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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國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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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近期,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大力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相應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64號),對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予以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本期小編以“問答”形式解讀促進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幫助您瞭解、掌握和享受相關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2015年全國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規定,對持《就業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在此基礎上,《海南省財政廳等關於對重點羣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5號)將我省扣減標準提高至每戶每年9600元。

2.減免稅順序及如何進行扣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號),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覈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爲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覈定減免稅總額爲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覈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如何申請《就業創業證》?

答:根據財稅〔2015〕18號,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爲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海南省財政廳等關於對重點羣體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5號)將我省扣減標準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針對高校畢業生的優惠政策,具體應該如何辦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辦理程序有所簡化,由審批調整爲備案減免稅管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享受高校畢業生優惠政策後,多長時間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時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持《就業創業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如果是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人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如果實際經營期不到一年的,減免稅如何計算?

答: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4〕39號檔案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爲: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8.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進一步擴大了扶持對象範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該通知也取消了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行業範圍限制,從事酒吧等娛樂業的個體經營者也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優惠內容具體爲: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6號)將從事個體經營的限額扣減標準提高至9600元。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業優惠政策

財稅〔2014〕42號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4〕1536號)規定,將定額扣減標準提高至6000元。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爲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