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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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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有哪些格式要求?具體應該怎麼寫?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2016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希望大家喜歡。

2016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

篇一: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於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爲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併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後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後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透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爲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透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後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後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20XX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採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於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爲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xxx

20XX年9月30日

篇二:民事判決執行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於19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於19xx年8月7 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於19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於19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 “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於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岩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夥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並製作了清單)。在合夥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夥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夥人於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夥意見書”,退出了合夥企業。爲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透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並且爲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後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夥協議、清算合夥債權債務”糾紛爲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爲“終止合夥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爲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夥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 ,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並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並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於“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夥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爲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 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並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爲返還甲方孟根乾合夥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爲: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餘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夥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註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爲了全體合夥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夥人已經退夥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爲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夥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 6月 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繫個人合夥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夥是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夥體債務的行爲於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爲: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夥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爲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後,兩案合併執行。以確保全體合夥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爲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範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願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夥關係,在合夥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範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 3 月11 日

篇三:民事監督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張傑,男,漢族,19xx年8月4日生,電話:xxxxx。

被申請人:康兆宇,男,漢族,19xx月12月17日生,無職業。

被申請人:張楠,男,漢族,延吉市法院執行局科員。

請求事項

1、依法對延吉市法院執行的康兆宇一案[見(20XX)延執字第38-1號民事裁定書]債權實現情況、採挖情況、建帳情況進行監督。

2、對執行法官張楠嚴重違反執行紀律、玩忽職守、濫用執行權、損害申請人利益行爲進行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依法督促延吉市法院儘快將此案移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事實和理由

一、延吉市法院在執行康兆宇、張傑與銅佛寺砂廠一案中存在着嚴重違反執行工作紀律、濫用執行權力、暗箱操作、託管程序違法等情況,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是:

延邊州法院於20XX年9月1日下達(20XX)延州民一初字13號調解書,申請人張傑與被執行人雙達成協議,由被執行人銅佛寺砂場業主魏成明償付申請人欠款合計535,118萬元(暫計至20XX年8月10日止)。經申請執行,州法院於20XX年4月19日下達(20XX)延州執字第131號《案件指定執行決定書》,將該案指定給延吉市法院執行。延吉市法院決定申請人張傑同另一債權人(順序在先)康兆宇一起,對被執行人魏成明經營的沙場進行強制託管,以期透過託管經營來實現債權。

但是,從20XX年4月30日至今,令申請人異常氣憤的是,申請人未得到一分錢執行款。原因:

1、延吉市法院只給第一申請執行人康兆宇下達了(20XX)延執字第38-1號執行裁定書,未給申請人下達執行裁定書。對此,申請人多次跑到法院詢問,毫無結果;

2、上述裁定中雖寫明受託管理人爲康兆宇、張傑,但申請人直到現在也未實際進入到託管人員中。現在沙廠實際上只有康兆宇一人管理、經營;

3、在延吉市法院私自將砂廠交給康兆宇獨自經營的當天,即20XX年5月5日,康兆宇膽大包天、竟然將法院保全的託管設備挖沙機1臺以14萬元的超低價賣掉。此事康兆宇沒有與申請人協商,延吉市法院也未對此種行爲作出任何說明和解釋。對此種違法行爲,本人多次反映,毫無結果;

4、銅佛寺沙廠自20XX年5月6日康兆宇單獨進入經營,直到現在經過四個多月120多天的採挖,採挖面積不清、銷售數量不清、帳目不清、回款情況不清、康兆宇的債權是否已經實現更不清,以上“五不清”致使本案成爲一起徹頭徹尾的糊塗案,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應得利益。

5、在申請人多次到政法委、人大等部門的呼籲之下,延吉市法院才於20XX年8月16日召開了第一次聽證會。聽證會一塌糊塗,康兆宇做假帳顯而易見、其叔叔康彬隱瞞真相振振有詞、延吉市法院應主持正義卻束手無策、申請人張傑氣憤填膺也無可奈何,最終未解決任何實質性問題。

6、9月13日和10月份,砂廠的2臺設備(1臺剷車、1臺塞沙機)在延吉市法院的同意下,又被康兆宇拉走。令申請人無法理解。

二、執行法官張楠玩忽職守、濫用執行權力、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法官張楠於今年4月30日召開了由債權人張傑張和另一位債權人康兆宇以及債務人魏成明三方參加的聽證會。會上,三方一致同意託管,認爲這是一種養雞生蛋,是執行工作開拓創新的好辦法,決定在法院的強制託管之下,由三方成立託管小組,由債務人魏成明負責生產管理和前期投資,並研究瞭如何建立生產、銷售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強化監督機制,保證託管經營的公開公平公正等多方面的初步意見。

