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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工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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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行績效考覈管理就是爲了更好的管理好學校,能很好的穩定學校的員工,激活員工高效的工作,有效的績效考覈能幫助學校達成目標。

學校職工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1.總則

1.1教師考覈辦法是在明確各崗位人員工作任務、職責基礎之上,根據學校發展和戰略目標、部門任務計劃,規範與提升教職工行爲的過程和考覈員工行爲結果的辦法和制度。透過對在職教職工一段時期內所從事本職工作所表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分析、評價,從而把握員工的工作執行和適應能力,確定學校人力資源的建設和培訓方向,合理的配置資源,明確教職工的職業生涯。

1.2爲建立有效的監督與激勵機制,考察教職工素質、能力與職務崗位匹配情況,合理對教職工的常務工作行爲情況進行合理的約束、引導、幫助、優化和監督。進一步提高教職工素質,激發教職工潛能和工作積極性,特制訂本辦法。

1.3學校各分校及下設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2.考覈原則

2.1以績效爲主導的原則。依據業績和崗位責任,實事求是而全面考覈評估教職工,以崗位的實際業績爲主,以日常工作中可以觀察到的工作行爲事實爲輔。

2.2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在考覈內容、考覈流程和考覈標準上求合理、科學、適當增強透明度。透過透明度使部門負責人提高監督指導能力。使被考覈人向着自己工作崗位目標改進工作。

2.3量化考覈原則。

2.4多方面考覈原則。

3.考覈週期

一般情況下績效考覈按照季度分爲四個週期開展。具體考覈時間爲:3月30——4月5日;6月30——7月5日;9月30日——10月5日;12月30日——第二年1月5日。

4.考覈者和被考覈者

4.1分校長,考覈者,教職工的考覈者爲校長,管理崗位直接對校長負責受校長考覈。

4.2被考覈者,這一辦法適用於轉正後的所有教職工,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違背用工合同簽署的工作條例相關規定拒不改正的員工。

◆季度考評期內累計不到崗15個工作日的員工。

4.3學校行政部組織並監督考覈的過程,將評估結果彙報給校長。

4.4校長不是各崗位的最終考評者,但是擁有對評估結果的建議權,對評估結果、崗位調整、薪酬調整、培訓、獎勵、處罰負責。

5.績效考覈內容

德(態度考覈指標),各崗位職工品德修養、對待工作態度、思想意識和工作作風。

能(能力考覈指標),各崗位相應配備的職工對應本崗位所具備的崗位能力。

績(出勤考覈指標),日常工作出勤和非正常出勤。

6.考評標準

6.1考覈標準是指透過調查、測量、評估或透過與被考覈者達成的各項工作標準得分的基準。

6.2權重劃分劃分

德(態度考覈指標)20%

能(能力考覈指標)30%

績(出勤考覈指標)50%

6.3考覈標準制定流程

◆具有管理經驗和人力資源工作實踐的專業人員、部門負責人、校區負責人組成考覈小組。

◆由考覈小組提出考覈制度、流程和方法。

◆由校長初審、徵求有關領域資深人員和學校各部門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校長確定標準。

6.4考覈結果

◆考覈總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績效獎金爲600元;96——100分(含96分,不含100分)績效獎金爲400元;90——95分(含90分和95分)績效獎金爲300元,86——89分(含86分和89分)績效獎金爲200;80——85分(含80分不含85分)績效獎金爲100元

◆本考覈辦法爲季度考覈,一次考覈績效適用於對應季度的三個月

7.季度績效考覈流程

7.1季度績效考覈的發起:季度最後一個月30日,召集績效考覈小組會議,發起考覈。校長做好考覈環節與公正的監督。

7.2收集KPI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4日前,發起考覈後三個工作日內各層次被考覈者完成第一次評測後交與下一環節評測,以此類推(具體評測歸屬見本辦法4.1、4、2)。

7.3行政部最後完成評測,整理考覈結果,給出相關決定和意見並向教職工通知考評結果。

7.4覈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績效考覈小組根據考覈結果確定員工季度獎金,並形成方案提報給學校財務,財務統一安排發放。

7.5如果在考評期間遇大活動、假期等,由行政部調整併發出通知。

8.考覈結果申訴

8.1行政部將最終結果反饋給相關當事人,並登記員工申訴記錄並備案。

8.2行政部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審覈處理,並將結果反饋給相關當事人;

8.3在職工考覈過程中,職工如認爲受不公平對待或對考覈結果有異議,有權在考覈結束後(考覈結果通知到被考覈者)2個工作日內向行部提出申訴要求。職工就考覈問題提出申訴時需要填寫《績效考覈申訴表》,提交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