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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安徽農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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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安徽農村宅基地政策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國土資〔2016〕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保護耕地紅線,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統籌城鄉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少數地方宅基地無序擴張,閒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亂佔耕地現象比較嚴重。爲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規範宅基地用地秩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維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引導,合理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 科學修編規劃。縣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統籌城鄉發展要求,運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修訂完善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縣域鄉村建設規劃,明確鄉村體系,劃定鄉村居民點管控邊界。鄉級人民政府要以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爲依據,統籌農村生活、生產、生態用地和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需求,科學編制村莊規劃,明確宅基地具體位置。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 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嚴格實施規劃。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地上建築物建設必須按批准的規劃實施。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空閒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閒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住宅。鼓勵和引導村集體按照村莊規劃集中建設新居。在規劃近期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審批新建、擴建住宅用地。

(三)推行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災害導致的村莊搬遷等,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實行集中建設等方式落實“一戶一宅”。

(四)合理制定宅基地面積標準。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積標準範圍內,綜合宅基地所在區位、佔地類型以及農村人口和土地資源狀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和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宅基地面積標準。

二、嚴格宅基地使用管理,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

(五)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且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農村村莊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或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佔用需要建設住宅的,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請宅基地。

(六)規範宅基地申請審批。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會議或該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透過後由村民委員會將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級人民政府審覈,鄉級人民政府審覈符合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公示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序上報審批。宅基地批准後,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批准檔案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記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申請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建立統一建設農民新村用地審批制度。統一建設的農民新村,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佔地、建設及分配方案,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將佔地、建設及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其中,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的,應當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組同意。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級人民政府審覈,鄉級人民政府審覈符合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公示有異議的,參照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八)建立佔用農用地審批備案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市級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當年度該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佔用農用地的轉用審批手續。市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轉用土地的數量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具體農戶宅基地時,確定具體位置,並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九)實行村莊用地復墾覈銷制度。農用地轉用批准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同等數量的村莊用地復墾爲農用地,涉及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在1年內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並上報市級人民政府審覈,市級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省國土資源廳覈銷登記備案佔用的農用地數量。其中,將申請宅基地農戶騰退出的村莊用地復墾爲耕地的,可在2年內報省國土資源廳覈銷登記備案佔用的農用地數量。縣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復墾的,省國土資源廳將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國土資源廳將扣減該地當年相等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暫停批准新增建設用地。

三、加強制度創新,促進宅基地使用節約集約

(十)建立宅基地所有權調換制度。爲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在明晰產權和尊重村民小組及村民意願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組之間調劑宅基地。調劑宅基地可採取土地產權調換或經濟補償方式操作,其中,採取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由雙方參照徵地補償標準約定。調劑宅基地經批准後,市或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批准檔案和調劑宅基地協議,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十一)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市、縣人民政府要設立退出宅基地獎勵資金,鼓勵村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退出因歷史原因多佔的宅基地,村民小組要予以適當補償,村民小組沒有能力補償的,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村民自願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自願放棄申請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其獎勵,並將擬獎勵的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購買當地城鎮住房時一次性發放給村民。獎勵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制定。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爲耕地的,原使用該宗地的農戶有優先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爲耕地後形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收益和新增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收益,要優先用於對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或獎勵。

四、強化監管,建立共同管理責任機制

(十二)明確職責分工。市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嚴格履行宅基地審批管理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相關規定,做好本地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財政、城鄉建設、規劃、房產、農業、林業、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各項工作。對市轄區土地實行統一管理的市級人民政府,要簡政放權,優化程序,方便農民辦理宅基地審批和登記手續。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宅基地管理的具體配套政策,確保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十三)加大支援力度。市、縣人民政府要整合相關涉農資金,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用於村莊規劃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村民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縣級人民政府要安排資金用於復墾農村建設用地或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要求,不得向農戶收取補充耕地費、耕地開墾費等相關費用,涉及耕地佔用稅、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關政策執行。

(十四)實行動態監管。加快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所有權證要發放到村民小組等所有權主體,使用權發證要發放到戶。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記臺賬和動態數據庫,實現宅基地審批、登記、變更等“一張圖”動態監管。國土資源所要建立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全程服務和跟蹤管理制度,並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掌握宅基地實時使用狀況,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爲做到早發現、早制止,需要立案查處的,及時報請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十五)充分發揮村組作用。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鼓勵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依法依規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規民約,做好宅基地分配、調換、資訊公示、農村新居建設和管理,以及政策法規普及、權屬糾紛調處等基礎性工作。

(十六)加強宣傳教育。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開展土地國情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宣傳活動。鄉級人民政府要透過培訓村組負責人、張貼公告、發放便民卡等多種方式,宣傳土地國情和宅基地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工作時限和要求等相關政策,提高幹部羣衆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