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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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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醫改辦《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國醫改辦發〔2016〕1號)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出臺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實施方案。如下爲《方案》全文,僅供參考!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實施方案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實施方案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發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萬盛經開區衛生計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醫改辦等七部委《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國醫改辦發〔2016〕1號),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向健康管理轉變,根據《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渝府發〔2016〕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183號)有關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圍繞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以維護居民健康爲中心,以基層爲重點,深化基層衛生綜合改革,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基層衛生服務資源,突出中西醫結合,鼓勵引導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非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參與,不斷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形式、內容和激勵政策,強化健康管理,爲居民提供全生命週期的衛生與健康服務,減輕羣衆醫療費用負擔,增強羣衆獲得感,促進基層首診和分級診療,逐步構建科學合理就醫新秩序。

(二)主要目標。從2016年起,所有區縣(自治縣)都要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2017年,城鎮和農村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分別覆蓋30%和50%以上的常住人口,重點人羣簽約服務覆蓋率達60%以上,建卡貧困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簽約服務實現全覆蓋。到2020年,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基本建立,簽約服務擴大到全人羣,基本實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全覆蓋。

二、明確簽約服務主體及形式

(三)簽約服務主體。家庭醫生是簽約服務的第一責任人,其所在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簽約服務的責任主體。家庭醫生以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註冊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執業(助理)醫師(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和註冊鄉村醫生爲主,鼓勵非政府舉辦醫療機構(含個體診所)的註冊全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獨立或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吸收綜合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醫師和中級以上職稱的退休臨牀醫師,特別是內科、產科、婦科、兒科、中醫醫師等作爲家庭醫生,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平臺爲居民提供簽約服務。隨着全科醫生人才隊伍的發展,逐步形成以全科醫生爲主體的簽約服務隊伍。

(四)簽約服務形式。按自願就近原則,每個居民家庭可以選擇一個家庭醫生簽訂服務協議。簽約服務週期原則上爲一年,期滿後簽約家庭可自主決定是否續約或另選其他家庭醫生簽約。

1.團隊式簽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原則上應當採取團隊服務的形式。家庭醫生團隊主要由家庭醫生、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師(含助理公共衛生醫師)等人員組成,要積極吸收個體診所醫生加入。加強中醫藥服務,逐步實現每個家庭醫生團隊都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鼓勵二級以上醫院多點執業醫師,以及藥師、健康管理師、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者等加入團隊,合理分工協作,爲簽約居民提供多元化服務。非政府舉辦醫療機構的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在轄區內具有政府委託管理職能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統一組織下開展簽約服務。

2.組合式簽約。開展簽約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與附近的二級醫院和三級醫院建立穩定的承接關係,簽約居民可自願選擇1所二級醫院、1所三級醫院作爲就診和轉診的首選醫療機構,形成“1+1+1”組合簽約服務模式。在組合內,簽約居民可根據需求自行選擇就醫機構;組合之外就診應當透過家庭醫生轉診,未經家庭醫生轉診的簽約居民不享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相關優惠政策。

3.獨立式簽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政府舉辦醫療機構註冊全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村衛生室的執業(助理)醫師(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註冊鄉村醫生可以個人名義與附近居民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履行協議內容並承擔法律責任,接受轄區內具有政府委託管理職能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並報送相關資訊。

三、明確簽約服務對象及內容

(五)簽約服務對象。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對象爲轄區內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居民家庭,現階段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要以重點人羣爲主,逐步擴展到普通人羣。重點人羣包括:重特大疾病、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家庭和建卡貧困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困人員、低保戶、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

(六)簽約服務內容。各區縣(自治縣)要以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健康管理爲主要內容,圍繞全生命週期的健康需求,設計具體的簽約服務包,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方面的作用,在提供免費的基本服務包基礎上,根據居民個性化需求,設計適宜的有償服務包,提供差異化服務。

1.基本醫療服務。家庭醫生應當爲簽約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適宜的健康技術服務、中醫藥服務,以及健康諮詢、預約門診、普通轉診等服務,並定期收集與更新簽約家庭健康資訊,提出健康管理方案和健康維護意見。