會後,時值“五·一”七天長假,爲了抓緊投入生產,在債務人已經檢修了機械設備和儲備了一大罐汽油的條件下,經請示執行法官張楠批准,於五月二日由債務人魏成明開工挖砂。然而,在五月五日執行法官張楠竟然在沒有重新研究和批准的情況下,利用自己握有的執行權利,藉故將債務人魏成明清除出託管小組,把債務人魏成明的砂場經營權直接交給了另一個債權人康兆宇獨家經營,從此不僅剝奪了債務人的監督權和知情權,也非法剝奪了債權人張傑參加強制託管經營實現債權的一切權利。具體是:

1、張楠虛設和駕空執行合議庭成員,利用自己握有的執行權力,擅自否定“4月30”聽證會的各項具體決定,採取暗箱操作,私自將該砂場及全部設備交給康兆宇一個人經營,而且沒有建立任何監督機制,沒有建立任何生產、銷售和財務管理制度,這是一件嚴重的違反程序、濫用執行權力的行爲,公然枉法裁定,執法不公,直接剝奪和損害了債權人張傑在本案託管中的一切權利。

2、在張楠私自將砂場交給康兆宇一個人經營的第二天,即今年的五月六日,又在張楠的支援和保護下,由康兆宇將法院決定託管的機械設備——一臺挖砂機以14萬元的低價賣掉,可以肯定這是蓄謀已久的。是張楠又一件違法裁決玩忽職守的行爲,再次給依法託管和有關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3、遲遲不給當事人發裁定書。完全搞暗箱操作。在上述事件發生後,我們立即找執行法官質問,張楠做出各種各樣不負責任的解釋。我們繼續找張楠追問,叫他發裁定書,履行法律程序。張楠說:有裁定書,可以發,但是等10天、20天、30天,遲遲不發,故意以各種藉口拖延。後來在我們強烈的追究之下,纔在康兆宇已經經營了快兩個月的七月一日發給了我們一份。雖然時間仍爲20XX年4月30日聽證會的時間,但內容完全是寫給康兆宇的。根本不是“4月30”聽證會的內容,全部給串改了。不僅沒有確立張傑是申請執行人的地位,沒有闡明張傑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和執行標的,而且根本沒有給張傑參與管理和進行監督的機會。更爲嚴重的是人前人後兩副面孔,當面說:“你放心,我一定保護你的合法權益”。背後竟揚言:“我可以一腳將張傑踢開”。這不僅表現出要剝奪我的執行權力,而且帶有人格污辱。這是張楠公開以仗職權抗法謀私,而至今對債務人魏成明的裁定書一直未發。

4、接到裁定書以後,針對裁定書向張楠提出許多質疑,張楠不僅不理不睬,而且表現不耐煩。隨後我找了市法院執行局領導反映了情況,也沒有任何結果。

5、在我們一再要求張楠對自己的行爲和託管情況做出回答的情況下,張楠於七月十八日對我們做了一次說明,但完全是瞎話、假話,我非常不滿意。於是要求在法院主持下面見康兆宇召開聽證會,張楠答應在三天以後的下週二,結果一拖再拖,不是故意關機,就是故意不接電話,再不就是沒時間,一直拖到八月十五日,張楠決定下午一點半召開聽證會,結果我們(包括債務人和委託代理律師)都到了,執行法官張楠卻不在,經過電話詢問,說是康兆宇的帳還沒有準備完呢?對此,我們不得不把這種情況反映給院長庚成日,才決定在八月十六日上午由執行局二科科長羅然主持召開了4月30日以後的第一次聽證會。

6、在聽證會上,硬逼着康兆宇拿出自己的所謂全部帳目。其實根本就沒有帳。拿出來的都是由康兆宇的叔叔康斌一個人做出來的假帳。從帳面上反映,支出大於收入,賠本經營,但自己定的工資很高,康兆宇每月工資5000元,伙食標準也不低(筆記本帳頁不真實),康兆宇在聽證會上承認,三個月共挖出2萬M3砂石,賣出1萬M3,庫存1萬M3,可是帳面反映,兩臺車只拉走2700多M3,康兆宇口頭說投進去30多萬元,但帳面上生產成本支出只有19.6萬元。康兆宇賣掉砂場的託管設備錢哪裏去啦?根據判決,康兆宇的執行標的爲29.8萬元,託管前,債務人已償還8萬元,私賣設備收14萬元,剩餘執行標的不足10萬元,債權是否已經實現?到現在爲止,一塌糊塗。

然而,有證據證明,情況並非如此,其中大有文章。

該案由於執行法官張楠玩忽職守,濫用執行權力,枉法裁判,託管不建立制度,不搞監督機制等行爲,已經嚴重侵害了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也給司法審判和民事執行工作造成了嚴重後果。爲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法官法的相關規定,控告張楠在民事執行工作中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爲,請求對張楠違法違紀造成的後果立案偵查;要求封閉砂場,查封帳目,查清事實真相,重新建立託管小組,建章立制,強化監督,使民事託管執行工作在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環境中健康發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延吉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對延吉市法院執行的康兆宇一案及張楠涉嫌犯罪行爲進行強有力的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簽字)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