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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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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農村宅基地翻建政策吧!

農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土地權利,其土地使用權人具有嚴格的範圍限制,僅限於農民集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而且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也有嚴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和條件使用。實踐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要符合城鄉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透過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因此,吳某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爲應當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其程序爲: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取得許可後方可按具體要求實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爲。

二是已經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擁用使用權的範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規定,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本條前款規定的用地標準的,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相關資訊:洛陽市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進入尾聲

15日從市國土局獲悉,我市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預計今年年底前全市將基本完成該項工作。對於確權工作中遺留的宅基地超面積、權屬來源不明等疑難問題,我市結合省國土廳相關意見,又有新規出臺。

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爲了依法確認土地權屬、界線、範圍、用途和麪積,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爲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礎。目前,吉利區已率先完成該項工作,其餘縣(市)區也進入收尾階段。對於確權工作中的以下疑難問題,我市結合近日下發的《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相關規定——

問題一:宅基地面積超標

對於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的,按以下3種情況進行確權登記:

1.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居民佔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該條例實施後未擴大用地面積,房屋產權沒有變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2.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居民佔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超過當地規定面積的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3.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居民佔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按批准面積確權登記,超過部分可在登記證書上註明,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徵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並按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問題二:宅基地無權屬來源證明或來源證明不齊全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和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問題三:“一戶多宅”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透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