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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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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福建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使用,促進本省電子商務、商品流通資訊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制、印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商品特定資訊的全球統一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等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工作的領導,將推廣使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資訊化建設,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以及物流單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條碼。

第四條 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商品條碼工作的組織、協調、推廣和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商品條碼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職責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第六條 對在商品條碼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

第七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覈准註冊成爲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使用企業集團開發、生產、管理的統一品牌同類產品的商品條碼除外,但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標註在商品或者包裝上,並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申請時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獲准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申請人,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成爲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

第十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爲2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到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續展手續。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資訊時,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有效的變更證明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系統成員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終止的,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當持遺失聲明向編碼分支機構提出補辦申請。編碼分支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三章 編制和印刷

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並在使用前向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資訊。

第十五條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印刷商品條碼,確保商品條碼印刷質量。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第十六條 系統成員委託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應當出具《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並提供複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業不得承印。

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將《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複印件存檔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七條 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系統成員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訂製。

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制作原版膠片,保證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質量。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時,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一)食品;

(二)食品添加劑;

(三)兒童玩具;

(四)肥料、農藥;

(五)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