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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選聘大學生村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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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選聘大學生村官管理暫行辦法

爲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選聘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選聘高校畢業到村任職工作的意見(試行)》(組通字[2008]18號)、《關於建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組通字[2009]21號)、《關於做好大學生“村官”有序流動工作的意見》(組通字[2010]3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生村官,是指根據中央組織部的部署安排,由省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一定程序,統籌組織選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到村任職(原簡稱選聘生),初始安排擔任村“兩委”主幹助理職務,爲村級組織特設崗位人員,系非公務員身份。

第二條 大學生村官選聘後承擔的主要職責: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有關安排部署;組織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任務,協助做好本村產業發展規劃,領辦、創辦專業合作組織、經濟實體和科技示範園;配合完成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矛盾調解、社會保障、調查統計、辦事代理、科技推廣等工作;負責整理資料、管理檔案、起草文字材料和遠程教育終端接收站點的教學組織管理、設備網絡維護;參與討論村務重大事項;參與村級組織的建設工作。

第三條 組織實施大學生村官選聘,是黨中央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對於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幹事創業,培養新農村建設骨幹力量和黨政後備幹部人才,促進農村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推進新形勢下農村改革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第四條 開展大學生村官選聘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爲本,做到管理與服務並重,務求聘用和培養相結合,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與大學生村官成長相統一。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五條 選聘大學生村官,堅持自願報名、雙向選擇、公開選拔、擇優聘用的原則;堅持平等參與、機會均等的原則;堅持品學兼優、注重素質的原則。

第六條 大學生村官的選聘名額,由省里根據中央下達的年度計劃和各地行政村數量等情況,分配給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再分解到各縣(市、區)。每年選聘的具體名額以當年發佈爲準。

第七條 大學生村官的選聘對象爲本省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畢業生。參與選聘的高校畢業生,應是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或按規定免於考試錄取的,符合選調生條件的學生可同時兼報大學生村官。對報名參加選聘的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錄取中共黨員,擔任副班長或班級團支部副書記以上職務的學生幹部、三好學生及研究生。

第八條 大學生村官的選聘對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資格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組織紀律觀念強,服從分配,踏實肯幹,志願到農村基層工作;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良好;身體健康,符合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錄規定的體檢要求。

第九條 選聘大學生村官採取省、市聯動的運作方式。省裏主要負責總體規劃部署、發佈公告和統籌筆試命題、運作協調、檢查指導、人選審批等宏觀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具體負責制定選聘簡章、承接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檢、提出擬聘用建議人選,以及協調對聘用人員分配安排等工作。

第十條 對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聘用依據中央和省裏確定的選聘計劃,按照發布公告、個人報名、資格審查、統一筆試、組織考察、聘前公示、組織體檢、決定聘用等程序執行。對上述各程序的運作辦法,在當年組織實施時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聘用培養

第十一條 大學生村官人選經報省有關部門審定後,由各設區市委組織部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辦公室按照回生源地或就近安排的原則,結合所學專業分配到縣(市、區),由縣(市、區)委組織部派往能使其得到較好鍛鍊成長的行政村工作。

第十二條 大學生村官到任任職前,需與縣(市、區)委組織部簽訂聘任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及義務,聘用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協議規定。協議樣本由省裏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大學生村官分配到村後,是中共正式黨員的,一般安排擔任村黨組織書記助理職務;是中共預備黨員或非中共黨員的,一般安排擔任村委會主任助理職務;是共青團員的,可安排兼任村團組織書記、副書記職務。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實際工作鍛鍊、被大多數黨員羣衆認可的,可透過推薦參加選舉擔任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職務;依據《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經村民代表會、會議議討論同意,也可競選村委會主任或村委會成員。

第十四條 大學生村官聘任後,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提供生活、工作保障。

(一)省裏將因地制宜設定基本標準,統籌給予大學生村官發放一次性安置費和每月生活補貼,並統一按規定予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以及人生意外傷害商業險等保險,其標準在當年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檔案中具體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自行適當增加每月生活補貼數額。

(二)各地要切實安排好大學生村官的住房、辦公室和就餐,並提供開展工作所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等設備,積極創造較好的工作生活條件。