2.公共衛生服務。家庭醫生應當爲簽約居民提供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各區縣(自治縣)也可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在政府資金保障的前提下,提供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3.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居民需求,設計個性化服務包,滿足簽約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個性化服務包可提供預約掛號、專家會診、特需健康體檢、康復理療、口腔保健、中醫鍼灸、中醫藥“治未病”、家庭病牀、家庭護理、專項健康評估、遠程健康監測等服務。

四、完善簽約服務收付費機制

(七)明確簽約服務項目價格及支付標準。開展簽約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重慶市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設計服務包,在打包提供有償服務時可適當降低分項累計的收費價格。市衛生計生委將會同市財政、市人力社保、市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項目價格、支付和分擔比例標準。

(八)規範其他診療服務收費。家庭醫生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提供非約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或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收取費用。

(九)建立簽約服務費用分擔機制。家庭醫生團隊爲居民提供約定的簽約服務,根據簽約服務人數按年收取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

1.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家庭醫生爲簽約居民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由基本醫療保險透過醫保定點服務機構按規定支付。

2.公共衛生補助。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經費支援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並根據籌資水平的變化逐步調整。2016年,每簽約一戶,按戶內居民人數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支付簽約補助金,主要用於簽約服務家庭電話諮詢及每年不低於2次的主動電話隨訪服務。家庭醫生可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支付標準按規定執行。

3.簽約居民付費。簽約居民可根據需要自願選擇相應的個性化服務項目,費用由簽約居民自付。

五、完善簽約服務激勵引導機制

(十)健全家庭醫生服務激勵機制。綜合考慮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簽約服務在內的績效考覈情況、事業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使家庭醫生透過提供優質簽約服務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強開展簽約服務的積極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可採取設立全科醫生津貼等方式,向承擔簽約服務等臨牀一線任務的人員傾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餘部分可按規定提取獎勵基金。二級以上醫院要在績效工資分配上向參與簽約服務的醫師傾斜。繼續實施全科醫生特崗計劃。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家庭醫生團隊和參與簽約服務的二級以上醫院醫師予以資金支援引導。對成績突出的家庭醫生及其團隊,按照規定給予表彰。

(十一)引導居民參與簽約服務。

1.開展便捷的助診服務。建立家庭醫生預約服務制度。預約門診服務,簽約居民可提前預約家庭醫生門診,在約定時段內至家庭醫生處就診可優先就診;預約會診服務,對治療效果不佳的簽約服務患者,可由家庭醫生預約上級醫院專科醫生到簽約服務機構會診,改進治療方案;預約掛號服務,建立二、三級醫院“號源池”,將20%的號源提前下沉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由家庭醫生爲需要轉診的簽約家庭患者預約掛號,未用完的號源應歸集回“號源池”。

2.提供方便的用藥服務。各級醫療機構要優先選擇基本藥物,逐步提高二、三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比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10%的非基本藥物主要用於高血壓、糖尿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對病情較穩定、依從性較好的簽約慢性病患者,可由家庭醫生根據上級醫院醫囑開具延伸處方和長處方,一次性可開具最長2個月的配藥量。

3.建立暢通的轉診渠道。各級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轉診通道,專人負責,優先爲簽約家庭患者提供服務。對檢查充分、診斷明確的患者可直接辦理住院手續,不再做重複檢查。各區縣(自治縣)要加快醫聯體建設,透過醫療聯合體內人才、技術、管理、資訊等資源要素的合理流動,爲簽約家庭提供預約門診、住院、檢查等服務。區縣內無三級醫院的可與鄰近的三級醫院建立承接關係。家庭醫生對超出服務範圍的需求應爲簽約家庭提供轉往康復、護理、養老等其他適宜機構的建議。

4.進一步落實醫療保險政策促進簽約服務。紮實推進居民醫療保險基層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實行定點管理,按人頭付費。參保人員按規定轉診的,按就診醫院最進階別隻收取一次醫保起付線。在執行藥品零差率前提下,基層醫療機構爲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醫保目錄內藥品按規定納入醫保報銷。

