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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村宅基地確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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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初,我省六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予以規範。

河南農村宅基地確權政策

  河南農村宅基地確權政策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嗎?

李先生大學畢業後在鄭州某事業單位上班已有10多年,李先生能回老家要一塊宅基地蓋房子嗎?

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我省規定,具備五種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是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二是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招聘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四是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由此看來,正在事業單位工作的李先生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如果李先生退休後回鄉落戶,則可以申請宅基地,但回鄉落戶影響村民集體權益,需要大多數村民同意纔可以。當然,李先生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則可以透過繼承房屋所有權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外出務工後宅基地能確權嗎?

駐馬店泌陽縣農民杜先生來鄭州經商10多年,由於生意不錯,在鄭州已購買房屋,戶口也遷到了鄭州,在泌陽縣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還能確權發證嗎?

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我省此次出臺的意見提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杜先生進城落戶之前,在農村已經合法取得宅基地並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佔用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目前,我國正在試點地區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不願繼續擁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後或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土改時發的土地證還有用嗎?

前不久,安陽網友邵先生曬出了上世紀50年代初期家裏珍藏的土地證,那時候的土地證還有用嗎?

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20世紀50年代土改時期發給農民的土地證,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將所有徵收來的土地分給農民,證明其土地所有權的憑證。1962年,國家將包括農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內的全部農村土地收歸集體所有,農民從此不再擁有所有權。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該宗宅基地,該如何確權?此次我省發佈的指導意見對此也有了明確意見:“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附: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

爲推進和規範全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落實農民財產權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民政廳等6部門11月8日聯合簽發了《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宅基地使用權應確認給誰

《意見》提出,應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關機關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認。

超面積宅基地如何處理

《意見》明確: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自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應按照批准面積填寫使用權面積,實際佔用面積超過批准面積的,可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批准的面積,宗地圖按實際佔用範圍繪製,能確定超佔範圍的,要在宗地圖上用虛線標註超佔部分。

無權屬來源證明宅基地咋辦

對無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意見》規定,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和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並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提醒:《意見》還重申了“一戶一宅”原則,並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