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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融資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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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融資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範文

  雲南省融資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範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融資擔保行爲和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設立或者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以及企業事業法人出資設立或者企業事業法人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以對中小企業融資行爲提供保證責任爲主要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包括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相互提供的再擔保),是指融資擔保機構爲債務人向債權人融資所提供的保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管理工作。

第五條融資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遵循“自願公平、防範風險、安全穩健、市場運作”的原則。除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融資擔保機構不得有上下級隸屬關係。

第六條政府鼓勵發展融資擔保服務業,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特別是爲中小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七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協助政府實施爲扶持企業發展而制定的政策,對政府的委託業務不得拒絕。政府在委託業務時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兼顧融資擔保機構的利益。

 第二章融資擔保機構的設立

第八條設立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機構,其最低註冊資本金爲人民幣3億元;不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機構,其最低註冊資本金爲人民幣1億元。

融資擔保機構最低註冊資本金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貨幣資本金。

第九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機構的,應當向財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後,填報正式申請表: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擔保機構的名稱、註冊資本金及來源、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融資擔保機構的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10%以上註冊資本金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材料;

(六)擬任職的進階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檔案資料。

第十條省財政出資設立的融資擔保機構和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機構,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其他融資擔保機構的設立,由屬地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財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機構,憑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三章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範圍是:向委託人爲獲取商業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辦理票據貼現等融資業務提供保證;辦理政府委託的專項擔保資金的擔保業務;辦理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擔保業務。

第十三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其註冊資本金的10%提取保證金,並存入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除融資擔保機構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十四條融資擔保機構對擬擔保事項應當進行可行性評估,建立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範、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機構對單個項目或者同一擔保委託人累計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0%。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0倍。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機構與債權人對債務風險按比例共同承擔。

融資擔保機構對債務本金原則上承擔70%的擔保責任,其餘部分由債權人承擔。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機構之間可以透過自願平等協議,實行聯合擔保和互相提供再擔保。再擔保的責任分擔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債務本金的30%。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機構有權要求委託擔保人如實提供資金、財產和財務狀況資料,對其真實、合法、有效性進行覈查,並保守其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融資擔保機構可要求委託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委託擔保人以合法的財產抵押,或者以合法的財產出質,爲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需要辦理抵押或者出質登記的,有關部門應該爲其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機構按提供擔保責任的金額向擔保委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責任餘額0.5%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經財政主管部門覈准用於重大風險的代償。當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餘額的10%時,實行差額提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債務人應當履行督查、監管的責任,在融資擔保機構履行代償義務後,應當協助追償債務。

第二十五條融資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原則運用資金。融資擔保機構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經省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四章政府委託業務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出資或者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專項扶持資金,經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以“政府委託擔保資金”(簡稱“擔保資金”)的形式,委託融資擔保機構具體運作。

第二十七條爲獲取上級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必須以政府名義提供的部分擔保事項(簡稱“政府性擔保”),由政府或者同級財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委託融資擔保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融資擔保機構對承擔的“擔保資金”和“政府性擔保”的業務與其他業務必須分別建帳,單獨覈算,並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擔保資金”和“政府性擔保”的委託人與融資擔保機構應當訂立委託協議書,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風險責任及損失補償等內容。

第三十條政府或者其他委託人投入的委託擔保資金,不得作爲融資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金。委託擔保資金的最高擔保責任餘額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採取措施及時處理。融資擔保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定期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要求的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每月中旬將上月的營業統計報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組織每年對其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進行審計覈查,並將審計覈查報告報送財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擔保機構的年度擔保資信評級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融資擔保機構的資信等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出資設立的委託擔保資金的運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工商聯繫統牽頭在一些地方實行的“非公有制企業貸款擔保資金會”,暫不納入本辦法規範。

第三十六條境內融資擔保機構對外提供的外匯擔保,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