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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普通程序簡化審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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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普通程序簡化審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是指在現有刑事訴訟的框架內,對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條件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採用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新的庭審方式。200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頒佈了《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後,師河區7人民***與審判機關密切配合,對普通程序簡化審作嘗試性探索。2003年該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62件,審查後提起公訴142件,其中普通程序採用簡易化審理14件,佔提起公訴案件的10%.

  這一庭審方式的啓動,在節省訴訟資源、進步訴訟效率、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保護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其是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種新的嘗試,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備之處,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該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逐步加以完善。

  一、普通程序簡化審在實踐中存在的

  1、操縱制度不規範。《若干意見》中,固然制訂了普通程序簡化審的規章制度,但不完善或執行起來不規範,缺乏一整套配套的`措施。如關於庭前證據展示的題目,我國還沒有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檢察機關向法院移送的是自己以爲是主要證據的複印件。在這個題目上,辯護律師、法官和公訴人存在着分歧。辯護律師從法院看到的指控犯罪的證據只是構成犯罪的主要證據,對一些細節或者輔助證據尤其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並不瞭解。而對於公訴人來說,並不瞭解辯護律師所把握的辯護證據,這就爲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順利進行增加了變數。

  2、被告人適用範圍不規範。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爲保障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