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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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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城市房價飆升,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卻越來越成爲廣大人民最關心的問題。今天小編就爲大家收集了2017年農村宅基地政策,僅供參考!

2017年農村宅基地政策

  2017年北京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1、徵地要評估社會穩定風險

試點明確4大任務;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徵收制度。

針對徵地範圍過大、程序不夠規範、被徵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資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2、非試點地區不要擅自行動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確保風險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範圍試點。

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

二是堅持依法改革。

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三是堅持封閉執行。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執行,風險可控。

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宅基地可以有償退出或者轉讓,能夠讓進城農民免去後顧之憂,亦讓大量閒置宅基地獲得“解放”,還給農村新一輪發展拓展土地資源調整空間,可謂一石三鳥之舉。

要把好事辦好,務必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補償標準,保證轉讓宅基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實現買、賣與村集體多方共贏。
 

  2017年浙江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爲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農民建房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控制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規模

1、農村村民建造住宅,要嚴格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從嚴控制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同時在修編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按照控制增量、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和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佈局、範圍和用地規模。

2、各地要積極探索改進村莊、集鎮規劃用地規模的確定方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嚴格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確定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鎮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分別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內。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3、各地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併零散自然村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促進村鎮土地集約利用。

4、要積極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統建、聯建公寓式農民住宅小區;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市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閒地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安排農民建房;確需佔用農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建設用地復墾週轉指標中予以安排。透過村莊整治復墾獲取的建設用地復墾週轉指標應優先用於農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築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爲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爲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各地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四、切實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透過並予以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批准結果向村民張榜公佈。

2、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市、縣(市、區)、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以及本級年度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五、依法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1、各地要根據農村村民建房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審批行爲,健全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2、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年度農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用地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一次性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調劑雙方應當在調劑協議生效後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六、不斷強化農村宅基地監督檢查

1、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定點丈量打樁放樣,並實行掛牌施工,隨時接受羣衆監督檢查;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2、對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准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未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並對相關責任人按違法佔用基本農田論處。

3、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爲。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七、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1、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

2、農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八、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

1、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2、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本村村民之間調劑使用騰退多餘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實施建新拆舊的,要採取事先簽訂協議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2017年河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明晰土地產權關係,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有序實施,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維護好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夯實“三權分置”實施基礎

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保護和監管。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確權登記成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紮實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工作,2018年底前實現省縣兩級登記資訊互聯互通。做好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銜接,過渡期滿後,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

開展承包地確權登記成果應用試點。在完成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穩步開展承包地確權登記成果應用試點,積極探索互換並地、土地股份合作等執行機制,審慎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選取1至2個縣(市、區)或鄉(鎮)開展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完善糾紛調處機制。依法依規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

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管理

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建立健全村有管理服務站點、鄉(鎮)有管理服務中心、縣(市、區)有管理服務機構的流轉管理服務體系。提倡透過流轉合同鑑證、交易鑑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權能更好實現。〔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平臺。充分發揮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作用。以縣域爲重點,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發展成集資訊發佈、產權交易、法律諮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爲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2017年底基本實現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全覆蓋。〔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省供銷社〕

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經濟。引導農民把土地經營權轉化爲股權,統一流轉給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入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獲取一定比例的分紅收益。〔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引導工商資本依法有序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

大力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科學合理選擇規模經營形式。在二三產業發達和農村人口轉移較多的地區,順應農民意願,以經營權流轉爲主開展規模化經營;在農戶仍有經營能力和意願的地區,可引導農戶加入農民合作社形成緊密合作型規模經營,也可引導農戶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發展服務型規模經營。〔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範發展。深入開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示範創建活動,加強規範化建設。創新財政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方式方法,相關扶持政策向規範化、示範性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傾斜,到2020年,建成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和省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各1000家。〔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

強化資金項目支援。認真落實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加大財政涉農資金整合力度,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支援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逐步形成便於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申請涉農項目和資金的政策體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節水灌溉設施。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設施農用地中生產設施和控制規模內的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

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調配信貸資源,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經營規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差異化資金需求,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方案。深入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鼓勵農業保險承辦機構創新產品與服務,探索開展產品質量保險、價格保險、收入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試點。
 

  2017年國家農村宅基地政策

10月10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聯合召開《關於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新聞發佈會,明確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掛鉤機制,同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有償轉讓宅基地。

對於購買農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一直被人詬病,農民私下低價轉讓、買賣宅基地的現象屢見不鮮,也有越來越多的城裏人願意迴歸田園生活,市場需求一直都有,現在終於政策放開,農民可以進城買房、定居、落戶,醫療教育等待遇也都一樣了,也鼓勵非農人口入鄉購買土地以及重新開墾。

這一農村宅基地改革,可謂是動搖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農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響。

緩解房地產市場城鄉分離難題

因爲城市要發展,城市建設用地現在是寸土寸金,而農村很多土地和宅基地是呈現廢棄的狀態。如果這項改革實施的話,農村真的要變天了,一些早就離開農村的農村人可能會考慮賣掉自己的宅基地,畢竟不在農村居住很多年了,而一些城市人也可以購買農村的宅基地了,具體用來幹啥還得他們自己決定。

政策前農民的宅基地只允許集體內流轉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舉個例子:

村東的東子想要把房子賣給城裏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賣給村西的旺財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會申請,同意後才能賣給旺財,以後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歸旺財使用了,但是注意,東子轉讓、出賣房子和宅基地後,就不能再申請別的宅基地了。

實施意見提到了五點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對第五點最感興趣,是這樣說的:

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透過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

農村蓋房盛況

通俗地說,這一措施明確了以下幾點:

一、宅基地可以轉讓

二、轉讓宅基地,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來說,就是說,只能賣給本村人。

爲什麼要有第二條限制?

筆者理解的是,農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是屬於農村村集體所有的,所以轉讓只能在集體內部。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把宅基地賣出,便無法再次申請,還想要的話,只能自己另買了。

你會賣嗎?

我是不會的,有宅基地,有老房子,纔算有根。

就算生活、工作在城市,我卻始終認爲,那個小村子,纔是我的家。

對農村、對農民,到底是好是壞?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在農村,只要有宅基地,有一塊責任田,就算沒有技能、沒有文化,只要肯幹,也能有最起碼的生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