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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農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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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如下爲泉州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泉州農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泉州農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印發《泉港區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建立舊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確保村民住有所居。

《意見》規定,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申請人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諾在新房建成使用後,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應包括:申請人應在新房建成使用後3個月內自行拆除舊宅基地的建(構)築物,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時騰退的,將承擔違約責任並暫緩辦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應就違約責任作出具體的約定。

《意見》要求,對申請新宅基地的,舊宅基地的土地及建(構)築物不予補償;對未申請新宅基地的,選擇在泉港區內購買商品住房方式退出舊宅基地的,參照《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被徵遷人區內購買商品住房優惠措施的通知》,按規定申請購房獎勵金;對未申請新宅基地也未選擇在泉港區內購買商品住房退出舊宅基地的,按旱地的徵收補償標準補償退出宅基地費用。

《意見》明確,對農村退出舊宅基地復墾爲耕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可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交易後由區政府按該項目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淨收益全額支付給所在村集體,用於項目改造補助及項目所在村(居)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對農村退出的舊宅基地整治後節餘的建設用地徵收爲國有後,重新進行規劃,實施招拍掛出讓用於發展二、三產業項目,土地出讓所得扣除用地報批費用、“安徵遷”成本和按規定提取的各種費用後,有節餘的,全額返還優先用於所在村(居)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據悉,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是規劃建設中的現代化石化港口城市,也是全省最大的石化基地。全區耕地面積8.51萬畝,人均耕地面積不到0.24畝,耕地後備資源匱乏,建設用地日顯不足。根據規定,煉化一體化、石化園區周邊需預留寬1000米的'衛生安全防護隔離帶,泉港區防護帶區總面積4.13萬畝,需要拆遷安置34個村莊、1.2萬戶居民,涉及土地9423.2畝。爲保護耕地,保障發展,泉港區建立舊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有效緩解農村宅基地供需矛盾,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確保農村村民住有所居。

  2017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改革的七項原則:堅持農村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保障農民權益,堅持統籌兼顧,堅持循序漸進、試點先行,堅持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

深化農村改革要聚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業經營制度、農業支援保護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和農村社會治理制度等5大領域。

《方案》針對五大關鍵領域,提出26個方面的改革舉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對此,陳錫文表示,把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對整個農村經濟體制來說具有基礎性的意義和作用。

“不僅因爲在整個農村經濟當中集體經濟所佔的比重很大,更因爲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密切相關。”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防止犯顛覆性錯誤。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法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的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

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將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

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一是開展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

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縮小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爲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二是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

抓緊修改有關法律,落實中央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後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

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整省推進試點範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

出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

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

制定出臺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的檔案,規範草原承包行爲和管理方式,充分調動廣大牧民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

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

三是健全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

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耕地保護,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實行特殊保護。

完善土地復墾制度,盤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生產建設毀損耕地的復墾責任。

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爲目標,完善農村土地整治辦法。

依法加強耕地佔補平衡規範管理,強化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完善佔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評價體系,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到位、質量到位。

完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

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強對耕地佔補平衡的監管,堅決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佔水田補旱田現象,杜絕違規佔用林地、溼地補充耕地。

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政府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地票”等試點,推動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支援易地扶貧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