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稅減免可分爲政策性減免和臨時性減免。政策性減免主要是國家爲了鼓勵出口創匯以及根據國際通行作法對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一)汽車消費稅
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徵30%的消費稅。
計算公式爲:
減徵稅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消費稅額×30%
應徵稅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消費稅額-減徵稅額
低污染熱電廠放限值是指相當於歐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標準(簡稱“歐洲Ⅱ標準”)。
(2000年6月7日財稅字[2000]26號)
(二)出口應稅消費稅
1、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是指國家限制出口的應稅消費品。
(摘自《消費稅實施細則》)
2、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規定
(1)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消費品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消費稅。
(2)下列企業出口的應稅消費品特准退還或免徵消費稅: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應稅消費品;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應稅消費品;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應稅消費品;
④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爲在國外投資的應稅消費品。
(3)下列出口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①捲菸;
②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消費品;
③有出品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及金額予以免稅;
④來料加工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
國家規定免稅的消費品不辦理退稅。
(1994年2月18日國稅發[1994]0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