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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收籌劃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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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又稱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爲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透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一.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是用於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這裏的“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於生活福利設施、專項工程、基本建設和其他非生產機構,用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事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所謂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則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所謂“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其中,成本是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組成計稅價格的高低,進而影響稅額的高低,而產品成本又是透過企業自身的會計覈算計算出來的。

從稅收籌劃角度來看,若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縮小成本就有利於節稅。只要將自用產品應負擔的間接費用少留一部分,而將更多的費用分配給其他產品,就會降低用來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從而使計算出來的組成計稅價格縮小,使自用產品應負擔的消費稅相應地減少。

【例】某企業按統一的原材料、費用分配標準,計算企業自制自用產品成本爲18萬元,該產品的利潤率爲25%,消費稅稅率爲10%,無同類產品生產銷售。

(1)未降低成本時的情況

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稅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8×(1+2506)÷(1-10%) =25(萬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 25×10%=2.5(萬元)

(2)降低成本時的情況

如果企業採用降低自制自用產品成本辦法,將成本降爲13.5萬元時,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3.5×(1+25%)÷(1-1006) -18.75(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18.75×10%=1.875(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若採用降低自制自用產品成本辦法,可以少繳納消費稅額0.625萬元(2.5 -1.875)。

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所謂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

1.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的要點

(1)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爲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對於確實屬於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但是,納稅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託方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方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

2.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的計算方法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公式爲: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這裏的“材料成本”,是指委託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託加工合同上如實註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託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覈定其材料成本。這裏的“加工費”是指受託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託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它包括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3.准予扣除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情況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爲已由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所以委託方收回貨物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准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託加上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煙火爲原料生產的鞭炮、煙火。

(2)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髮品爲原料生產的護膚髮品。

(3)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爲原料生產的捲菸。

(4)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爲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方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6)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當期准予扣除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是:

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十當期收回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已納稅款一期末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已納稅款

根據稅法規定,用上述外購已繳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徵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綱的消費稅稅款。

對本企業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

作爲價內稅的消費稅,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爲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爲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後利潤差異。

由於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所以納稅人可以利用其差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方關係,壓低委託加工成本,達到稅收籌劃目的。即使不具關聯方關係,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託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稅負,確定委託加工費的上限,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例】甲企業要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爲200萬元。現在有以下三種方案:

一是委託乙企業加工成半成品後收回繼續加工爲成品,協議規定加工費100萬元,乙企業無同類應稅消費品,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00萬元;二是委託乙企業加工爲產成品,甲企業收回後直接銷售,加工費爲200萬元;三是甲企業自己加工,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200萬元。該應稅消費品的稅率爲30%,對外銷售價格爲700萬元,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爲33%。

(1)委託乙企業加工成半成品後收回繼續加工

①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託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即: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200+100)÷(1- 30%) = 428.57(萬元)

應繳消費稅= 428.57×3006 =128.57(萬元)

②甲企業繼續加工爲產品時應繳的消費稅爲:

應繳消費稅= 700×3006一128.57= 81.43(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甲企業的稅後利潤爲:

稅後利潤= (700—200 - 100 - 128.57 - 100 - 81.43)×(1 - 33%)=60.3(萬元)

(2)委託乙企業加工爲產成品直接對外銷售

①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

消費稅,即: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200+200)÷(1- 30%)- 571.43(萬元)

應繳消費稅= 571.43×30%=171.43(萬元)

②因甲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直接對外銷售,所以在

銷售時不必再繳納消費稅。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甲企業的稅後利潤爲:

稅後利潤= (700 - 200 - 200—171.43)×(1 - 33%)-86.14(萬元)

(3)甲企業購入原材料後,自己加工爲產品對外銷售

①應繳消費稅- 700×30%=210(萬元)

②稅後利潤= (700 - 200 - 200 - 210)×(1- 33%)= 60.3(萬元)

(4)綜合分析

透過以上計算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被加工材料成本和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委託乙企業直接加工爲產成品時的稅後利潤最大。而在通常情況下,直接委託加工爲產成品所支付的加工費小於向受託方支付的半成品加工費與企業自己繼續加工的費用之和。因此,其稅後利潤更大。在實際中,自行加工的成本通常比委託加工爲半成品後收回繼續加工較大,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