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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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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透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公司的核心問題。

淺談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關鍵詞 :公司法人 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

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公司發展的好壞關係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透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現代公司爲之困擾了半個世紀的一個問題。它是在圍繞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用狀況的討論中提出來的,意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當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大股東對“內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強,如何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是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治理的核心問題。職工參與制度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以德國爲代表的許多歐盟成員國競相透過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單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或監事會(雙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勞資雙方商定的機關或勞資協議等。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類似於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爲公司的權利機關,居於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進階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爲。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於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爲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爲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執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並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着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着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爲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之一。公司作爲一種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爲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都必須透過公司法人機關的活動來實現,而法人機關的活動又必須以公司的財產爲基礎。把股權界定爲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其目的是要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所有權,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或獨立的企業財產,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的生產經營完全負責並以此爲限承擔責任。承認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機關職權配置上對各種利益相關人實行權力制衡。公司法人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公司中複雜利益羣體間的制衡關係。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爲經濟組織的公司企業,說到底又是由單個的自然人所構成的。這些人可區分爲出資者和員工,員工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爲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他們都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參與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內部必然存在着既統一又矛盾的複雜的利益羣體關係。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我國公司制的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四個條件,予以綜合配置。

首先,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爲核心。

其次,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模式爲基礎進行構造,也即銀行在其中佔據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經營者調控模式中可創建經理市場,採取具體的措施,防止經營者頻繁流動。

第四,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員工模式可向德、日兩國學習,建立工人董事會制度。

最後,還必須建立一個發達而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模式應當是:銀行、業務上有關聯的並相互持股的企業法人、國家持股公司、基金組織、其他企業法人和社會公衆等參與持股,且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爲核心。這樣做,一是可以使企業金融權益相對集中,有利於公司的長期穩定增長與發展。二是有利於保證公司所有者對經營者實施有效的監控。三是有利於保障公司經營者擁有充分的生產經營管理自主權。其次,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的爲基礎進行構造。具體地說在組織形式方面,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會三個領導機構分設。二是借鑑國外信託機制,完善股東委託代理投票制度,建立表決權信託制度。 三是吸收國外法人機構並相互持股經驗,加大我國公司法人持股力度,並允許其上市流通。四是完善股東訴訟制度;五是在立法上規定股東正選舉董事和監事時擁有累積股票權,加強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建立和完善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模式可以從多層次、多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綜合治理。當然,着手研究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和構建,其目的並不是要建立一個未來理想的模式,而是透過比較和背景分析,試圖提出一個目前可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