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
爲提高項目管理水平,進一步推進駕駛員業績考覈工作,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考覈激勵機制,激發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促進項目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覈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項目所有駕駛員的績效考覈。
第三條 考覈原則
公平、公開、公正、客觀
第四條 考覈組織
綜合辦和車輛使用部門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覈,每月組織考覈一次。
(二)考覈辦法
第五條 考覈時間
考覈以一季度爲考覈範疇,採取月度考覈爲主,日常監督檢查爲輔的考覈方式。
第六條 考覈內容
1、出勤率
2、車輛油耗
3、車輛衛生
4、維修保養
5、行駛里程
6、工作表現
第七條 評分標準和評分結果
評分標準:績效考覈每月度考覈,總分爲100分。
評分結果:
分爲:優秀(95分以上);良好(80分-94分);中等(65分-79分);及格(60分-64分):差(60分以下)五個檔次。
第八條 考覈流程
1、駕駛員由綜合辦和具體使用部門以不少於兩人的.方式組織考覈。其中綜合辦佔60%的考覈比重,具體使用部門佔40%的考覈比重。
2、考覈評分最終結果由考覈小組審定,項目經理同意簽字後生效。
第九條績效獎金
1、績效獎金標準爲100元/天。分別爲:差(90元/天),及格(100元/天),中等(120元/天),良好(130元-140元/天),優秀(150元/天)。
2、駕駛員連續兩個月考評爲差的,項目直接辭退。
第十條 請假管理
1、請假必須寫請假條,簽字後交綜合辦留存。
2、請假時間3天以內(含3天)由綜合辦批准;超過3天由項目經理審批,並要及時通知車輛使用部門和使用人。
3、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當月績效考覈一律爲差。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由綜合辦負責解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