(三)大學生村官的生活補貼、服務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負擔費用以及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費用所需資金,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年人均各負擔0.5萬元,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從2011年起,大學生村官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提高的200元,服務期間辦理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所需經費從省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大學生村官的一次性安置費,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負擔。各級財政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大學生村官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把大學生村官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大學生村官崗位培訓制度,促進提高綜合素質。

(一)省委組織部負責在大學村官到任任職一年後,從全省範圍挑選部分骨幹到省委黨校參加培訓學習。

(二)各設區市委組織部負責在大學生村官上崗前和任職一年後,分別集中組織在市委黨校集中培訓學習。

(三)縣(市、區)委組織部要結合工作實際,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強大學生村官的工作交流和技能培訓,並有計劃地安排他們參加市、縣(市、區)委黨校有關班次學習。

(四)鄉(鎮)召開村“兩委”主幹會議及組織培訓、學習活動時,應安排大學生村官參加。

第十六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重視對大學生村官的實際培養鍛鍊,讓他們在實踐中磨練意志、增長才幹、豐富閱歷、積累經驗。

(一)實行結對幫帶。鄉鎮黨委要爲每個大學生村官指定1名鄉鎮黨政班子成員作爲培養人,注重發揮培養人和村主幹的“傳幫帶”作用,切實加強他們的管理,經常瞭解掌握思想工作狀況,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並把幫帶培養工作情況列爲年度考覈內容。

(二)注重實踐鍛鍊。對大學生村官要在實際工作中給任務、壓擔子,讓他們顯才幹、謀作爲,尤其是鼓勵他們發揮自身優勢在農村探索創業,積極扶持興辦有發展前景、切實可行的項目。爲加強他們的實際培養鍛鍊,縣、鄉兩級組織召開有關會議時,可安排優秀大學生村官代表列席,並把綜合素質好、議事能力強的大學生村官推薦爲各級黨員代表大會、人代會和團代會、婦代會的代表人選。

(三)搭建資訊平臺。依託省科技廳大學生科技資訊服務網和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網構建大學生村主頁絡交流平臺,既讓他們對服務三農、促進農村發展獻計獻策,又使他們能夠相互交流工作經驗,研討破解工作難題。各地要利用資訊交流平臺,及時收集、受理大學生村官反映的問題,組織開展經驗交流等活動,大力宣傳推廣幹事創業的先進典型,營造開拓進取、奮發圖強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考覈激勵。縣級組織人事部門和鄉鎮黨委要共同做好大學生村官的年度考覈和聘任期滿考覈工作,並將考覈結果作爲續聘、獎懲、考錄選調生和公務員、招聘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考研究生等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領導要切實做好大學生村官的教育培養工作,注意從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努力幫助排憂解難,積極引導其增強責任感,促使他們自覺珍惜投身農村基礎工作的難得鍛鍊機會,善於在建設新農村的實踐中經受磨練、提高素質、增長本領,爲今後的成長成才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章 流動途徑

第十八條 大學生村官聘任期一般爲2至3年,具體聘任期按當年選聘工作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對從2011年開始聘任的大學生村官,期滿後按照中央提出的“五條出路”實施流動。

(一)鼓勵留村任職。對聘用期間已經當選爲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的大學生村官,如聘期滿後願意留村任職的,仍繼續納入大學生村官名額,並保留大學生村官工作、生活補貼,同時可享受同級村幹部補貼。對聘期滿後願意留村任職的其他大學生村官,由本人提出續聘申請,經逐級報經批准後可予以延聘一年,續聘期間繼續享受大學生村官的各項待遇。

(二)擇優招錄鄉鎮和其他黨政機關公務員。在聘用期間年度考覈稱職的大學生村官,經組織批准,可參加面向社會統一組織的公務員考錄;行將期滿且考覈稱職的大學生村官,可參加面向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的公務員定向考錄,並對具備選調生條件的大學生村官,推薦參加選調生考錄,錄取後納入當年選調生統一管理。今後鄉鎮機構補充公務員,要逐步提高從大學生村官中考錄的比例。

