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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績效考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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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覈村幹部的績效呢,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了一篇“村幹部績效考覈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幹部績效考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戰鬥力,加強村班子和村幹部隊伍建設,促進村級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班子,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本辦法所稱的村幹部,指村兩委成員,不含上級選派、選聘到村任職的幹部。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委組織部負責村班子和村幹部考覈的宏觀指導和檢查督促,鄉鎮黨委具體組織實施,並將考覈結果記入村幹部個人檔案。

第四條 考覈村班子及村幹部,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公開民主、績效掛鉤的原則,堅持全面考覈與重點工作考覈相結合、平時考覈與年度考覈相結合、組織考覈與民主測評相結合,力求科學、全面、準確。

第二章 考覈內容

第五條 鄉鎮黨委每年應組織一次對村班子及成員的全面考覈。考覈分爲平時工作考覈和年度目標任務考覈兩項。村幹部考覈辦法第五條 平時工作考覈內容。主要考覈村幹部出勤、請銷假和鄉鎮交辦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六條 年度目標任務考覈的內容。以村班子及村幹部的創業承諾事項爲主,對村班子的考覈主要圍繞“五個好”標準,對村幹部的考覈側重於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2、引導和帶領羣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情況;

3、當年經濟工作目標落實情況;

4、新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5、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

6、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7、黨的建設,包括基層組織建設、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8、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章 考覈辦法

第七條 對村班子和村幹部的考覈一般在年底進行,並結合村級換屆對村幹部進行屆末考覈。

第八條 每個考覈對象的平時工作考覈,由鄉鎮黨委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在年終經黨政聯繫會議集體研究後,以百分制進行量化打分。

第九條 村班子和村幹部的年度目標任務考覈分黨員羣衆民主評議和崗位目標量化考覈兩個方面。

第十條 黨員羣衆民主評議。按照縣委組織部《關於轉發市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區)幹部“雙述雙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廣組【2008】63號)要求,對村班子及村幹部個人進行民主測評,再由鄉鎮黨委計算民主評議得分,其計算公式爲:民主評議得分={優秀票數×1十稱職(合格)票數 ×0.8十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票數×0.6}/總票數× 100。

第十一條 崗位目標考覈量化評分。由各鄉鎮結合自己實際,根據村班子和村幹部年初創業承諾事項,對年度目標任務考覈內容進行分解細化,明確評分標準,年終經黨政聯繫會議集體研究後,以百分制進行量化打分。

第十二條 考覈等次確定。鄉鎮黨委按平時考覈得分佔20%,黨員羣衆民主評議得分佔30%,崗位目標量化考覈得分佔50%的比例計算出村“兩委”班子和成員的考覈得分,再按考覈得分確定考覈等次。考覈得分以百分制計算,95分及以上的爲優秀,80-95分(含80分)的爲稱職(合格);60-80分(含60分)的爲基本稱職(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爲不稱職(不合格)。

村幹部考覈優秀等次比例不得超過全鄉(鎮)村幹部總數的10%。被評定爲“不合格”的村“兩委”班子,該村幹部不得評爲“優秀”和“稱職”等次。

第十三條 對村班子的考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爲不合格班子:

1、班子內部不團結、嚴重影響工作並經整改沒有明顯改變的;

2、班子集體以權*私、貪wu挪用集體財物等違紀的;

3、工作不主動,措施不得力,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被“一票否決”,或在重點工作上有重大失誤的;

4、民主測評中,“不合格”票超過三分之一的;

5、其他原因應確定爲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 對村幹部的考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爲不稱職:

1、政治素質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問題上立場動搖,參加社會非法組織的;

2、業務素質差,難以適應工作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受到上級查處或通報批評的;

3、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被“一票否決”的村的“兩委”主要幹部和分管負責人;

4、違反工作紀律,在開展村務中造成工作被動,損害羣衆利益的;

5、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在羣衆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6、因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後果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長期不在崗,或無理取鬧,擾亂村正常工作秩序的;

8、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的;

9、有以權*私行爲,存在不廉潔和其它違紀問題的;

10、本年度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和違法犯罪的;

11、被評爲不合格班子的村“兩委”主要幹部;

12、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

13、其他原因應確定爲不稱職的。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村幹部考覈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村幹部績效工資,根據年度考覈結果,被評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的,分別按照《XXXX建立健全村幹部“三位一體”激勵保障機制暫行辦法》(X發【2008】12號)規定的績效工資平均數的120%、100%、80%發放,年度考覈不稱職的,不享受績效工資。

第十六條 村班子考覈結果與獎懲掛鉤。鄉鎮黨委按照年度考覈結果,對評爲優秀的村班子進行表彰獎勵。對評爲不合格的村班子,由鄉鎮黨委進行集中整頓。

第十七條 對考覈爲優秀的村幹部,優先推薦參加各類先進的評選;對考覈爲基本稱職的村幹部,取消先進的評選

資格,並指派專人開展談心談話,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對考覈不稱職的村幹部,由鄉鎮主要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村幹部連續兩年被評爲不稱職等次,且經誡勉無明顯改正、羣衆反響強烈的,由鄉鎮勸其自行辭職。經組織勸辭後拒不辭職的,可由鄉鎮作免職處理或依法啓動罷免程序。

第五章 考覈紀律

第十八條 村幹部應自覺接受考覈評議。鄉鎮黨委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擅自更改考覈評議結果。嚴禁以弄虛作假、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干擾和妨礙考覈、評議工作。對違反上述紀律的人員,經鄉鎮黨委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覈結果嚴重失實的,由鄉鎮黨委宣佈考覈結果無效。違反考覈紀律的村幹部,當年考覈等次直接確定爲不稱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各鄉鎮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村改居的兩委幹部及其他村自聘人員的考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