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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築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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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工程建設規模巨大,但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後,因而當前建設系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建築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意義,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建築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意義

1、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爲了配合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國務院於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佈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全條例》出臺後,針對其中的第14、57條(監理的安全職責),在工程管理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表述筆者的見解。

2、“工程安全”的含義及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義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廣義的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築物本身的安全,即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則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合同有關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安全條例》中的“安全生產”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後者。

2.2 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國的工程建設規模巨大,但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後,因而當前建設系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2003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建設工程的特點導致施工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規模大、週期長、勞動強度高,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配套,採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風情況等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2)參建各方缺少以人爲木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機制。業主作爲項目的投資方往往只重視視進度而忽生產視過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足夠的安全按理人員,現場職工和農民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培訓。

(3)工程承包企業的成本因素導致減少安全防護措施。

1)低價投標。各個工程承包企業爲了拿到項目,競相壓低報價,有的甚至以低於成本價投標。

2)分包轉包。實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工程,由於總承包商和中間承包商層層分包,層層收取管理費,大大壓縮了一線施工隊伍的利潤空間。

3)業主拖欠工程款項。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十分普遍。由於以上三種情況的出現,導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壓縮成本,也必然會減少安全生產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設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員爲了自己的業績往往會要求項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業主爲了投資項目儘早竣工,也經常無理要求承包商壓縮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趕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築工人超負荷工作、疲勞作業,必然導致安全隱患增加。

(5)建築工人素質不高。建築工人大多來自農村,他們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識,不懂得在勞動中合理地保護自己:另一方面維權意識很差,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導致了承包企業對安全生產的刁<重視。

3、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

根據我國《合同法》,建設單位(以下稱“業主”)與施工單位(以下稱“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工程項目屬於不動產,如房屋、鐵路、公路、橋樑等,這對公共利益和公衆安全的影響很大,且工程項目完成的週期較長,因此我國《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建設工程合同單獨列爲一章。這類合同除了具備承攬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定做人(即業主)可以委託第三方(即監理工程師)監督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以確保承攬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業主監理工程師簽訂的合同-委託建設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的一種,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託對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託爲業主提供高水平的、專業化的智力服務。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監督不排除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的監督,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施監督的依據是業主的授權,其與業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監理工程師職責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承包商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合同款項支付等方面實施監督。客觀、公平地執行監理任務。

4、參照國際慣例監理工程師沒有安全責任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規定,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照料現場所有人員的安全:除去現場的危險障礙物:提供安全設施等(第4.8款)。

對業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僅限於業主方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方人員和業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據“安全程序”和“環境保護”有關條款的要求,採取與要求承包商採取的類似行動(第2.3款)。

FIDIC“新紅皮書”中“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中規定:“業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校覈、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照的責任”(第3.1款)。

80年代,我國參照世行貸款項日工程採購招標檔案和FIDIC合同條件中諮詢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建設監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頒佈了一系列工程建設合同範本。這些合同範本中對業主方工程項目管理的理念和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範圍的規定與FIDIC合同條件中的諮詢工程師基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