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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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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稅的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納稅人應該想方設法開拓國際市場,爲本企業謀求儘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一、消費稅稅收籌劃概述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稅務部門對需要調節的特殊消費品或消費行爲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再徵收一道消費稅,形成雙層調節模式。其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進口應納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其目的是“爲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行爲,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稅收籌劃不僅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爲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也要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透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爲納稅人的必然選擇。納稅人可以透過研究政府的稅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針對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找到能夠爲自己所利用的途徑,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進行消費稅稅收籌劃是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費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一)在做投資決策的初期應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

徵收消費稅的目的之一是調節收入差距、引導消費方向和保護環境,但我國消費稅課稅範圍還存在“缺位”的問題,例如在對高檔消費品徵稅方面並未涉及高檔傢俱電器、古玩字畫、裝飾材料等;在高消費行爲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電子遊戲等娛樂業;在保護自然生態方面未對毛皮製品、珍奇異獸的消費徵收消費稅。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電池及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都是不利於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東西。這些存在的問題已經被大家意識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項目都有可能要調整爲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要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及發展趨勢。這是從源頭上節稅的一種方法。

(二)企業利用獨立覈算的銷售機構節稅

消費稅是單環節徵稅,即對生產環節計稅,對流通環節和終極消費環節則不計稅。因此,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但又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獨立覈算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以較低的計稅依據計算出來的應納消費稅稅額也較低;而獨立覈算的銷售部門由於處在銷售環節,則不交消費稅只交增值稅。這樣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的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也就是企業利用設立獨立覈算的銷售機構節稅的前提條件。

(三)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

納稅臨界點就是稅法中規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稅負大幅上升。反之,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

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的關鍵是必須要遵守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應過分地強調某一環節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所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1.利用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下面用此方法以捲菸的消費稅臨界點舉一例:

我國稅法規定:甲類捲菸,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比例稅率爲56%;乙類捲菸,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比例稅率爲36%。

例:(1)某捲菸廠每標準條捲菸對外調撥價爲68元,現銷售一標準箱,其成本爲85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忽略不計。

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68×250×36%=6270(元)

企業稅後利潤:(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產品供不應求,廠家決定將每標準條捲菸價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變。

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76×250×56%=10790(元)

企業稅後利潤:(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捲菸每標準條捲菸的價格從68元提高至76元后,從表面上看銷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於提升後的價格超過了臨界點(70元),計算消費稅時的稅率也隨着計稅依據的提高而相應的提高,使得捲菸整體稅後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達到了負值。當然,本人舉的這個例子有些極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現出納稅臨界點對企業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將納稅臨界點與設定獨立於企業的銷售機構結合起來使用

繼續用捲菸來舉例,如果某捲菸廠的捲菸市場直接售價爲每標準條70元,並且不設定獨立於企業的銷售機構,那麼銷售一標準箱捲菸應繳納的消費稅爲150+70×250×56%=9950(元);如果該企業設定獨立銷售部門,企業以每標準條68元的價格出售給該企業依法設立的獨立銷售機構(目前普遍設立銷售公司),那麼銷售一標準箱捲菸應繳納的消費稅爲150+68×250×36%=6270(元)。這樣計算的應繳納消費稅前後差額爲9950-6270=3680(元)。當然,正如前文所述,企業銷售給獨立覈算機構的價格應該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的平均價格,如果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將會做出相應調整。此方法實際上進行了兩次疊加的方法節稅。

由以上論述可知,在價格與稅率同時變化時,在臨界點附近納稅負擔變化比較大,會出現納稅負擔的增加大於計稅依據增加的情況。當然這隻出現在價格與稅率同時變化時。如果價格變動後稅率不變,就不需要考慮納稅臨界點的問題了。

除了捲菸稅目,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還可以應用在小汽車、摩托車和啤酒這三個稅目中。

(四)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的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沒有分別覈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此外,對於糧食白酒除了要徵收20%的比例稅還要徵收0.5元/斤的定額稅。因此,當與之相比稅率較低的應稅消費品與其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時,不僅要按20%的高稅率從價計稅,而且還要按0.5元/斤的定額稅率從量計稅。與白酒類似的還有捲菸。

所以,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最好獨立覈算以降低稅負。對於組成套裝的銷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銷售量,進而對銷售額有較大影響的,也就是說成套銷售消費品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的情況,可以採用套裝銷售方式。否則,可以採用變通的方式,即先銷售再包裝,先將套裝消費品分開按品種銷售給零售商,分別開具發票,再將消費品重新包裝成一套。在賬務處理環節對不同產品分別覈算銷售收入,以降低應稅消費品的總體稅負,或者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產品銷售。

(五)這款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稅收籌劃

在市場商品日趨飽和的今天,許多廠家和商家爲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場份額紛紛採取折扣銷售作爲促銷方式,尤其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爲了吸引消費者往往會給出極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銷售實質是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是僅限於貨物價格的商業折扣。這種方式往往是相對短期的、有特殊條件和臨時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倉折扣等。由於折扣銷售在交易成立及實際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對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均不產生影響,會計記錄只按商業定價扣除商業折扣後的淨額處理。此外,稅法也規定,企業採用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餘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檢出折扣,因此就會多交消費稅。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以上稅法對摺扣銷售的規定是從價格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而採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爲,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計算徵收消費稅。

由此可見,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爲價格折扣,就可以減少稅負,即在銷售商品開具發票時艘實際給購貨方的商品數量填寫金額,並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實物折扣件數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後,實物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