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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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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房屋使用權纔是農民的子女也不是理所當然的可以繼承。那麼哪些情況子女不能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呢?看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你會知道的。

繼承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1】

在宅基地確權完成之後,地並不隨房走。並且子女繼承宅基地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宅基地,子女都能繼承父母的。比如這3種情況下宅基地無法繼承!

1、如果你沒有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屬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你不得申請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因爲這樣會損害其他繼承人員的利益。

2、父母屬於村裏的集體成員,並且宅基地進行了確權,而你卻是農轉非的情況,這個時候你無法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3、如果宅基地閒置在那裏,並且上面的房屋也年久失修,無人管理。宅基地主人的子女,也不得繼承這類宅基地。

大夥一定要清楚,宅基地並不是你想繼承就能繼承的`,得符合條件纔可以。尤其是現在不少農村,進行了土地確權。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條件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爲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2】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於上位法。

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爲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的基本法律中並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章,屬於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爲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 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宅基地使用權作爲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爲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爲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