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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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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現在新農村建設只有試點,並沒有大規模開始,今年內河北省纔開始出臺建設新農村舊房補償和人口補償。如下爲河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的 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河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河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明晰土地產權關係,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有序實施,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維護好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夯實“三權分置”實施基礎

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保護和監管。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確權登記成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紮實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工作,2018年底前實現省縣兩級登記資訊互聯互通。做好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銜接,過渡期滿後,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

開展承包地確權登記成果應用試點。在完成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穩步開展承包地確權登記成果應用試點,積極探索互換並地、土地股份合作等執行機制,審慎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選取1至2個縣(市、區)或鄉(鎮)開展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完善糾紛調處機制。依法依規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

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管理

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建立健全村有管理服務站點、鄉(鎮)有管理服務中心、縣(市、區)有管理服務機構的流轉管理服務體系。提倡透過流轉合同鑑證、交易鑑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權能更好實現。〔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平臺。充分發揮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作用。以縣域爲重點,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發展成集資訊發佈、產權交易、法律諮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爲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2017年底基本實現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全覆蓋。〔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省供銷社〕

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經濟。引導農民把土地經營權轉化爲股權,統一流轉給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入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獲取一定比例的分紅收益。〔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引導工商資本依法有序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

大力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科學合理選擇規模經營形式。在二三產業發達和農村人口轉移較多的地區,順應農民意願,以經營權流轉爲主開展規模化經營;在農戶仍有經營能力和意願的地區,可引導農戶加入農民合作社形成緊密合作型規模經營,也可引導農戶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發展服務型規模經營。〔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範發展。深入開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示範創建活動,加強規範化建設。創新財政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方式方法,相關扶持政策向規範化、示範性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傾斜,到2020年,建成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和省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各1000家。〔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農工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

強化資金項目支援。認真落實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加大財政涉農資金整合力度,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支援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逐步形成便於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申請涉農項目和資金的政策體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農工辦)〕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整治,建設節水灌溉設施。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設施農用地中生產設施和控制規模內的附屬設施及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

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調配信貸資源,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經營規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差異化資金需求,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方案。深入推進農業保險發展,鼓勵農業保險承辦機構創新產品與服務,探索開展產品質量保險、價格保險、收入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