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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應否考慮從量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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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沒有銷售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中,組成計稅價格就成爲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然而在消費稅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中,對於從量稅是否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現行規定有不協調的地方。筆者透過得出自己的一些見解,以供讀者。
關鍵詞:消費稅 從量稅 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捲菸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爲“菸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爲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爲20%。捲菸的定額稅率爲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捲菸比例稅率爲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捲菸比例稅率爲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於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於從量計徵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爲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係,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徵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複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於職工福利,其成本爲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爲10%,消費稅定額稅率爲0.5元/斤,比例稅率爲20%。由於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透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 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 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爲了有效處理進口捲菸的稅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進口捲菸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捲菸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捲菸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爲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爲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爲30%。
2、每標準條進口捲菸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爲45%;每標準條進口捲菸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