六、強化簽約服務支撐

(十二)搭建技術支撐平臺。二級以上醫院應選派醫師(含中醫類別醫師)與家庭醫生團隊建立穩定的工作關係,爲家庭醫生團隊提供技術指導。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建立區域醫學檢驗檢測中心,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遠程診斷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適應家庭醫生制度的要求,優化內部科室設定,爲家庭醫生開展有效服務搭建良好平臺。可探索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設立家庭醫生工作室,成爲家庭醫生爲居民提供服務的視窗。

(十三)加強資訊化支撐。加快推進市、區縣兩級區域醫療衛生資訊平臺建設,爲基層醫療機構提供預約診療、遠程醫療、遠程培訓等服務。市、區縣(自治縣)要依託現有的電子健康檔案數據庫建設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資訊管理系統,透過建立二、三級醫療機構內科、產科、婦科、兒科、中醫科等重點科室專家資訊庫和家庭醫生資訊庫,實現上下級醫療機構網上對接、網上諮詢、預約掛號、預約會診、預約轉診、服務提醒等功能,透過採集、分析簽約服務家庭和個人資訊,爲改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供決策支援。村衛生室要充分利用健康一體機實現與區域醫療衛生資訊平臺的數據交換,對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及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管。

有條件的區縣可爲簽約居民發放居民健康卡,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爲簽約居民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診療報告查詢、醫患交流、健康知識傳播等服務,鼓勵簽約居民利用可穿戴設備採集和上傳個人健康資訊。

(十四)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落實市衛生計生委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渝衛人發〔2014〕42號),加快基層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在編制、人員聘用、職稱晉升、在職培訓、評獎推優等方面重點向全科醫生傾斜。加強全科醫生繼續醫學教育,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專業)、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建立健全二級以上醫院醫生定期到基層開展業務指導與全科醫生定期到臨牀教學基地進修制度。各區縣(自治縣)要加強全科醫生註冊管理,按《關於做好醫師執業註冊有關工作的通知》(渝衛醫發〔2016〕42號)要求,將全科醫生培訓合格的註冊或加註爲全科醫師,做到應注盡注。

七、加強簽約服務監督管理

(十五)明確簽約服務管理責任。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是轄區內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主管部門,負責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組織管理,明確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准入標準,建立退出機制。政府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要負責轄區內家庭醫生團隊和獨立簽約服務醫生的日常管理,要根據轄區內地理交通條件和服務人口,本着就近原則,合理劃分家庭醫生服務責任區域,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團隊成員的具體項目包、工作任務、工作流程、制度規範及成員職責分工,並定期開展績效考覈。財政、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進行監管。

(十六)加強簽約服務績效考覈。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分別將醫療機構是否設立轉診協調機制、雙向轉診開展情況、專家號源預留情況、對基層醫療機構和家庭醫生工作的幫扶支援情況、醫藥費用控制、簽約居民數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納入年度績效考覈及醫療機構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等業務考評體系中,考覈結果要與醫保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羣衆滿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創建等掛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基本服務項目標準量化考覈指標體系,對家庭醫生團隊和獨立簽約服務醫生每年至少開展1次考覈,考覈結果與團隊和個人績效分配掛鉤,對於考覈結果差、羣衆意見突出的家庭醫生及團隊建立相應懲處機制。

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簽約居民及社會人士代表參與簽約服務考覈評價和日常監督,相關反饋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佈,作爲家庭醫生及所在醫療機構績效考覈的重要依據。

(十七)強化責任風險防範。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關於加強我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渝衛醫發〔2015〕9號)要求,統一組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保。各區縣(自治縣)可採取爲家庭醫生購買意外傷害險等方式,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八、工作要求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與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統籌考慮,把建立以家庭醫生爲基礎的有序診療機制作爲重點,及時出臺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具體實施方案,透過上下聯動,形成爲居民提供全生命週期醫療保健服務鏈,滿足居民多樣化健康服務需求。

