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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節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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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的消費稅稅收是多少?是怎麼節稅的?有哪些技巧呢?

消費稅的節稅技巧

消費稅可以說是個“特區”稅,你經營的產品處於這個“特區”,就需納這個稅;不處於這個“特區”,就不納這個稅。

我國的稅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項產品劃入了“特區”,對其徵收消費稅:

第一項是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項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

第三項是高耗能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遊艇等;

第四項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對消費稅最初的籌劃就是:在選擇經營項目或產品時,你進不進這個“特區”。進,你就要繳納消費稅;不進,就不涉及消費稅。這也是投資人在做決策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消費稅的計稅基數與增值稅相同,均以不含稅價計算稅金。但消費稅的特殊之處在於,除了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等部分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徵收外——以零售環節的銷售收入(不合稅)作爲計稅基數,其他應稅產品都是在生產環節徵收——以出廠價(不含稅)作爲計稅基數。所以,我國涉稅企業——如酒廠、菸廠以及化妝品廠商等——節約消費稅的普遍做法就是“複式經營”——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來經營自己的產品:生產企業以出廠價把產品賣給(自己的)銷售公司,並按出廠價計算交納消費稅;銷售公司把產品賣給消費者,不再交納消費稅,其中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決定消費稅的大小。若是生產企業直接把消費品賣給消費者,就吃大虧了。估計目前我國沒有這樣“單式”經營的企業了。

消費稅的節稅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兩種手段外,還有比較分析,“擇優錄取”的決策選擇。我們分別案例介紹如下:

案例1:包裝物週轉使用——分開覈算,可以節約消費稅

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消費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

我們用具體的數據算一下:

某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非從價徵收的酒類產品),單價100元其中包裝物10元,消費稅稅率爲20%。

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應交消費稅爲:100×20%=20(元)

包裝物週轉使用1收取押金,應交消費稅爲:(100-10)×20%=18(元)

包裝物週轉使用可以節約10%的稅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讓我們“拿啤酒瓶換啤酒(加上酒錢)”,就是廠家依據相關政策,讓啤酒瓶這個包裝物“週轉使用”,節約消費稅的一個具體行爲。

案例2:透過企業合併,減輕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依據這條規定,我們就可以透過企業合併的方式。把適用高稅率的產品轉向適用低稅率的產品,節約消費稅。這也是針對消費稅的一個有效的節稅籌劃技巧。

某地區有甲乙兩家大型酒廠,都是獨立覈算的法人企業。甲廠主要經營糧食類白酒,以當地生產的大米和玉米爲原料進行釀造,適用20%的`稅率。乙酒廠以甲廠生產的糧食酒爲原料,生產系列藥酒,適用10%的稅率。甲酒廠每年要向乙酒廠提供價值20000萬元的糧食酒。經營過程中,乙酒廠由於缺少資金和人才,無法經營下去,準備破產。此時乙酒廠共欠甲酒廠5000萬元貨款;經評估,乙酒廠的資產恰好也爲5000萬元。甲酒廠領導班子經過研究,決定對乙酒廠實行收購,其決策的主要依據如下:

(1)這次收購支出費用不大。由於合併前,乙酒廠的資產和負債均爲5000萬元,淨資產爲零。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該併購行爲屬於以承擔被兼併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併,不視爲被兼併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兩家企業之間的行爲屬於產權交易行爲,按照稅法規定,不用交納營業稅,其他各項開支又比較小,因此甲酒廠的支出不會太大。

(2)併購可以遞延部分稅款。合併前,甲酒廠向乙酒廠提供的糧食酒,每年應該交納的稅款爲:

應交消費稅=20000×20%=4000(萬元)

而這筆稅款在合併後,甲乙兩個企業變成一個企業,兩個企業的交易活動變成內部兩個部門的半成品傳遞活動,就不用馬上繳納(當然,並不是真的不用繳納,而是向後面的銷售環節轉移了)。這樣,甲酒廠就透過合併,延緩了部分稅款的交納,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3)乙酒廠生產的藥酒市場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廠合併乙酒廠後,可以將經營的主要方向轉向藥酒生產,而且經過轉向後,企業應交的消費稅將減少。由於糧食酒的消費稅率爲20%,而藥酒的消費稅率爲10%,如果企業轉爲藥酒生產企業,則稅負會大大減輕。

以每年的藥酒銷售額爲2億元計算,則合併後甲酒廠應交的消費稅是:

20000×10%=2000(萬元)

而合併前,甲酒廠同樣數量的銷售額應該交納消費稅爲4000萬元,兩者相差2000萬元。而這2000萬元就是節約的消費稅稅金。

案例3:選擇稅負最輕的加工方式,減輕消費稅

“擇優錄取”就是選擇不同的方式,獲取最大的利益。

甲捲菸廠有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菸葉要加工成菸絲,菸絲消費稅稅率爲30%,捲菸消費稅稅率爲45%,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以選擇。

方案一:收回委託加工的菸絲後,自己繼續加工成香菸。

甲捲菸廠委託乙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菸葉加工成菸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菸絲運回甲廠後,甲廠繼續加工成甲類捲菸,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捲菸售出價格700萬元。

(1)甲廠向乙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要向乙廠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費稅。

按國家規定,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100+75)÷(1-30%)=250(萬元)

甲廠在委託加工環節應交消費稅=250×30%=75(萬元)

(2)甲廠銷售捲菸後,應交納消費稅爲:

700×45%(全部應交納的)-75(在委託加工環節已經交納的)=240(萬元)

(3)甲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25%):

稅後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費)-75(加工環節消費稅)-95(繼續加工成本費用)-240(消費稅)]×(1-25%)=115×75%=8625(萬元)

方案二:委託乙廠把菸葉加工成香菸,收回直接對外銷售。

甲廠委託乙廠將菸葉直接加工成甲類捲菸,菸葉成本100萬元不變,加工費用爲17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甲廠後,甲廠對外售價仍然是700萬元。

(1)甲廠向乙廠支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應由受託方代扣代交消費稅。其計算如下:

應交消費稅=(100+170)÷(1-45%)×45%=220.91(萬元)

(2)由於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甲廠在銷售時,必再交納消費稅。其稅後利潤計算如下:

稅後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費)-220.91(消費稅)]×(1-25%)=156.82(萬元)

方案三:甲廠自行加工後對外銷售。

甲廠將價值100萬元的菸葉自行加工成甲類捲菸,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0萬元,售價700萬元。有關計算如下:

應交消費稅=700×45%=315(萬元)

稅後利潤=[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費)-315(消費稅)]×(1-25%)=86.25(萬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關生產要素相同的條件下,方案一(委託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較小,稅負也最重;方案二(徹底的委託加工方式)的利潤較大,稅負也最低。在相同的納稅環境中,我們應該選擇方案二,以求稅負最低,利潤最大。

消費稅的最高稅率爲45%,屬於重稅。但只要我們掌握了政策和節稅技巧,消費稅的節稅籌劃同樣有文章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