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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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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機制
本案標的並不大,僅涉及三間舊房,案情也並不太複雜:當事人雙方對此三間舊房的產權存在爭議,對房管局先後頒發的兩張房屋所有權證的正當性存在爭議。案件進進法院後,由於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和司法程序題目(特別是程序題目)缺乏正確的把握,先後發佈了十多份互不協調、互有矛盾的判決、裁定,使該案的訴訟關係越來越複雜,以至於終極使法院對解決此案几近束手無策。

對於本案這麼一個不太複雜的案件,法院爲什麼拖了數年解決不了?最後固然似乎解決了,但還是沒有解決的解決(***已對此案提起抗訴)。我國的法治機制究竟存在什麼缺陷?這些缺陷爲什麼不能透過法治機制的自我調節、自我修補功能而消除?

本案暴露出的我國法治機制的缺陷至少有下述五端:

缺陷之一:我國司法的權威性、嚴厲性缺乏保障。司法權威源於司法裁判的公正、公然、獨立和嚴厲性。法院判決、裁定的嚴厲性決定法院就某一案件、某一題目一旦作出裁決,該案件、題目就成爲“已決事件(Res Judicata),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題目再次起訴,法院不得就該案件、題目再次裁判。假如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當事人仍可以無視法院的判決,裁定,重新提起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又再次受理,並且不受原裁判的拘束而再次裁判,這樣的司法怎能保障權威。在無嚴厲性、權威性的司法機制下,本案的情形即難避免。

缺陷之二: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任性缺乏有機的同一和協調。公正和效率的同一和協調是公權力運作永恆的目標。司法權同樣是一種公權力,同樣應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同一和協調。公正和效率本身有同一的一面,但也有矛盾和衝突的一面。在具體案件中,必須協調二者的關係,不能把其中任何一個目標盡對化。將公正盡對化不僅會導致嚴重的效率低下,而且亦將損害甚至完全失往公正。將效率盡對化將使效率變得完全失往意義或甚至導致負面意義。本案即爲例證。

缺陷之三:我們的法官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缺乏正確熟悉和有效運用。就本案而言,對此類涉及行政、民事法律關係交織的案件如何處理固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有關的法律原則、精神早已存在,而且,學術界和實務界就本案進行了那麼多的討論,提出了那麼多的解決方案,然而我們各級法院的法官經過近十年時間卻不能從中找出一條解決題目的途徑。生活是無窮無盡的,而法律總是有限的,法律之所以賦予(當然也必須賦予)執法者、司法者以自由裁量,是由於執法者、司法者具有創造思維的頭腦,他們在適用法律中能透過權衡、裁量和解釋法律,發掘法律的原則、精神而彌補法律的缺陷。假如執法、司法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和進行簡單的形式邏輯推理,那麼其由電腦來做也許更爲合適,由於電腦不僅比人的推理速度快得多,而且其推理不受感情因素的。

缺陷之四:我們的法治資訊系統不通暢,反映不靈敏。本案拖了近十年,爲什麼可能解決題目的有關機制不能啓動起來?原因之一即在於我們的執法、司法資訊反饋和監視系統不通暢,反映不靈敏。對於本案,報刊雜誌也作了不少報道,但我們的立法解釋機關和司法解釋機關對此反映遲鈍,對本案涉及的訴訟程序題目和實體題目如何處理遲遲未作出具體的法律解釋。至於監視機制,在本案中同樣不見發揮作用:《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時限,本案都 大大地超過了,違反了,然而時至本日也不見有人過問。

缺陷之五:我們的法制機構在法治運作系統中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作爲在執法、司法機關中設定的研究機構,應該經常收集執法、司法過程中的'資訊,並對這些資訊進行加工、處理,然後提供給決策機關,使決策機關能據此調整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偏向,保障整個法治系統的正常運轉。就本案而言,假如我們的法院研究室、研究所能及時發現此類題目並加以深進研究,向司法解釋機關或立法解釋機關提出法律解釋建議,也許題目能較早得到解決。我們的執法、司法研究機構爲什麼沒有能這樣做呢?由於它們沒有充分熟悉到自己在整個法治系統中的功能和作用,有的將自己混同於某種祕書機構,有的則將自己定位爲純學術研究機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