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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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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提要]:隨着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進,傳統的糾問式民事審判方式已被辯論式審判方式所取代,這一深刻的變革決定了作爲民事訴訟活動結論和依據的裁判文書也必然隨之變革。裁判文書的改革與整個審判方式改革一樣,勢在必行。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民事裁判文書質量不高是個普遍,已成爲當事人上訴、申訴甚至纏訴的重要原因。要進步裁判文書質量,關鍵是對傳統裁判文書進行改革,將民事裁判文書改革同時納進審判方式改革的軌道,真正實現審判方式的完整改革。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題目及其對策作一粗淺。

  一、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題目

  (一)首部內容過於簡單

  當前民事裁判文書首部反映案件審理過程的表述過於簡單,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起訴時間、立案時間、投遞時間、開庭時間等大都未作表述,沒有體現出法院審理案件的完整過程,使當事人不能清楚地瞭解審判全過程;二是超審限嚴重卻不作任何解釋。有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從一審到二審,歷經二年多,而裁判文書中沒有任何有關法定延長時限的說明;三是適用簡易程序或特別程序卻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書首部過於簡單地表述,不僅了審判工作的公然性和透明性,也使其正當性和公正性受到影響。公然審判的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縱,首部過於簡單地表述,不能充分體現公然審判制度的落實。

  (二)事實部分不完整

  以一審民事判決書爲例,事實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訴、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二、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但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判決書樣式的說明要求是“文字要簡練,內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雙方的訴訟請求和訟爭焦點,對雙方的言辭論辯要點、各自主張、舉證質證等實質性題目無法反映。接下往的“經審理查明”部分應該表現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認證的全過程,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相往甚遠。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民事裁判文書事實部分中以下題目的產生:

  第一,不能完整正確表述當事人訴辯意見。有的對當事人訴辯文書全文照搬,不能用簡潔文字加以回納;有的對訴辯雙方的主張過於概括,爭議焦點不突出,實質題目沒有如實反映;不能使人一目瞭然;還有的甚至隨意刪改,加進審判員個人的意志和判定,不同程度地改變了當事人訴辯文書的原貌。這些都是不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表現。

  第二,重訴稱,輕辯稱。對訴稱部分具體表述,而對辯稱則一筆帶過,使辯論意見成了點綴,有的因未作書面答辯而不寫辯論意見。

  第三,在二(再)審判決書中,一些法院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全部照抄下來,在敘述完後再加上二(再)審查明的新事實,或在二(再)審判決書的本院以爲之前寫明查清的新事實,這種寫法既羅嗦又不規範。

  第四,引用證據的寫作模式過於簡單。誰主張誰舉證是辨論式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但至今在裁判文書中沒有體現,而一直沿襲糾問式審判方式中裁判文書的製作格式。在當前民事裁判文書中,只有“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沒有訴辯雙方的舉證、質證,盡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實之後,單列一段列舉證據的種類,用“以上事實,有……證據在案佐證”或“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有關書證爲證”等模糊語句完成證據引用。至於這些證據是誰提供的,能證實什麼題目,一概不知,無異於法官在同時扮演着訴辨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角色,而忽視和弱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甚至有的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陳述完之後,直接進進“本院以爲”,既看不到訴辨雙方有關舉證質證的內容,又看不到法官對證據的分析認證內容,這一題目在很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普遍存在。

  (三)理由部分論證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