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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可協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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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可協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市人力社保局局長徐熙近日透露,爲幫助京津冀跨區域勞動者就近就地維權,三地勞動監察部門2016年聯合下發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例如,河北唐山人張某2015年在北京豐臺區一家公司工作,被拖欠四個月工資,後來他回到老家,想透過勞動行政部門追回欠薪。按以往慣例,他必須要在用工所在地北京豐臺區勞動監察機構投訴,配合調查取證。但三地協查方案出臺後,張某可以在唐山當地投訴,並出示相關證據。唐山地區勞動監察機構可以受理此案,然後按協查程序直接流轉至北京豐臺區勞動監察機構,再行立案處理,屆時會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唐山勞動監察機構及勞動者張某。

該協查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關地區協查的,可啓動委託協查工作: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用人單位其註冊地、主要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相關地區的;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違法行爲涉及相關地區的;本地區在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過程中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上級交辦案件或本地區羣衆舉報、投訴的重大違法案件涉及相關地區的等。一般性案件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案情複雜的雙方可商定完成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上均是對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問題的規定。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的認定。

一、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違法行爲。

工資是勞動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提供一定量的勞動而獲得的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按質按量地完成了生產任務,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使勞動者享受依法應當享受的各種福利待遇。我國《憲法》將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作爲一項基本人權加以保障。同時,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也分別對勞動者的此項權利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幾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行政部門因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工資而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相比,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前者只具有私法性質,屬於民事意義上的賠償,而後者則具有顯著的公法性質,屬於行政強制中的執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