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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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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是爲了滿足農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需要經過申請。透過申請之後纔可以作爲宅基地使用。那麼佛山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佛山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佛山市順德區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區有關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爲進一步規範我區宅基地管理工作,維護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 號)以及上級政策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一戶一宅”審查。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含“村改居”範圍內原村集體經濟組成員個人住宅用地),新審批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 平方米。

二、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轉讓、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嚴格執行《關於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實施細則》(順府辦發〔2001〕85 號,下稱“85 號文”)的規定,未納入固化名單或戶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四、各鎮(街)在審批宅基地前要對固化名單依據戶籍管理部門或村(居)留存的能反映固化政策實施時戶內全部家庭成員資訊的戶籍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對原固化名單有遺漏或不符合固化條件的,予以補充或剔除,並按規定進行公示、審覈和備案。

五、嚴格宅基地的轉讓。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宅基地不得轉讓;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集體性質宅基地,除因繼承、本村範圍的宅基地上房屋換產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的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外,其餘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受讓方(買方或受贈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本村村民;

(二)年滿18 週歲;

(三)符合分戶條件,本人名下無宅基地或未分配過宅基地,且戶內無多餘宅基地。

六、規範宅基地的審批和分配。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必須按照批准的村民固化規劃分配和使用宅基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提供按照有關規定表決透過的農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和擬安排的固化人員名單。

七、符合條件的農村村(居)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報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同意,並在村(居)委會、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濟上獨立覈算)張榜公示15 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經各鎮(街)審覈後,按法定程序批准。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在30 日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八、嚴禁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將土地分配給不符合固化宅基地政策的村(居)民。

九、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確權頒證工作。新審批的宅基地不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改爲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直接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十、宅基地申請人在申請使用宅基地時需同時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按不動產登記程序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建成驗收後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十一、對已持有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個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請表》及配套《用地許可證》(以下統稱“用地批准檔案”),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用地批准檔案未超出有效期或雖超出有效期但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規定程序完善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後,依法申請土地和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

(二)用地批准檔案已超出有效期且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需按本文第十條規定申請不動產權初始登記,憑《不動產權證書》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經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應在兩年內動工建設,逾期未建設的,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可按法定程序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准收回的,不得註銷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不得侵害權利人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其他狀況”欄中註明: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可按法定程序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十三、規範宅基地的用地調整管理。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規劃小區內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請擴建、界線局部調整以及合宗建設。村民爲改善居住條件,對原舊村莊範圍內的舊房屋進行改建的,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請相鄰不同宅基地之間合宗建設或宅基地用地界線局部調整,但合宗後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80 平方米,用地界線局部調整後的宗地面積不得大於原批准用地面積。

十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原址擴建或在本村(社區)範圍內另行申請宅基地重建:

(一)申請人在本村(社區)範圍內只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積不足80 平方米,或按規劃退縮後宗地面積不足80 平方米的,或原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於受規劃、水利控制等原因無法原址改建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能提供宅基地。

十五、申請擴建和異地重建的,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且擴建或異地重建後的面積不得超過80 平方米。新建住宅後申請人應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屋並將宅基地退還集體。集體經濟組織和申請人要採取簽訂合同的形式約定原地上房屋的拆除期限和宅基地退還期限等內容,確保按期將宅基地使用權退還集體並註銷原批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關權利證書。原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相關權利未註銷的,新建住宅不予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十六、各鎮(街道)辦理宅基地界線局部調整、擴建和異地重建涉及新佔土地的,必須在確保符合城鄉規劃、不佔用公共通道、不影響房屋四鄰權益的前提下,經過宅基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組織公示無異議後才能受理。對異地改建和重建的,集體經濟組織及村(居)委會有督促申請人按合同約定退還宅基地的權利和義務;鎮(街道)國土資源部門需建立宅基地退出臺賬,並於每年12 月審查宅基地退出的執行情況。

十七、對2007 年12 月31 日前已建成的未批先建宅基地,如宅基地使用人符合我區固化宅基地分配政策、納入固化宅基地名單且未分配過宅基地的,按違法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0 元的標準進行處罰後,予以完善宅基地使用手續。上述未批先建土地面積超出80 平方米標準的,應對超標部分宅基地地上房屋實施拆除,確因拆除後影響整宗房屋結構安全的,對超過部分在宗地圖中以陰影標示,並註明超標宅基地面積。申請宅基地審批及土地登記時,需由申請人在申請中聲明“本人聲明:超標的××平方米宅基地不申請審批和不動產登記,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退還集體,並放棄超標部分主張土地相關補償的權利”。申請中聲明內容應當註明在登記備註欄中。

十八、加強宅基地的監督和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擅自將宅基地出售給不符合我區固化政策的村(居)民的,或農村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的、或拒不履行宅基地退出義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三條等的規定處理。

十九、自通知發文之日起,廢止原佛山市國土資源局順德分局發出的《關於村民閒置宅基地處理辦法的通知》(佛國土資順〔2008〕61 號)。

二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通知發文前我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衝突的,以本通知爲準。原大良街道轄區範圍按原批准備案的宅基地固化方案實施。

  佛山市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20xx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