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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姚農村宅基地政策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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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口。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餘姚農村宅基地政策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餘姚農村宅基地政策通用

餘姚農村宅基地政策 篇1

一、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科學規劃村莊佈局,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原則。城鎮規劃區內,停止新建獨立式住宅。城鎮規劃區外,推行建設村民集中居住小區。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條 鄉鎮(街道)會同村委會要先行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和農村村民建房實施方案。深入調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轄區內無房戶、危房戶和困難戶的真實情況,建立臺帳,按照優先保障無房戶、危房戶的原則,每年編制農村村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建房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實施方案的保障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第六條 優先保障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規劃空間。農村村民建房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用途調整的,鄉鎮(街道)於每年6月底前上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農民建房地塊確需安排在限制建設區的,允許使用本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指標進行安排,將建房地塊納入允許建設區;建房地塊位於有條件建設區的,可使用本鄉鎮(街道)規劃預留指標,或在本鄉鎮(街道)範圍內的允許建設區等面積置換,進行規劃修改。

第七條 實行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標專項管理。市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每年安排不低於10%的計劃指標,重點用於解決無房戶和危房戶。同時,統籌用好地質災害搬遷、下山脫貧異地搬遷等新增建設用地專項指標。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引導村民建房佔用非耕地,少佔或不佔耕地。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充分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獲得的增減掛鉤指標,要重點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第八條 改革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制度。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街道)審批,市管轉用”的審批模式,簡政放權,提速增效。市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批,並向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九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共同監管責任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宅基地管理負總責;國土部門負責審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和宅基地審批備案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審覈城鄉規劃。發改、民政、公安、城管等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鄉鎮(街道)做好村民建房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長效制度。總結推廣農村宅基地村級民主管理制度,透過“村規民約”民主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村委會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與前三年農民建房供地率、違法用地、一戶多宅處置相掛鉤的獎懲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考覈力度,把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考覈體系。

二、建房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地質災害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後可達到規定面積90%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申請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區住宅的,應符合上述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並達到規定面積標準90%以上(含90%)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爲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四)原住宅拆遷中已以貨幣或調產安置形式予以補償安置的,或已享受過住房困難家庭安置政策的、下山移民政策的、已申請併入住集中居住小區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新建宅基地時,應當同時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手續,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權利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新宅基地登記手續時,同步辦理原宅基地註銷登記手續。因舊房文物保護、拆除將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村民應與村委會簽訂舊房處置相關協議,原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由村委會收回;經村委會同意,可以將舊宅基地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村民,調劑協議簽署後,必須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建房標準

第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戶,分小、中、大戶,其建房佔地面積標準爲:小戶1-3人,耕地不超過7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90平方米;中戶4-5人,耕地不超過11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120平方米;大戶6人以上(含6人),耕地不超過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140平方米。

批准安置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區多層公寓的,人均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計算標準,按照家庭常住農業人口數確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計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

(二)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的;

(三)原戶籍在本村,1998年1月1日後在大中專院校畢業、結業、肄業且本人戶口已遷回本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農村村民應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村委會對建房申請進行集體討論,認爲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即在村公示欄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建房的申請人姓名、戶籍在冊人口、現有住房情況及其處置方式,申請建房地點、建房用地面積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二)現場踏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委會上報的建房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召集相關人員現場踏勘調查,並出具現場踏勘調查意見。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批前公示。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擬審批對象、規劃選址、用地面積、舊房處理等情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在村範圍內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四)審覈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後,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下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檔案,同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農民多層公寓集中居住小區(住房)建設,按現有農房“兩改”相關規定辦理。

五、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實行“四公開”、“四到場”制度。即:“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和“定樁放樣到場,牆基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鄉鎮(街道)應建立到場檢查簽字制度,有關責任人員須到場簽字。在透過建築驗線後,農村村民方可開工建設,並嚴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建房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等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竣工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竣工規劃覈實。農村村民持用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向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實地核定村民住宅建設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執法部門及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建房全過程的巡查和監管,發現違法建房,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六、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房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執行。

超過批准的建房用地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由鄉鎮(街道)、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農村宅基地自由賣買,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開展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依法依規清理“一戶多宅”問題,集約節約,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覈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以仿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方式幫助村民騙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其它有關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今後法律法規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餘姚農村宅基地政策 篇2

一、宅基地審批越來越困難

目前,大部分農村地區預留的機動地面積都很少了,隨着國家對土地的嚴格管控,從今年起,再想向集體申請宅基地並獲得審批將會越來越困難。

二、宅基地確權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土地確權是爲了三權分置,明確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宅基地確權後還會爲村民頒發土地確權證書,讓農民享受到相應的權利。

三、提升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補償金額

現如今,很多人進城買房落戶之後仍不願退出宅基地,主要還是因爲宅基地的補償金額少。然而,隨着宅基地制度試點地區改革後,國家或將提升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補償金額,以便村集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四、農村宅基地將可能入市

近些年,爲了加快推進農村的城鎮化建設,大量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其中不乏大片的宅基地。然而,宅基地被依法徵收後,農民獲得的補償卻比較少。所以,爲了解決此類問題,我國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質)用地將很可能入市。

12月中旬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明年經濟工作的任務,“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可見,推動全國農村土地入市或箭在弦上。目前,國土資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五、多餘宅基地將被收回或有償使用

目前的農村還存在一戶多宅的現象,隨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多餘的宅基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用以發放給其他更有需要的村民,或者收費使用,具體的收費標準還不得知。

六、進一步推進宅基地抵押貸款

在部分試點地區,有資金需求的農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當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銀行申請貸款。2017年底,當試點地區的土改工作完成後,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措施將會被應用到全國更多的省份。

七、戶口遷出的農戶,其宅基地將被集體收回

現如今,農民的經濟條件好了,一部分農民到城裏買房住了,戶口也遷到了城裏。然而,殊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是集體的成員,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不可以享有集體的宅基地的。換句話說,只要是集體經濟的成員,在享有宅基地的情況下是可以到城市居住的,但是如果不是這個村集體的人,就不能享受村集體的任何權益,包括宅基地。所以,一旦戶口遷出,隨着而來,宅基地也將會被集體收回。

八、閒置兩年及以上的宅基地也將被收回

據小編了解,導致宅基地閒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屋倒塌、搬遷等等。如果房屋倒塌,需要儘快對房屋進行修繕或者重建,當然了,在翻修或者重建之前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如果閒置超過兩年,很有可能將會被集體收回,用以發放給其他更有需要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九、依法徵地,宅基地將會被收回

目前,農村城鎮化的發展步伐是挺快的,不少地區的農戶都面臨着拆遷的情況。不過,咱農民遇到拆遷也不要擔心,因爲拆遷是需要經過你本人同意的。拆遷之後,農戶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有宅基地需求的可以再次向集體提出宅基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