒有時間限制。檢察只要抗訴,法院就應再審,法院自己可以主動發動再審,撤銷其認爲確有錯誤的裁判。不僅上級法院可以透過再審撤銷生效的裁判,原審法院也可以透過再審撤銷自己的裁判。這就必然會引起審判監權的擴張。而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經過法院認可和確認再審事由的程序,當事人完全感覺不到自己訴權的存在。當事人向原法院申請再審,一些法院要麼長時間不作答覆,要麼簡單地通知駁回,很少能夠得到再審。當事人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上級法院往往將案件批轉到原審法院。轉到原有法院後大多數便石沉大海。許多當事人對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失去信心,以至於採取一些非法或過激的行爲來達到申請再審的目的。另一些“有辦法”的律師和當事人轉而採取非正當的方法,如透過黨政機關、人大等部門給法院施加壓力,或打通法院內部一些“關節”來引發再審程序。這樣再審程序的發動就有了很大的隨意性,並因此而成爲滋生司法貪腐的一塊土壤。

四、對我國再審程序制度的完善

1.更新立法觀念

首先堅處分原則持放棄職權主義思想。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之—,其內涵是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自己的程序利益作出安排,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訴訟雖然是公權性救濟方式,在—定程序上體現國家的意志,但民事訴訟畢竟不同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解決糾紛屬於“私法”領域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理應有我決定的權利。應當尊重當事人對再審程序的選擇權,這樣才能在訴訟中建立起公權當事人處分權之間鬆緊有度的制約機制。

其次,堅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則。在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總的指導思想下,應當重視要保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的安定性是西方國家再審程序廣泛適應的理念。尤其是在判例法國家,因確定的終局裁判既有創制法律規則的功能,科學地對待生效裁判被置於突出的地位。而我國民事再審制度是將發現真實進而維護當事人權益作爲唯一的法的價值目的,進而將再審制度作爲糾錯的基本手段,此爲輕程序重實體誤區的又一表現。訴訟的目的雖在於發現真實,但不可能究盡證據。現實的選擇是隻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實現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