(三)扶持自主創業。鼓勵和支援大學生村官發揮自身優勢和專業特長,立足農村農業實際自主創業,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各地要結合實際,建設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村官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重點幫助那些有創業意願、創業能力、創業優勢的大學生村官搭建創業富民平臺;認真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對大學生村官創業能力的培訓,積極爲大學生村官創業提供項目論證、技術指導和市場資訊服務;強化大學生村官創業指導服務,積極開展資訊諮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開業指導、跟蹤輔導等工作。

(四)引導另行擇業。在地方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劃出一定的比例,面向聘任期滿考覈稱職的大學生村官定向招聘;在所在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編制內新增工作人員時,對聘任期滿考覈稱職的大學生村官,可免於參加統一考試,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統籌安排聘用;在城市社區和國有企業招聘人員時,協調優先從大學生村官中聘用。各地組織人事部門還可透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推介會等形式,向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宣傳大學生村官的優勢,積極爲他們另行擇業提供服務。

(五)支援繼續學習深造。在大學生村官任職行將期滿的當年,經所在縣(市、區)委組織部批准報考研究生的,給予初試總分加10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爲大學生村官聘任期滿後推行多措並舉流動安排創造條件,務求當年能夠統籌有序分流安排,努力實現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大學生村官工作涉及面廣,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凝聚各方力量,協調各層級聯動,形成齊抓共管格局。

第二十二條 各地有關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牽頭抓總,編辦、人事、教育、農辦、公安、財政、人社等部門共同做好大學生村官選聘工作。爲促進上下聯動切實抓好這項工作,應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制:省、市兩級有關部門負責規劃協調、組織指導、督促檢查等工作;縣級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大學生村官檔案資料,抓好年度和期滿考覈,並組織實施期滿流動安排等工作;鄉鎮和村黨組織負責大學生村官的日常管理、聯繫、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高校要積極配合搞好大學生村官管理,在大學生村官招錄時,主動做好人選的推薦、審覈把關工作;在大學生村官選聘後,從智力和技術上扶持他們在農村的創業項目發展;在大學生村官做出成績後,運用多種形式在校內予以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鼓勵引導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參與大學生村官選聘。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村官聘任後,應按有關規定把黨、團組織關係轉至任職所在村;同時,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往任職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聘用期滿落實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應按規定將戶口遷往就業地或自主創業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大學生村官聘任期間,要增強組織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每年住村時間不得少於全年的50%(節假日除外),每年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不少於1個月。如非公務外出必須請假,請假時間在3日以內的,由村黨組織書記或村主任審批;請假時間4—9日的,報鄉鎮黨委審批;請假時間10日以上的,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批。全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20日。

第二十六條 爲保證大學生村官在村工作,鄉鎮以上機關和其他單位一般不得借調使用。如特殊情況需借用大學生村官幫助工作的,凡借用半個月須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批,借用1—3個月須報設區市委組織部審批,3個月以上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第二十七條 爲促進組織和大學生村官相互溝通了解,縣(市、區)委組織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學生村官座談會聽取意見;大學生村官每半年要向所在縣(市、區)委組織部和鄉鎮黨委書面彙報思想、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大學生村官實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如遇有以下狀況的,須逐級及時報告:

(一)獲得縣級以上表彰和獎勵的;

(二)有重大立功表現和突出工作業績的;

(三)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干擾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

(四)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

(五)擅自離崗5日以上的;

(六)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及失蹤、死亡的;

第二十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大學生村官資訊臺賬,做到對大學生村官實行動態管理,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思想品質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和錯誤的;

(二)不安心在農村工作的;

(三)身體狀況不能適應農村基礎工作的;

(四)年度考覈不稱職的;

(五)擅離崗位15日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作爲大學生村官的。

取消大學生村官資格,由鄉鎮黨委提出意見,縣(市、區)委組織部複覈。設區市委組織部審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第三十條 大學生村官在聘用期間如要辭職的,由本人向所在鄉鎮黨委提出書面申請,象徵黨委要派人調查瞭解其提出辭職的原因,研究提出辦理的建議意見,經縣、市兩級組織部門審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期間,要求申請人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一條 大學生村官被取消資格或辭職的,在解除聘任合同後次月起停發工作、生活補貼,並對聘用後6個自然月內提出辭職或被取消資格的,退還全額安置費;7至12個自然月內提出辭職或被取消資格的,退還50%安置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1年及以後選聘的大學生村官,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