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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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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消費稅的會計分錄是哪些?消費稅會計是怎麼樣處理的?

消費稅會計處理

 一、會計科目設定

爲了準確地反映企業消費稅的應交、已交、欠交等情況,需要繳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覈算。“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採用三欄式帳戶記賬,借方覈算實際繳納的消費稅或待扣的消費稅;貸方覈算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期末貸方餘額表示尚未繳納的消費稅,借方餘額表示多繳納的消費稅。

繳納消費稅的企業,除要設定“應交稅金”帳戶外,還要設定“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覈算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應按產品(或勞務)類別設定明細賬。期末,應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餘額轉入“本年利潤”帳戶,結轉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應無餘額。

 二、一般銷售業務會計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爲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在銷售確認時,按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帳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同時結轉成本共計算提取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帳戶,貸記“庫存商品”帳戶;按規定期限上繳稅金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消費稅”帳戶,貸記“銀行存款”帳戶;月末結轉銷售稅金時,借記“本年利潤”帳戶,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發生銷貨退回或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愛迪化妝品廠當月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化妝品3000套,不含增值稅出廠價120元/套,實際生產成本爲80元/套,款項均已透過銀行收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實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421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1200

結轉已銷產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0

貸:庫存商品 240000

(2)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稅額=360000×30%=1080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0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8000

(3)實際交納消費稅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8000

貸:銀行存款 108000

(二)納稅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銷售合同規定收款日期的當天。因此,納稅人在發出商品時,按發出商品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貸記“庫存商品”帳戶;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應收款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同上;同時按規定計算提取消費稅和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帳戶,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

〔例〕華光酒廠5月初採用賒銷方式銷售糧食白酒50噸,不含增值稅售價6000元/噸,實際生產成本爲4400元/噸。合同約定款項在5月底和6月底分兩次等額收回。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5月初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220000

貸:庫存商品 220000

(2)5月底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結轉已銷產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0000

貸:庫存商品 110000

(3)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25×2000×0.5+150000×25%=625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6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2500

(4)實際繳納消費稅稅款分錄略。

6月底的賬務處理同上述(2),(3),(4)筆分錄。

(三)納稅人採取預收賬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採取預收賬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因此,納稅人在收到預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帳戶,貸記“預收賬款”帳戶;在發出產品時,確認收入和補收貨款,借記“預收賬款”、“銀行存款”等帳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同時結轉成本並計算提取消費稅稅金,會計處理同一般銷售業務。

〔例〕物華汽車製造廠採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某型號轎車(消費稅稅率8%),2月份收到陽光汽貿公司預付貨款2574000元。該廠按合同約定,已於6月份發出該批轎車,實際生產成本爲1760000元。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2月份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2574000

貸:預收賬款 2574000

(2)6月份發出貨物時:

借:預收賬款 257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74000

(3)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稅額=2200000×8%=1760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7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76000

(4)結轉已銷產品成本以及實際繳納消費稅稅款分錄略。

 三、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

1.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爲投資,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稅,但在會計覈算上不宜作爲銷售處理。在投資貨物移送時,按評估、合同或協議確認的價值與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消費稅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帳戶;按投資貨物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商品”帳戶;按規定計算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投資作價與用於投資的應稅消費品賬面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資本公積處理,外商投資企業作遞延投資損益處理。

〔例〕物華汽車製造廠生產銷售排氣量爲2200毫升的轎車(消費稅稅率8%),不含增值稅售價爲150000元/輛,生產成本爲80000元/輛。該廠以自產轎車20輛向順東汽車租憑公司進行投資,雙方協議每輛投資作價145000元。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應納增值稅稅額=150000×17%×20=51000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00×8%×20=240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365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應交消費稅 240000

資本公積 1300000

2.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的,在稅法上均應視同銷售徵稅,在會計處理上均應作銷售處理。以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時,借記“物資採購”或“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帳戶(需取得對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換取消費資料時,借記“應付福利費”帳戶;支付代購手續費時,借記“物資採購”或“應付賬款”帳戶;抵償債務時,借記“應付賬款”或“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帳戶。同時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帳戶,並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以企業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作爲計稅依據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帳戶;並結轉銷售成本。

〔例〕天寶卷菸廠2月份以自產的10個標準箱捲菸(消費稅稅率45%)換入菸絲一批,作爲原材料使用,取得對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25500元;以4個標準箱捲菸換入家用電器一批,以福利形式分發給職工;以6個標準箱捲菸抵償某企業貨款。同類捲菸不含增值稅售價15000元/標準箱,生產成本爲10000元/標準箱。其會計處理如下:

(1)換取菸絲時:

應納增值稅稅額=15000×17%×10=25500(元)

借:原材料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2)換取家用電器,分發給職工時:

應納增值稅稅額=15000×17%×4=10200(元)

借:應付福利費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應納消費稅稅額=4×150+60000×45%=27600(元)

借:應付福利費 27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7600

(3)抵償債務時:

應納增值稅稅額=15000×17%×6=15300(元)

借:應付賬款 105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稅額=(10+6)×150+(10+6)×15000×45%=1104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10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10400

  四、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會計處理

企業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爲,並沒有因此而增加企業資金,不宜作銷售處理,應按賬面成本予以結轉,並據其用途計入相應帳戶,借記“生產成本”、“營業費用”、“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應付福利費”、“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帳戶;按同類消費品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應交消費稅也按用途計入上述相應的帳戶,不再透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覈算;貸記“庫存商品”、“自制半成品”、“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帳戶。

〔例〕物華汽車製造廠將自產的一輛小汽車用於在建工程,同類汽車銷售價格爲180000元,該汽車成本110000元,消費稅稅率25%。

應納增值稅稅額=180000×17%=3060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180000×5%=9000(元)

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149600

貸:庫存商品 1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9000

〔例〕華光啤酒廠將自己生產的啤酒20噸發給職工作爲福利,10噸用於廣告宣傳,讓客戶及顧客免費品嚐。該啤酒每噸成本2000元,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以下。作會計分錄如下(未考慮增值稅):

應納消費稅稅額=30×220=6600(元)

借:應付福利費 4400

營業費用 2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600

結轉自用啤酒成本:

借:應付福利費 40000

營業費用 2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實際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600

貸:銀行存款 6600

五、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應繳消費稅會計處理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一併出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覈算,原則上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若是實行從量計稅,只計增值稅,不計消費稅;若是實行從價計稅,兩稅都應計繳。而在複合計稅時,對從價金額部分,計繳消費稅;對從量部分,不計繳消費稅。對出租包裝物收取的租金,應繳納營業稅;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也應計繳消費稅。

1.隨同產品銷售而不單獨計價

因爲包裝物收入已包括在產品銷售收人中,其應納消費稅與產品銷售一併進行會計處理。包裝物成本轉入“營業費用”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