(十九)加強協調聯動。各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合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規範制定、績效評估、資訊化建設等工作,並加快推進基層衛生綜合改革,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配套政策。財政部門要統籌覈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補償資金,並建立與服務數量和質量相掛鉤的補助機制。民政部門應當支援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加入簽約服務團隊,落實對簽約服務的特殊困難家庭有關救助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醫保資金監管,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醫保支付政策和人事政策。物價部門負責制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價格收費標準,落實定價政策。

(二十)加強督導評估。加強日常督導,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日常督查制度,透過定期走訪、暗訪、問卷調查、電訪回訪、隨機抽查等方式,圍繞家庭醫生服務質量、服務效果開展日常督導,並將督導結果作爲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定期對簽約服務工作提出改進的對策建議。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納入“你健康、我服務”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宣傳內容,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家庭醫生簽約政策,重點突出簽約服務便民、惠民、利民的特點。加強羣衆滿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活動的宣傳,引導羣衆主動參與簽約服務,形成良好的就診習慣。有條件的區縣可統一設計家庭醫生着裝和標識,配備統一的隨訪工具,着力塑造鮮明的家庭醫生形象。大力宣傳家庭醫生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尊重、信任、支援家庭醫生的良好氛圍。

重慶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參考)

甲方: (醫療機構)

上級(指導)醫院:

家庭醫生: 執業類別: 電話:

乙方(戶主): 現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戶成員數: 名,其中重點人羣類別及人數:

爲充分發揮基層衛生服務網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向健康管理轉變,逐步構建科學合理就醫新秩序,增強羣衆對基本衛生服務的獲得感,本着平等、自願、就近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現乙方自願向甲方申請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並簽訂本協議。

一、服務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務期滿後需續約或另選家庭醫生的,應在服務期滿前30日內辦理簽約手續。

二、服務內容:以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爲主,具體內容參考《重慶市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實施意見》中“(六)簽約服務內容”,具體由各區縣自行制定。

三、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根據簽約服務人數按年收取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

家庭醫生爲簽約居民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由基本醫療保險透過醫保定點服務機構按規定支付;爲簽約居民家庭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經費支付;爲簽約居民家庭提供的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按服務包的項目和價格標準,由簽約居民個人支付。

四、甲乙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利用區(縣)-鎮街-村居三級服務網絡爲乙方開展服務宣傳,設立簽約服務宣傳專欄,發放相關宣傳資料,公示簽約服務政策、流程、內容、團隊等。

2.在協議簽訂時,應充分告知乙方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標準、期限和權利義務、醫療風險等資訊,送達簽約服務聯繫卡(各區縣自行制定)。

3.在簽約年度內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服務內容。

4.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基本醫療服務規範等醫療衛生服務規範提供服務。

5.開展上門醫療服務時,要充分告知乙方醫療風險,並徵得乙方同意後,方可提供上門醫療服務。

6.負責家庭醫生團隊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覈。

7.在簽訂服務協議時向有個性化付費項目的乙方收取簽約服務費,並開具規定的收費票據。

8.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乙方個人和家庭成員隱私。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自願申請甲方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2.年度內只能與一名家庭醫生簽訂服務協議,並對協議簽訂時提供的證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成員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服務類別

      
      
      

3.接受甲方簽約服務宣傳,並將健康狀況、變化情況以及與健康相關的資訊、資料及時、準確告知甲方。

4.在簽約年度內獲得約定的服務內容。

5.積極參與、配合甲方開展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個性化健康管理等服務以及與疾病防治相關的各種活動。

6.如出現健康問題應及時告知甲方,如需簽約家庭醫生上門服務,應提前24小時預約,並同意承擔上門服務過程中的醫療風險。

7.有個性化付費項目的,在簽訂服務協議時向甲方支付服務費。

8.在其他醫療機構接受的醫療服務由其他醫療機構負責。

9.家庭成員新增或減少,住址、聯繫方式變動,外出務工等應及時告知甲方,以便甲方開展相關工作。

10.乙方作爲患者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如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或由當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不成或一方不願協商,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爲試行版本,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 :

  家庭醫生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