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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案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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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一篇關於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案由探析的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歡迎瀏覽!

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案由探析

 

  通俗地講,就是案件發生的來由。規範書寫案由是準確定性違法行爲的先決條件。科學規範使用案由,對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意義重大。但因藥監部門組建不久,案由書寫缺乏約定俗成的標準,加之現行立法中對案由也未統一規定,導致基層行政執法文書中案由表述存在諸多問題。本文透過闡述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則及依據,針對基層藥品監督執法文書案由表述中存在的問題作出分析,並提出規範案由書寫的相關建議。案由表述中存在 6 類問題案由書寫缺乏要素。一是不當省略致使案由表意不明,如“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案”,對涉案器械類別未作描述。鑑於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無須許可,因此對該類案件必須標明涉案器械具體管理類別,以免產生歧義。二是違法主觀過錯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爲假藥提供運輸條件案”。在行政處罰理論及實踐中,將相對人主觀過錯作爲歸責條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苛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藥仍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通常情況下對其主觀過錯無須描述。

 

  但對於特定違法行爲,主觀過錯卻是其構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運輸假藥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案由中“明知爲假藥”的主觀情節不可省略。 三是對違法行爲客觀構成要件表述不全致使案由無法成立,如“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錯誤在於省略了實施特定行爲的具體狀況的描述。醫療機構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只要經過批准就不違法,只有未經批准擅自使用才涉嫌違法,因此,“擅自” 二字不可省略。案由書寫冗長重複。一是案由書寫求全責備,在所有文書中均按照“違法主體+ 違法行爲名稱”的模式加以表述。實際上,案由本身並不包括違法主體,更何況除《調查筆錄》外,所有執法文書均有“當事人” 一欄,如此表述,有重複之嫌。二是過於糾纏細枝末節,案由冗長繁瑣,如“銷售鹽酸克林黴素磷酸酯注射液等11種假藥案”。筆者認爲,案由表述應以簡潔、流暢、精當爲原則,關鍵在於概括違法行爲的本質,而非描述具體違法行爲。就本案而言,決定違法行爲性質的關鍵在於藥品本身的定性(究竟是假藥還是劣藥),至於藥品的名稱、劑型、數量並不影響違法事實的成立,對其詳盡表述並無必要。如刑法罪名中,對故意殺人犯罪行爲,一般僅表述爲“故意殺人案”,而非“故意殺死某人案”。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時因涉案藥品種類繁多,也無法一一細加表述。自立案由缺乏依據。一些執法人員對某些案件難以定性時,往往根據自身主觀臆斷推定案由,如“使用不合格藥品案”。

 

  案由書寫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範性用語填寫,因此對於創設案由應持謹慎態度。只有根據規範用語填寫案由而無法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時才能適用“推理式案由”。如從無證個人處購進藥品案件,因《藥品管理法》僅規定從無證企業購進的法律責任,根據立法本意,結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相關批覆精神,可表述爲“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用詞不當使案由表意模糊。如“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無證只是表明一種狀態,而造成當事人“無證”的原因究竟是其未取得相應資質還是已取得許可證現已遺失,案由表意不明,而以“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則更能揭示違法行爲本質。經營藥品本身並不違法,但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藥品經營,理應接受處罰。違法主體不適格致使案由無法成立。正確表述案由,不僅要對違法行爲準確定性,更要對當事人資質予以確認,違法主體適格是案由成立的先決條件。

 

  如某藥商銷售假藥經查證屬實,首先必須覈實其是否取得藥品經營資質。如無合法資質,則只能以無證經營藥品立案,而銷售假藥則屬於 “競合”行爲作爲從重處罰情節。特殊情況下的案由表述錯誤。一是單一案由中出現多個當事人,見於共同違法行爲,如多人合夥無證經營藥品,雖然實施的是同一違法行爲,也應分別立案查處,而不能以“李某等5人無證經營藥品”作併案處理。二是一案數由,如“無證經營藥械案”。根據“一案一卷”的要求,對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實施多個違法行爲的應分別立案,但對某一行爲違反多個條款的法條競合行爲,爲便於書寫,可按照法律責任大小列出主要案由而無須一一表述。三是案由表述前後不一致,如立案後案由不能成立,卻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新的違法行爲而直接處罰結案,出現立案與結案案由不符,此種情況應先行撤案後重新立案。但如前後案由屬同類案由,因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無實質影響,根據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可直接變更案由。如以出租許可證立案而以出借許可證結案。四是選擇性案由表述不當,如“生產不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案”,錯誤原因在於未將非選擇項排除,使案由定性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