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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員工等級評定、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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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信用社員工等級評定、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建立與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和市場競爭要求相適應的機構效益評價和員工管理機制,改革我市農村信用社員工薪酬分配辦法,發揮員工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與市聯社簽訂《勞動合同》的中層(含)以下在崗幹部職工;所稱機構是指市聯社直管的信用社(營業部、貸款中心)和分社。

第三條機構等級員工等級是指根據預先設定的考覈指標體系,採用百分制考覈方式,透過對直管機構及在崗員工進行定性和定量考覈而確定的機構經營管理級次和員工綜合素質等級。

第四條機構等級是確定機構負責人年薪標準及員工等級佔比的依據,員工等級是確定員工年薪標準的依據。

第五條實行員工等級年薪遵循的原則:

(一)以業績爲中心確定員工等級,體現不同等級員工薪酬有別的原則。

(二)以效益爲中心確定信用社等級,體現不同等級社之間負責人薪酬有別和各等級員工比例有別的原則。

(三)實行等級年審、考覈制度,薪酬隨級別波動的原則。

(四)等級評定和薪酬考覈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則。

(五)薪酬覈算和支付堅持先審計,後兌現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等級的確定及待遇

第六條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等級考覈方法

(一)信用社等級依百分考覈得分多少確定。具體標準如下表:

考覈得分120分以上(含)100-119分(均含)80—99分(均含)79分(含)以下

機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二)信用社等級考覈指標分爲計分指標和倒扣分指標,其中:計分指標爲100分,倒扣分指標爲30分。

第七條信用社等級按自評申報-聯社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確定等級信用社待遇遵循信用社等級越高,負責人待遇相對高,本社進階別員工佔比相對高,反之則低的原則。不同等級信用社負責人各年度薪酬標準依據全轄經營效益狀況確定。不同等級信用社員工級別比例分配見下表:

機構等級一級員工二級員工三級員工四級員工五級員工六級員工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一級信用社聯社評定255025—聯社評定

二級信用社聯社評定15403510聯社評定

三級信用社聯社評定10304515聯社評定

四級信用社聯社評定5205520聯社評定

聯社機關聯社評定3050——聯社評定

第九條城區各單一組織資金的分社等級確定及待遇。

(一)同時具備存款總額3000萬元(不含)以上和人均存款600萬元(不含)以上條件的,比照三級信用社各等級員工比例確定員工級別,負責人享受一級員工待遇。

(二)低於第(一)款標準任何一項的,比照四級信用社各等級員工比例確定員工級別,負責人享受二級員工待遇。

第三章員工等級確定及待遇

第十條員工等級確定

員工等級確定程序按照公開考試——自評申報——民主測評——業績考覈——單位負責人評價——信用社評定小組評定——市聯社終審定級的步驟進行。

各社評定的各等級員工數量不得突破市聯社下達的計劃。

第十一條全市信用社員工共劃分6個等級。各等級員工薪酬標準依據各年度經營效益狀況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20__年起,因年齡限制不再擔任中層管理幹部正職和具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及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可評定爲一級員工,其評定權在市聯社,因年齡限制不再擔任中層管理幹部副職的員工掛靠二級員工待遇標準。現任聯社中層幹部正、副職任職期間享受崗位職務年薪,離職時若無升、降級情節,統一確定爲二、三級員工,享受已定級別相應的年薪工資待遇。

凡具有以下情節的員工爲六級員工:崗位技能考試不及格的末位2名員工;因違規違紀受記過(不含)以上處分的員工;試用期滿並轉正,首次確定等級的員工(試用期內執行省聯社規定的工資政策)。

第十三條爲照顧山區信用社員工待遇,凡在山區和半山區信用社工作的員工等級年薪標準,按所評定級別上浮0。5—1級執行。

享受上浮一級的單位有:潘灣信用社、王畈信用社。

享受上浮半級的單位有:聶河信用社、五眼泉信用社、松木坪信用社、高壩州信用社、紅花信用社、洋溪信用社、大堰信用分社。

第四章員工等級年薪考覈計發

第十四條等級年薪的構成:等級年薪標準由等級基薪和風險年薪兩部分組成。

(一)等級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報酬,根據員工等級確定年薪標準,等級基薪佔等級年薪總額的30%。

(二)風險年薪是年度工作的風險報酬,根據員工等級確定年薪標準,風險年薪佔年薪總額的70%。

第十五條員工等級年薪考覈,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覈,按季兌現”,即:市聯社根據各單位不同等級員工數量和年薪工資標準,覈定各單位工資總額,依據市聯社各年度制定的經營管理績效考覈方案執行。單位負責人等級薪酬由聯社直接計發到人,一般員工等級薪酬由各單位依據內部《責任書》進行考覈分配。

第五章等級升降和年審制度

第十六條實行等級年審制度。信用社等級和員工等級按自然年度爲考覈期進行年審,在年審時以已評定級別爲基礎,結合升降級情節,確定員工下一年度等級;依據信用社等級評定標準,結合當年經營管理績效,重新確定下一年度信用社等級,年審截止時間爲次年2月底以前。

第十七條實行員工等級升降制度。

(一)凡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員工,聯社考評委員會可給予適當降級處理:

1、受到警告或記過處分的員工等級降低1級;受到記大過處分或年度考評不合格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執行六級員工待遇標準,解除處分或正式上崗後重新確定級別。受到留用察看和待崗處分的員工從處分次月起,每月只發280元生活保障工資,解除處分或重新上崗後,執行六級員工待遇。

2、當年單位出現“四類案件”和經濟案件及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人以外的所有員工普降1級。

3、當年經營目標考覈平均得分在65分及以下或出現經營虧損的信用社員工等級從次年起普降1級。

4、出現違反規章制度行爲或對違規行爲知情不報,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等級降低0。5—1級。

(二)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員工,經聯社考評委員會批准可給予適當升級獎勵:

1、當年工作受到地市級總結和推廣的信用社,獎勵20員工提高一級的指標,各等級員工之間平均分配,連續兩年考覈爲優秀的員工優先享受獎勵晉級。

2、其他有突出貢獻者,由考評委員會決定可給予提高一定級別的獎勵。

(三)同時具有升、降級多種情形的,均擇其高的標準執行,同時具有升級和降級情節的,按只降不升的原則執行,升級最高到一級。

第十八條實行信用社等級升降制度。根據對等級信用社年審結果,對其級別進行升降,升級最高到一級,降級最低到四級。符合第十七條第二款第1、2、3項條件的信用社,在評定的等級信用社考覈得分基礎上分別獎勵5分、10分、15分後確定信用社下年度等級。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種專項獎金的兌現辦法原則上比照本辦法員工等級年薪標準差別係數考覈計發,上級對聯社領導班子獎勵按獎勵單位的分配要求執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參與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和獎金分配。

第二十條員工調動到本市內其他信用社,其已評定等級依然有效,從調入日起,上浮級別執行調入單位的級別上浮標準;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公負傷休假、病假、事假和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薪酬待遇按《宜*市農村信用社勞動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在實行等級年薪過程中有虛報、謊報等弄虛作假行爲騙取年薪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當年實行等級年薪資格,對已發年薪予以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經聯社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後實施,修改和解釋權在市聯社考評委員會,與本辦法有關的《辦法》、《細則》和《方案》均爲本《辦法》組成部分。在實施過程中若與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可以在不突破聯社考覈兌現年薪總額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制定內部考覈實施細則並報聯社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