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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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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嗎?據悉,農村宅基地使用有新標準,一起去看看吧!

農村宅基地使用

  

  農村宅基地使用有新標準

昨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情況舉行發佈會。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唐仁健在會上指出,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不成功,要看供給體系是否優化、效率是否提高,更要看農民是否增收、是否得實惠。主攻方向是提高農業供給質量,根本途徑是深化改革。要透過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激活資源要素潛力,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

唐仁健說,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利用中要注意兩點: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注意保護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防止集體資產被外來資本控制。

農業結構性體制性矛盾突出

唐仁健介紹說,2016年,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加強“三農”工作,農業農村發展呈現出穩、進、新的良好態勢,表現爲穩中有進、穩中有新。

以穩爲例,一是農業生產穩。2016年糧食總產12325億斤,比2015年減少104億斤,仍是歷史上第二個高產年。二是農民增收穩。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名義增長8.2%,實際增長6.2%,繼續高於城鎮居民收入增速。三是農村社會穩。農村民生繼續改善,農村社會保持和諧穩定。

唐仁健同時坦言,“當前農業農村發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大的變化,出現許多新矛盾新問題。主要是農產品需求升級了,有效供給跟不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到了極限了,綠色生產跟不上;國外低價農產品進來了,國內競爭力跟不上;農民增收傳統動力減弱了,新的動力跟不上”。

唐仁健認爲,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突出的是結構性、體制性矛盾。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要從供給側入手、在體制機制創新上發力,從根子上解決這些矛盾問題。

農業改革核心是實現三大激活

據瞭解,今年的中央一號檔案提出了6個部分33條政策措施,緊緊圍繞“農業供給側結構調整+改革”兩大板塊來謀篇佈局。

唐仁健告訴記者,第一大板塊是農業結構調整,推進三大調整,包括調優產品結構、調好生產方式、調順產業體系。調優產品結構,突出一個“優”字。順應市場需求變化,消除無效供給,增加有效供給,減少低端供給,拓展高端供給。調好生產方式,突出一個“綠”字。推行綠色生產方式,修復治理生態環境。調順產業體系,突出一個“新”字。着力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三產深度融合,實現農業的全環節升級、全鏈條升值。

唐仁健介紹說,第二大板塊是改革,核心是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實現三大激活:一是激活市場,深化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改革、完善農業補貼制度等重要舉措。二是激活要素,改革財政支農投入機制、加快農村金融創新、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等重大政策舉措。三是激活主體,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開發農村人力資源和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回鄉下鄉創業創新等政策措施。

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當下,如何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支援力度?唐仁健認爲,一方面是確保增量,堅持把農業農村作爲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確保農業農村投入適度增加。另一方面是下功夫用好用活存量,做好整合和撬動兩篇大文章,對存量資金進行統籌整合,集中力量把最該辦的事辦好,把有限的財政資金作爲“藥引子”,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向農業農村。

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宅基地

唐仁健對記者說,今年的中央一號檔案要求,要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佔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這個規定非常重要,在宅基地的盤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慮和推進措施。同時還提出了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盤活農村存量的建設用地,主要是針對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剛纔提到的採取入股聯營等方式,可以用於這些產業的發展。”唐仁健說。

唐仁健提出,要用改革的辦法來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由過度依賴資源消耗、主要滿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綠色生態可持續、更加註重滿足質的需求轉變,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綠。

他特別強調,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還可能會經歷大的陣痛,付出一些代價,但在方向性問題上不能出大的偏差,不能犯顛覆性錯誤,必須守住三條底線,確保糧食生產能力不降低、農民增收勢頭不逆轉、農村穩定不出問題。

什麼是農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曾建築過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將要用於建築房屋的土地。而農村宅基地則是農村村民基於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

法律對宅基地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154、155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農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嗎?

相信很多人都想弄清楚這個問題。那麼農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嗎?使用年限是多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宅基地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