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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審判事前監督機制的反思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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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82憲法制定後的審判事前監督機制的發展階段入手,檢討我國現行的審判事前監督機制,並對這個機制予以重構,提出了實行劣跡規避,推行重大疑難案件呈報制度,增強監督者的業務能力和道德水準,改革審判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及選任辦法,建立院長決定複議制度,規範審委會考覈辦法,建立不當拒絕異議意見加重處罰制度等七個設想。

談審判事前監督機制的反思與重構

關鍵詞:審判管理 事前監督 反思 重構

“哪裏有權力,哪裏便有腐bai,這是萬古不變的真理。用權力制約權力是保證權力清廉的最好辦法。”目前,司法腐bai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那麼如何監督裁判權依法行使呢?以裁判結果的形成時間爲臨界點,審判監督可以分爲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後監督實際上是一種權力救濟,事前監督則是一種權力保障。救濟方法固然不可缺少,但卻導致訴訟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增高,審判的公信力下降,從這個角度上講,事前監督具有更強的社會緊迫性。爲此,本文從82憲法制定後的審判事前監督機制的發展階段入手,檢討我國現行的事前監督機制,並對這個機制予以重構,以求保障審判權的良性執行。

一、審判事前監督機制的發展階段?

自從82憲法頒佈以來,我國的審判事前監督機制大體分爲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高度集權的行政化階段。從二十世紀80年初至90年代中期,不管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但是在操作層面上,我國的法院完全按照行政化的模式管理,內部的裁判行爲也基本上是行政化的管理,即承辦案件的.法官沒有任何獨立的地位,僅限於調查取證,開庭走過場,案件實行先定後審,裁判結果實行由庭長、主管副院長層層審批制度,而且庭長、主管副院長可以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直接改變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草擬的裁判意見。可以說在這個階段,事前監督機制是最強的。但是由於這種事前監督機制摸殺了司法行爲與行政行爲的區別,違背了司法行爲的規律,不僅使司法效率低下,而且抑制了承辦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決定案件最終裁判結果的法院領導沒有親臨庭審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特別是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這種司法事前監督機制受到了學界和國際社會的批判。於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下,國家按照“摸着石頭過河”的理論作指導,進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第二階段:審判放權階段。我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借鑑西方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四權分立;實行一步到庭,直接言詞;強調當庭宣判,並以當庭宣判率作爲考覈一個法院業績的重要指標;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負責制,即裁判文書不再由庭長、主管副院簽發,完全由案件的審判組織自主作出裁判,自行簽發裁判文書;強調誰主張,誰舉證,並頒佈了民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宣稱法官職業化,擡高法官門檻,先從學歷上要求大專以上文化,再後來就要求必須要本科文化,建立了全國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應該說在這一階段的發展過程中,法學學者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在社會上也引起了普遍關注,成績是矚目的。但是這一階段的事前監督失控,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加上由於我國缺乏法治的土壤,司法改革更多的是法院系統內部進行,司法外部(包括執政黨)卻對一些改革舉措都保持沉默。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做孤獨的貴族,與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得廣交朋友,但是執政黨要求所有的幹部走羣衆路線,與人民打成一片;法院系統要求法官按證據認定的事實進行裁判,但是中國的人文心理卻無法接受。因此,負面影響越來越突出,法院的公信力在下降。現實表明,審判放權力度越大的法院,社會評價越低。形式化的裁判公正意識得不到社會大衆的認可,涉法上訪問題非常突出。司法腐bai問題也日益突出,下至最基層的助理審判員,上至省進階法院的院長都存在無法被社會容忍而受到查處的腐bai現象;再審案件呈直線上升,有的案件剛好終審結案,又啓動了再審程序,浪費了不少的社會資源;同時,社會對司法的誠信度提出了嚴重的質疑,有的法院的工作報告被人大會否決。於是對司法改革的改革便悄悄地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